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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源点credit 2022-09-24

甘肃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诚信甘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健全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

(一)宣传贯彻《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落实《甘肃省学习宣传贯彻<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实施方案》(甘信用办发〔2021〕4号)要求,深入开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推动《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信用法治意识全面普及,努力营造“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要求,采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审慎纳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做好《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甘肃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基础上,依据地方性法规,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编制《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甘肃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动信用措施入法入规。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相关立法修法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建议,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法规。(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做好清理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持续做好养老、托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10个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全力推动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有效落实。(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用平台网站建设,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六)加快推进省级信用平台网站迭代升级。抢抓数字政府建设机遇,对接“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共享为重点,以拓展信用产品应用和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导向,全方位打造“聚、享、用”一体化的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归集自动化、全覆盖,建立多渠道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全面提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省经济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做好“双公示”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工作原则,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上网公示,并通过全省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将“双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做好“双公示”信息“月通报、季评估”工作,全面提升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合规性、完整性,力争年底前实现“双公示”信息无迟报、无漏报、无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拓展信用便民惠企应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在便民惠企领域的包新应用,鼓励集聚信用便民资源,在社会保障、旅游购物、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托育、就业创业、医疗服务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研发“信易+”产品,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大力提升“信易+”便民惠企服务质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九)着力强化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对接。依托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甘肃信易贷”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甘肃信易贷”平台,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提升“甘肃信易贷”平台服务能力。对“甘肃信易贷”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打造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融资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金融机构端服务应用,开发更便利于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使用的“信易贷”移动端小程序,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加大“信易贷”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让中小微企业认识了解“信易贷”、熟练运用“信易贷”,积极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通过“甘肃信易贷”平台获得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大数据中心、省经济研究院,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深入开展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牵头,省法院、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力公司等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甘肃信易贷”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经济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甘肃信易贷”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信易贷”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四)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作承诺、重教育、用报告”。加快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社区文化平台,通过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普遍应用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档案、抓评价、强监管”。及时、准确、全面归集整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档案。依托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按照《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全省市场主体出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报告,并推送相关部门单位使用。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商贸流通、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养老、托育等领域,尽快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政策措施,扎实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统筹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经济研究院等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施奖惩、督整改、推修复”。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甘肃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要求,依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认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修复,提高信用修复的质量,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十七)持续推进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2年版)》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查缺补漏,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强化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注重权益保护,有效提升城市综合信用指数和排名,加快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扎实做好市州信用考核评价。依托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系统城市综合信用指数情况和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统计数据,扎实做好市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高质量发展情况涉及的“市州信用状况”和“重大失信事件”考核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具备条件的市州要对标对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1年版)》,梳理短板弱项,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学习借鉴前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持续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抓好经验推广应用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狠抓任务落实,依法依规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经济研究院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运营和维护,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双公示”报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全力推动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督导落实。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参照国家做法,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情况、“信易贷”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等重点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抓好经验推广。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承诺制度推行、行业信用评价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信用+”惠民便企场景应用、诚信文化宣传等方面开展信用建设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丨甘肃信用办、源点credit编辑丨乔安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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