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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点credit 2023-03-09

2022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用相关内容

规范业务运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平台的信息发布、业务开展、数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业务运行的各类风险。各功能性国家平台要加强对交易标的的排查和入驻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实现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环境。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10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将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关于“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部署落实落地,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要求,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平台总体布局

(一)优化体系架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点带面、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前期平台布局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突出功能实现,强化绩效导向,通过分类指导、上下联动,搭建若干功能互补、协同服务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引导建设若干辐射区域、集聚资源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建设一批根植产业、优势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功能性国家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逐步建设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纵横联通、引领示范、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各个功能性国家平台共同构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作为平台体系的“核心圈”,提供数据底座、服务标准和服务产品,依功能引领绩效提升;区域、产业运营中心,作为平台体系的“辐射圈”,分别辐射区域和深耕产业,推动构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生态。

(二)完善平台布局。“十四五”期间,围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等方面,在全国布局建设15个左右的功能性国家平台;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引导建设若干区域运营中心;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50个以内的产业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类平台分别提供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投融资、保险等运营基础服务;特色服务类平台主要围绕先进技术转化、国际化运营等开展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类平台主要提供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导航、管理测评、服务评价等各类工具服务。

(三)规范平台名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功能性平台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地名)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平台”,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分级分类评价等支撑工具类平台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认定和命名;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分别命名为“国家级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中心)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相关规定,不得将平台(中心)名称刻制公章,并作为正式对外的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平台(中心)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二、组织总结评价

2022年先行对已批复支持的功能性试点平台开展总结评价和认定命名,区域和产业运营中心另行组织。从通过总结评价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中,确定5—10家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

(一)做好试点总结。各试点平台要扎实做好支持或启动建设以来的工作总结,从平台建设主体、运行机制、人才队伍、业务开展、产品开发、投入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增长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同时,根据自身业务特色、资源优势和工作基础等,确定平台的功能定位,并作为后续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试点平台制定为期三年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以转化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把握不同功能定位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明确未来三年平台建设运行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形成平台升级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开展试点评价。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材料核查、功能测试、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试点成效评价,并指导完善工作方案。

(四)统一发布命名。对于试点成效突出、基础条件扎实、工作方案可行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确定为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并予以统一命名。对于建设不到位或未通过方案审核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或过渡期,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

三、加强平台协调和指导

(一)健全运行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功能性国家平台统筹布局、业务协同、评价监督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构建良好的业务运行生态。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做好运营平台的日常指导,推动健全运行机制,落实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建立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业务数据报送机制,动态跟踪平台建设进展,促进业务交流合作。平台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支持下,落实相关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任务。

(二)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功能性国家平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等各类创新业务,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平台开展专利权转让许可登记备案服务。支持参加全国性知识产权相关展会,不断扩大平台的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基础建设,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数据集成和共享利用,有序做好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相关数据开放。平台所在地方要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三)规范业务运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平台的信息发布、业务开展、数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业务运行的各类风险。各功能性国家平台要加强对交易标的的排查和入驻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实现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环境。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工作,认真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汇总后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来源丨源点credit编辑丨乔安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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