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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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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节选自《美国刑事审判制度》 (李义冠著, 法律出版社)

背景新闻:
链接:周立波案可能撤案不仅仅是因不懂英语……

     当地时间524日上午10点,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据最新消息称,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法官已采纳撤案动议,该案将于64日最终宣判。

     据悉,撤案的理由可能为:

      1)周立波律师认为,因为周立波母语非英语,无法听懂警察要搜车,无法证据搜车得到周的同意,所以警方搜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警员也没有提供同意书。因此从车内搜出的枪支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2)经过检验,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并无其DNA,可能不属于他。

      3)警察拦截这辆轿车的原因是因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但律师表示,电话公司记录显示,当时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这可能导致警察没有合理怀疑就进行搜查,同时与第一点联系起来,导致搜查行为的非法性问题。




正文:美国搜查扣押的程序


2.1  非法逮捕、搜查和扣留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对抗制”的基础之上,所以“事实”并不能自动成为审判的依据,而只有当事实依法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时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关于事实如何才能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将在以后详细介绍。重要的一点是,由于这个原因,警察在搜集证据时(这里的证据指的是在调查阶段获得的证词和实物,有别于法庭审判时所说的“证据”),不仅要找出“事实”,同样也要考虑到这个事实是否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如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事实再清楚也是无用的。


大约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通过发布案例的方式,逐步确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通过非法逮捕、搜查、扣留所得的证据,一律不得进入司法程序。这一规定叫做排除规定,所谓“排除”,指的是排除非法得来的证据。如本书在1.3中提到的“布鲁尔诉威廉姆斯”一案,就是因为警察在没有给嫌疑犯发出“米兰达警告”(警察在审讯嫌疑犯时,必须向嫌疑犯明确表示,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话可能在审判时被用做对他不利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讯,因为犯人所做的供词,以及根据供词所发现的女孩的尸体这些事实都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那么为什么确立这样一种“排除规定”呢?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例中一再说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警察滥用职权,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他们认为,政府(警察是政府执行其意志的工具)作为普通人行为的制约者,同普通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如果政府的行为不加限制,普通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他们又认为,美国人在通过“人权法案”(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到第十一条)时就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加入了禁止非法逮捕、搜查和扣留的条款(修正案第四条)。而这第四条修正案也就成了最高法院确立上述规定的法律依据。

 

不用说,就是因为有了这个“排除规定”,许多确凿的证据仅仅因为警察无意中的错误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一些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由于这个原因,不少美国人对这条规定持有强烈反对意见。一些法学者把这条规定称为“警察的手铐”,意思是说由于这套规定的存在,使得警察无法放开手脚调查案情。这样就使整个社会的安全受到威胁。从根本上来看,这是一个个人权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冲突问题。从这一观点出发,最高法院也在不断地修正这方面的法律。一般来说,在犯罪猖獗,社会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时,法律的修正偏向给警察以更多的活动余地,否则就会向警察施加更多的限制。不过从总体来说,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在过去几十年来还是比较稳定一致的。

 

2.6 车辆的搜查与扣留

 

由于美国私人汽车很多,跟汽车有关的犯罪也多,尤其是同贩毒和抢劫有关的犯罪。所以发生在汽车有关的逮捕、搜查和扣留也就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上一般把私人汽车作为一种隐私权加以保护。但汽车同住宅不同,受到的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一般原则是,如果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汽车里面的人已经犯了某种罪行,或正在犯罪过程中,他可以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加以逮捕。如嫌疑人开车逃走,警察可以追赶并予以逮捕。这同住宅外面的逮捕并没有什么两样。问题较复杂的地方是在逮捕后对车辆的搜查和扣留方面。

 

在车里的人被依法逮捕以后,整个车内被捕者所能“直接控制的范围”都在合法搜查范围之内。这个直接控制范围包括座位下面和车内的手套箱(也就是驾驶员右边座位前方放手套、地图和其他小东西的地方)。原因同在住宅内逮捕情况下的直接控制范围一样,是检查是否有武器存在,是警察的一种自卫措施(但这时车内的人已经被捕并提出车外,所以这个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是不存在的,但目前法律如此)。

 

那么车后面的行李箱是否可以搜查呢?以前的法律是,这个行李箱,因为不在直接控制范围之内(需下车才能打开),所以不能搜查。要搜查,需等到把车拖到警察局的停车场,并在法庭那里取得了搜查证后方能进行。这条法律后来经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而作了彻底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允许警察在逮捕现场或车拖到警察局后,不用经过取得搜查证便可进行行李箱的搜查。最高法院解释说,汽车同住宅不同。汽车是作为交通工具的,车里的人和物透过车窗玻璃便可以看到,因此车里的隐私权也就小得多。同时,汽车是活动的,随时可以开走,如不尽快搜查,证据可能被拿走或毁坏。在车里的人已经被捕的情况下,搜查的基础已经存在,因此没有必要花时间去法官那里取得搜查证。

 

2.7 同意搜查

 

所谓“同意搜查”,就是在没有人被捕,又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同意让警察对自己进行人身搜查,或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以及其他情况下的搜查),那么搜查即是合法的,搜查所得的证据也可以进入司法程序。

 

例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某所房子可疑,怀疑里面有人存放了毒品,但他的怀疑尚不足以构成“合理根据”,因此不能取得搜查证,而如果不及时搜查,证据可能被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敲开这所房子的门,问房主是否同意让他搜查一下。如果房主同意,那么搜查就是合法的。

 

由于这种搜查的特殊性,美国法院规定了各种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滥用这条法律,但这些规定有时并不一致。

 

2.7.1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

 

如何判断同意是“自愿”还是“被迫”是个客观标准,也就是说,不以警察个人认为怎样为标准,需要把当时所有有关情况考虑在内。一般来说,尽管警察表面上是在征得房主的同意,而他的口气、表情和态度实际上并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便是一种“暗示的强迫”。常见的情况是,警察叫开门以后,声称自己是来搜查的,问可不可以进去。或者说自己虽然没有搜查证,但他完全可以取得搜查证(有时确实是这样)。这些做法,都是强迫行为。所得到同意都不是自愿的。

 

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同意搜查的是小孩(小孩不可能懂得搜查的法律后果),有神经病的人,或者当时由于喝了酒或服用某种药物而神志不清的人,那么这样的同意也不是自愿的。

 

2.7.2 以欺骗取得的同意

 

如果警察隐瞒了自己的身份而得以进入住宅,并在那里发现了犯罪证据,这个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的呢?答案是:是合法的。1966年最高法院判决了“刘易斯诉美国”( Lewis v.United  States)一案,从而确立了上述原则。刘易斯一案中,警察装扮成一个买毒品的人,到被告刘易斯家去买毒品,刘易斯信以为真。便把警察带进家,并在那里进行了毒品交易。刘易斯的律师辩称警察的欺骗行为构成了“非法搜查”,要求把所有有关证据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最高法院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当一个人同意让另一个人进入他的住宅,并意识到这个人可能发现屋子里的犯罪证据时,那么他就是自愿让他发现的,进入的人的身份并不重要。

 

另一方面,如果警察并不隐瞒自己的身份,而是隐瞒要求进入住宅的目的,法律上一般规定这样做构成非法搜查。如在“人民诉杰佛逊”(People v.Jeffeson,1964)一案中,警察欺骗房主说他是来检查煤气管道是否漏气的,从而得以进入室内并在那儿发现犯罪证据,最高法院认为这样做已构成非法搜查。又比如,在另一个案子中,警察本来是要搜查被抢劫的货币(这些钱上面都已经预先做好了记号),但他谎称是要查被抢的金银首饰的,联邦上诉法院也判定这样做构成非法搜查。

 

很显然,这些规定同前面讲的“刘易斯”一案是相矛盾的。有关学者认为,刘易斯一案的重点不在“同意搜查”这一点上,而在“警察圈套”(police trap)这一点上。由于隐瞒身份只是警察  设的圈套的一个部分,所以最高法院认为是合法的。因此,能否  把刘易斯一案的决定应用到不涉及警察圈套的案子中去,还是个悬着的问题。

 

2.7.3 第三者同意

 

如果房主不在家,而他的朋友同意让警察进屋搜查,那么由此所得的证据是否是合法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答案的标准是:这要看这个第三者是否得到过房主的“授权”表示同意。怎样才算是得到房主的授权?如果房主对第三者曾明确表示可以代替他同意让警察进入房屋进行搜查,那么这个授权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样的授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以这里所说的授权都是“暗示的”。

 

暗示授权往往取决于第三者与房主的关系。如果第三者与房主是同居者(不一定非要是准夫妻式的同居者),也就是说双方都有权支配房子的使用,那么第三者就有权让警察进入,因而获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如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同意让警察进屋搜查。再如几个大学生共住一个宿舍,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让警察进入。成年的子女,如果住在父母家里,也有权同意。来访的朋友没有这个暗示授权。公寓的主人或管理公寓的经理无权同意让警察进入租住者的公寓,但有权让警察进入公用的地方,如洗衣房。旅馆的服务员是否有权让警察进入住客的房间呢?答案是否定的。

 

2.7.4 同意的范围

 

如果房主只同意警察进入起居室进行搜查,警察无权进入卧室。如果进入,就是超出同意的范围,构成非法搜查。如果房主同意警察进屋搜枪,警察不能乘机搜查毒品。所以警察可以打开抽屉看看里边是否藏有枪支,但他不可以翻看抽屉里的文件,因为文件里面不可能有枪。

 

同样,如果几个人合住一套公寓,每个人住一个房间,而同意搜查的只有一个人,那么警察只能搜查这个人的房间和共用的地方,如厕所、起居室等,其他人的房间则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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