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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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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涉案保险具体情况(①具体险种;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情况;③保险单位、投保时间、保险标的、保险旗舰;④保险费及保险金;⑤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⑥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用于投保的证明材料及来源

(4)保险诈骗的作案手段(①故意虚构保险标的;②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③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④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⑤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被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况;②虚构保险标的的过程及具体参与人员)。

(6)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造成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②犯罪嫌疑人编造的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③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7)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及造成的实际损失;②犯罪嫌疑人夸大的损失数额)。

(8)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编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原因;②编造的损失数额;③编造保险事故的过程及具体参与人员);

(9)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财产损失的时间、地点、数额;②犯罪嫌疑人损坏财产的手段、过程、具体参与人员)

(10)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具体参与人员;②被保险人的治疗过程、身体恢复情况)

(11)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12)保险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审查情况(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如何赔付保险金);

(13)骗取的保险金数额及保险金的去向

(14)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①人员伤亡;②财物毁损;③资金被骗)。

(15)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非法占有保险金)。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含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况)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受伤或起病的时间、地点、过程。

(2)被害人治疗伤病的过程及康复情况。


(三)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保险单位工作人员证言。包括:

(1)涉案保险的具体情况。

(2)保险工作人员对投保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情况。

(3)保险工作人员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出险、勘查、定损等的情况。

(4)保险工作人员对理赔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情况。

(5)涉案保险理赔及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6)被骗取的保险金数额及资金流向。

(7)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

(8)其他与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有关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投保的过程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涉案保险的具体情况。

(3)犯罪保险诈骗的作案手段及具体作案过程。

(4)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5)保险理赔及保险金的资金流向。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7)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

(8)其他与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保险标的物、被骗取的保险金等。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等。

(3)犯罪嫌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印章、银行卡等)。

(4)犯罪嫌疑人实施与保险诈骗有关犯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的作案工具。

(5)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尸体、被毁坏的财物等。


2.痕迹物证。包括:保险事故现场或与案件有关的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保险合同及保单。


2.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用于投保的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4.保险标的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5.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6.被骗保险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保险单位用于理赔及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等相关材料。


8、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害人死亡原因、伤情的法医鉴定。


2.造成财产损毁的价格鉴定。


3.相关印章、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4.相关签字的笔记鉴定。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含出现保险事故的情况)


1.现场勘查笔录(保险事故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作案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保险事故现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网上投保,以及将所骗取的保险金消费、挥霍、支付等形成的电子数据。

(2)保险单位网上审查、理赔等形成电子数据。

(3)共同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商讨、沟通犯罪形成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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