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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点credit 2023-03-09

2022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用相关内容

八、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10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现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五、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六、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七、发行人应当充分、及时披露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利息取消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八、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十、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十二、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10日


来源丨源点credit编辑丨乔安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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