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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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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STRACT

摘要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将促生一种新的法治形态,即智慧法治。智慧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供给和法治效能、落实国家信息化和智能化战略,以及参与全球治理、引领世界法治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它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国家战略大局、坚守伦理道德原则、全面信息化、开放协同和共享互信、国家安全保障和合作共赢七项基本原则。它是一项综合性和立体性的工程,包括加强党依法执政的信息化水平、智慧立法、智慧执法、智慧监察、智慧司法和智慧社会等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智慧法治这一未来方向。




K

EYWORDS

关键词


智慧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要性;基本原则;立体规划




A

UTHOR

作者简介


雷磊(1982-),男,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F

 OUNDATION

基金项目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不仅造成了经济发展模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且必将深刻影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它将促生一种新的法治形态,也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未来方向,即智慧法治。智慧法治属于法治智能化范畴,意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感测、汇集、分析、整合、输出法治运行必要的关键信息,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的各种需求作出智能响应,并运用到法治工作的装备、设施、程序、方式,法律供给、服务、救济的输出与接收的过程、环节,极大提高法治的效率、质量、效益,其实质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辅助,实行智能化法治建设和运行(注: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石亚军教授对这一定义的指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就是要将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作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高速发展的手段,将法治信息的智能化集约、法治行为的智能化规范、法治关系的智能化协调、法治风险的智能化预判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技术要求。 

一、智慧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智慧法治建设既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法治效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智慧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智慧法治是人类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种前所未有的高级形态。法律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但在不同时代的智慧形态是不一样的。古代科技落后,智慧发挥主要限于人的思维本身。近代科技本身就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和体现,但本身远未达到与人类智慧相比肩的地步。只有到了今天,当作为人类高级智慧体现和产物的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广泛且有效运用于法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才能说人类的法治进入了“智慧”阶段。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些现代科技牵引着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时代。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1]。智慧法治所实现的不仅是法律装备与法治技术的变革,更是法治基本原理的全面重构。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必须具备未来意识和愿景,掌握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掌握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方向[2]。智慧法治就是“规制未来”的法治,具有“面向未来”的前瞻与预测功能。开启智慧法治建设,就是要表明,只有面向未来,才能赢得主动权,法治建设才能获得主动权[3]。其次,智慧法治建设是加强法治供给和法治效能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智慧法治建设可以有效推进法治的供给侧改革。当前法治领域最大的痛点,莫过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有限的法治资源之间的不匹配。例如,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自2015年4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级法院收件数量逐年上升,而司法责任制度的改革却使进入员额的法官比之前的办案法官减少了近三分之二。在人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要有效解决这些“供需矛盾”,必须全力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更合理地分配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实现审判质效[4]。中国法治的时代使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体系[5]。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替代简单重复的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动能,促进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所以,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加快推进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把智慧法治推向全面建设的新格局,能够促进和实现法律体系和法治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另一方面,智慧法治建设可以有力促成法治提质增效,提升公平正义指数。这表现为:(1)智慧法治提升立法领域的科学性。判断立法是否科学的标准,是立法者提供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否能满足法治需求。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来时刻关注和回应社会法治需求,有助于做好良法的生产。(2)智慧法治保证执法领域的严格性。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法治价值实现程度,取决于法治实施的严格程度。智慧政务能使得执法能加标准化、专业化、严格化,能提升社会的法治获得感。(3)智慧法治促成司法领域的公正性。智慧检务和智慧法院建设能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建立司法案件超大数据库,进行同案类比分析,为执法司法者提供同类案件的处理参考,以及程序或结果偏差的偏离预警,为同案同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执法司法裁量公平。(4)智慧法治提升法律监督领域的有效性。在“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信息化新格局下,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将变得更加透明,“既视感”和“接近感”更强,民众也更易于参与和监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库也有助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可见,在智慧法治阶段,民众的法治主体地位将得到极大提升,法治将从专家治国的形态一跃而为民众治国的形态。再次,智慧法治建设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和智能化战略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智慧法治建设是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应有之义。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正在经历信息革命。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面对这一趋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维护信息安全等重大部署,将信息化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也指出,“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时,必然要求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和法治革新,以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信息化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大数据的常态运行。另一方面,智慧法治建设也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加紧出台规划和政策,围绕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强化部署,力图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良好基础。2016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其中提到:到2020年,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因此,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体系建设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最后,智慧法治建设是参与全球治理、引领世界法治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期待。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不仅看到中国发展对世界的要求,也看到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建设[7]。在实施“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与相关国家在经济、技术、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合作,也要加强与这些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合作。2019年5月,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工智能发展与法治保障”的天津共识》提出,要关注和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抓手,率先就人工智能的国际法律与伦理规范进行研究,提出能够获得各方认可的法律和伦理框架准则,就能引领世界智慧法治建设的新潮流,有效地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新格局,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国家安全,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二、智慧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虽然以新技术为载体,但绝非简单的技术性范畴,而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具体而言应坚持七项基本原则。其一,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网络技术、大数据的使用和人工智能的研发以社会共生、人与人交往的互信以及开发利益的普惠为根本价值目标。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彰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民用价值,服务社会民生事业。推进党建信息化和智能化,提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实施大数据和智能化精准扶贫,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民生工程,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民生司法,实现司法的可得性和同案同判。同时要防范智慧法治建设中技术鸿沟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倾向,让全体人民共享智慧法治的改革和发展红利。其二,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服务国家战略大局原则。应当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法治强国为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国防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提升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发展智慧经济,建设智慧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知识群、技术群、产业群互动融合和人才、制度、文化相互支撑的生态系统,前瞻应对风险挑战,推动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智能化,全面提升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

其三,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坚守伦理道德原则。智慧法治不是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崇拜,不是要将信息、数据和智能上升为主体。相对于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人,它们永远只是客体。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和发展应当以人类固有之道德、伦理、尊严及人格权利为根本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促进全人类福祉为最终依归;鉴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社会既有观念、秩序和自由意志的挑战巨大,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当设置凝聚不同文明背景下人群的基本价值共识的倡导性与禁止性规则。为此,要提倡实现人权理念、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效益最大化、减少人工智能和自律系统等等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要确立机器人研发者的伦理行动规范,包括尊重基本人权、预防原则、包容性、问责、安全性、可追溯性、隐私权保护、效益最大化和危害最小化等;要让人通过与人工智能网络共生而共享其恩惠,并建立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体自主性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其四,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全面信息化原则。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大数据是国家战略,人工智能是国家发展规划,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发展新动力,需将全面信息化贯穿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要以大数据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大数据政用价值,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合海量碎片化数据,实现政务流程再造;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开放数据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充分发挥大数据政用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6]。其五,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开放协同和共享互信原则。智慧法治代表国家构建型法治国家观到共享互信型法治社会观的转向。网络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研发以社会共生、人与人交往的互信及开发利益的普惠为根本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指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替换为“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战略要求,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进而“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智慧法治是实现开放协同、共治共享型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互联网以“共享协议”为基础,它以新技术为平台而打造的运营方式和商业原则,带有资源整合、机会平等、互利共赢等明显的共建共享性。基于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共享经济模式及民间规则,加快了打破旧秩序、创生新秩序的节奏与强度,将带来公共治理观念和方式上的革命[7]。其六,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国家安全保障原则。网络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动国家法治建设高速高质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威胁国家安全、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在信息化社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为此,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必须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其七,智慧法治建设应当贯彻合作共赢原则。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全球性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全球各国都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因此,网络发展和人工智能研发应该立足于国际合作,必要的法律规制也应该采取全球共同应对的方法[8]。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在互联网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内外统筹。为此,必须坚持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网络互联、促进信息互通,为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网上网下两个空间,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注:这部分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7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协调步骤,从国际法律制度的层面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风险防范和规制,以避免法律地方主义的壁垒。《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就提出,我国将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三、智慧法治建设的立体规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和立体性的工程,它包括加强党依法执政的信息化水平、智慧立法、智慧执法、智慧监察、智慧司法和智慧社会等诸多方面。(一)加强党依法执政的信息化水平智慧法治要服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有序推进党委信息化工作,提升党委决策指挥的信息化保障能力。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党员、干部、人才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水平。要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全面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和巡视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能力。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信息化保障,重视发挥互联网在党内法规制定和宣传中的作用。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各级党的部门工作信息化水平。(二)推进智慧立法,完善信息化和智能化规范框架智慧立法,是指促进网络和人工智能与立法活动的良性互动,通过立法为网络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通过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立法质量。一方面,要有序地推进网络与人工智能立法工作。网络与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立法活动的前提是它们本身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确保健康发展。就网络立法而言,要统筹信息化立法需求,加快建立以促进信息化发展和强化网络安全管理为目标,涵盖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信息等对象的法律、行政法规框架。通过法律修改、法律解释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标准体系。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跨境电商法规,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度。就人工智能立法而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建立人工智能评估和安全监管制度,构建人工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预测、研判和跟踪研究。建立和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和机制,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并加强惩戒力度。

另一方面,要通过数据化、智能化推进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立法调研、立法咨询和论证提供完整的数据和信息,为立法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过人工智能构建立法平台整合立法资源,实现数据库连接,多渠道获取信息,最后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合理选择与生成文本,提高立法的效率。通过人工智能收集和筛选立法意见和建议,审查其相关性、适用性和逻辑性,实现科学民主立法。通过人工智能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准确性,减少立法者的工作量,提高立法者的工作效率。(三)推进智慧执法,加强政府管理创新智慧执法,是指利用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政府服务管理信息化,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要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信息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民互动交流,建立政府同群众交流沟通的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建立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为此,要通过大数据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一是运用大数据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具体举措包括:(1)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2)搭建云上政府系统平台。探索一体化数据中心建设,将分散的政府数据统筹汇聚,建成云上系统平台,逐步把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迁移到平台上。(3)搭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基础库和健康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公共信用、城乡建设、生态环保主题库,形成政府数据共享资源池。(4)搭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例如,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成为全国首个省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已开放68家省直部门2089个数据集资源[9]。二是深化电子政务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包括:(1)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深化财政、税务信息化应用,推进人口、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精准化。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安全智能化水平系数。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风险防控提供支撑。依托网络平台,加强政民互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完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各级政府整合服务资源,面向企业和公众提供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促进公共行政从独立办事向协同治理转变。各部门要根据基层服务需求,开放业务系统和数据接口,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4)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5)创新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理顺网络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三是推行智能政务建设,提高依法和高效决策能力。具体包括:(1)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共需求精准预测,畅通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渠道。开发适于政府服务与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研制面向开放环境的决策引擎,在复杂社会问题研判、政策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战略决策方面推广应用。(2)试点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依托地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带动的作用。(3)尤其是要推进智慧法务建设,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履职能力持续升级。搭建司法数据资源平台和司法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司法统一地图服务入口、全国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入口和司法统一移动办公入口。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刑事执行与应急指挥、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保障与政务管理等业务六大类系统建设,构建司法系统的标准规范、网络安全、运维服务三大支撑体系[10]。(四)推进智慧监察,提高大数据反腐效能智慧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推动纪检监察业务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助力反腐工作提质增效。近年来,我国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正在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省、市、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连接全国地市、部分县(区)的纪检监察机构大型内部局域网“全国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网”。2009年,中纪委制定了《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2009-2013年规划》。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上线,建立了公众网络举报和监督平台,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水平。今后,应继续推进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数据化程度,继续创新纪检监察监督方式。一是树立大数据反腐理念,提升大数据技术运用能力。大数据技术的提升,能帮助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收集反腐证据,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反腐信息,寻找腐败规律及运用反腐数据追逃追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及时适应形势,更新观念,主动学习,了解掌握大数据,培养大数据思维方式,掌握运用大数据技术,不断提升反腐工作人员的大数据运用能力,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信息化的分析水平。二是建立监督执纪数据管理体系,搭建大数据平台。深化统筹,由专门部门负责大数据管理,搜集、录入、存储各类信息数据,做好对内联系沟通,对外联络协调工作,综合分析和研判各类信息数据。推进共享,建立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全面搜集党员、监察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体信息,用于线索初核或立案调查时的人员身份查询;搜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审计报告、大信访数据等事项信息,以及治安处罚、司法判决、醉驾案件、社区矫正等专项信息用于问题线索排查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分析。逐步完善纪检监察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银行、房产、证券、公安等部门大数据信息库的信息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确保平台安全规范运行,建立安全局域网,部署服务器和安全设备,制定平台保密、查询审批等制度[11]。三是强化数据挖掘应用,提升预警功能。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系统的查询、分析、比对,对已有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预警,及早发现违纪行为苗头倾向。比如,通过对党员干部个人收入、家庭房产、经商办企业等个人有关事项设定预警条件,利用大数据平台的自动对比功能,对干部填报的个人事项进行有效核实,对超出一定幅度自动预警、提示提醒,实现对党员干部的多角度实时监督[12]。(五)推进智慧司法,提高检察和审判水平1.实行智慧检务,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智慧检务,是检察院检务工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的深入融合与发展,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重要战略转型[13]。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提出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实现检务工作从数字化向智慧化的跃升。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则标志着我国检务工作已经从“数字检务”“网络检务”“信息检务”阶段正式步入“智慧检务”阶段。为此,要树立“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原则[14],增强服务“四个全面”战略的保障能力[15]。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智慧检务改革。通过建设“质量效能型”智慧检务,减少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办案质量。通过全程网上办案,通过节点控制变“软约束”为“硬要求”,遏制工作拖沓、不作为现象。通过全国检察专线网进行案件随机评查,异地远程案件抽查,防止办案瑕疵。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程留痕”,配合终身追责制度,遏制司法腐败现象。通过建设“创新驱动型”智慧检务,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缓解司法能动性不足。通过建设“阳光透明型”智慧检务,提升公信力。积极走好新时期检察机关群众路线,探索构建“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实体检察院”三位一体的“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模式[16]。二是以实践为导向,促使智慧检务创新。打造“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四梁八柱”,为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奠定基础。“全业务智慧办案”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司法办案大数据在“智慧办案”中的应用,加强人机结合,生成新的核心要素。“全要素智慧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推进管理决策大数据在检察机关“智慧管理”中的应用,统筹管理对象,创新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核心任务是推进服务民众大数据在检察机关“智慧服务”中的应用,拓宽公开渠道,构建新型检察公共关系。“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核心任务是推进科技强检大数据在检察机关“智慧支撑”中的应用,夯实基础设施,增强智慧检务发展后劲[17]。三是以创新为导向,强化智慧检务管理。搭建集电子卷宗制作、电子卷宗查阅及律师阅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电子卷宗管理平台,强化制度、人员和运维保障,全面提高电子卷宗系统使用成效。搭建“检务通”应用平台,开展在线教育培训,在线日常管理,在线廉政教育。完善检务公开平台,继续推进“检务网阵”的深度发展[18]。

2.建设智慧法院,提升审判管理效能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2016年2月出台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推出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2017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任务。一是推动智能决策,提高审判效率。建立健全人工智能辅助决策体系,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减少法官在基础性工作上的时间成本,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决策科学性。要运用大数据为司法决策服务,结合审判动态分析和司法统计智能分析,科学研判审判运行态势,科学调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决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运用海量司法案例资源,探寻新形势下司法规律,提高司法预测预判和应急响应能力。要逐步推广互联网法院经验,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探索互联网法院审判新规则。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引入智能技术,促进司法公正。智慧法院建设应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将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判质量。要推进立案工作上下联动、内外贯通,建立完善网上立案系统,推广网上异地立案,为涉诉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高诉讼服务中心信息查询输出、信访接待处置、立案快速处理等专用诉服装备的信息化水平。要推动流程再造促进审判高效有序运行,构建覆盖案件办理全流程的网上审判体系,实现全程留痕、动态监督、审限预警,促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全面提升审判质效。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建立并完善举证、质证、认证留痕系统,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通过信息化系统支持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人案结合绩效评查,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司法改革数据分析评估系统,提高司法改革方案科学性和工作成效。三是推广智能管理,提升司法服务。智能化司法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在于司法的便民性。要引导民众进行智能化诉讼,通过对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和解纷机制[19]。要通过在线化促使审判流程公开化、透明化,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感和认同感。要构建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构建融合审判、执行、人事、司法管理等各类应用系统的内部融合平台,集成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沟通宣传等各类应用系统的外部服务平台,形成“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要构建全方位信息资源及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面向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法院业务的知识图谱,构建面向各类用户的人工智能感知交互体系[20]。要利用新技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21]。推动诉讼服务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有机结合,协同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端诉讼服务平台、12368热线建设,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特别是在12个省(区、市)全面试点移动微法院,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四是打造智能平台,加强司法公开。借助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中国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推动了审务信息实现从上墙公示到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实现从送达当事人到社会共享,流程信息实现从无处查询到主动推送,法庭审理实现从剧场公开到远程可视,执行信息实现从局部曝光到全程透明的转变。要建立民享的司法大数据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借助信息化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和质量,做到数据的准确真实、互联互通、社会共享[22]。要提升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促进实现审判执行全要素依法公开;通过互联网多渠道公开庭审过程,切实感受阳光司法的不断进步。要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构建网站、微信、微博和APP客户端等多渠道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监督法院工作。五是强化智能监督,预防司法腐败。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可以通过对办案人员参与诉讼活动全程留痕的方式,实现案件办理人员之间的透明和公开;推广完善庭审规范性自动巡查系统,确保审判活动有序、高效、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对证据合法性严格把关、量刑明显差异自动报警功能,避免办案人员的人为随意性,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推进审判执行与审判管理同步运行,实时智能化预警审判执行过程偏离态势,实现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全面覆盖审判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手段,有效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行使[23]。建成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多个办案辅助系统为补充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让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没有空间[28]。总之,要用大数据织密织牢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笼子,把制度的软规范形成软件的硬约束,实现“人在干、云在算、数据在监管”,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司法腐败。(六)推进智慧社会建设,深化社会基层治理智慧社会,是进一步深化网络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在社会交流、法律服务和普法宣传中的应用,形成协同联动的互联网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智能法律服务的形态。它通过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与社会基础层治理的高度融合,探索法律服务供给新模式,构建开放、可接入、可供给的智能社会关系。一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在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中的作用。坚持依法治网与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制定网络素养教育指南。建立法治视频网络宣传舞台,把受众对象从“台下”拓展到“网上”。紧跟“微时代”发展潮流,充分利用智能手机平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宣扬中华法治文化,进行法治深入民众生活细节的“微宣传”。对于网上苗头性、倾向性的言论,准确研判并主动把握先机及时应对,通过专业解析政策法规,引导舆论方向,放大新媒体法治宣传效应。以智能化平台为基础,推进基层社会的网格治理法治化,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塑造智慧发展时代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二是要使得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法律产品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公众。加强法律社区网络研发,促进虚拟环境和实体环境协同融合。针对改善法律知识不对称和人际沟通障碍的需求,开发具有情感交互功能、能准确理解人的需求的智能法律助理产品,实现知识传递、情感交流和需求满足的良性循环。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和风险。通过智能问答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实现对简单法律问题的精准识别、充分理解、高效分析和及时回答;帮助企业效便捷的解决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法律风险监控等大量法律实务问题;通过律师O2O平台,对有特定需求的当事人和满足需求的律师进行智能匹配;对法条和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化分析和处理,高效查询出过去相关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判决,供律师和当事人参考;在大数据检索的基础上,为律师和律所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判决结果预测等功能,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匹配度。三是要通过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推进智慧普法,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空间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打造全方位、立体式、虚拟化的普法空间,扩大普法覆盖面、增强普法有效性。要活用新媒体平台,加速普法信息传递。熟练运用网络媒体,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巩固普法网络阵地;运用博客和微博,打造法制宣传、信息发布、诉求回应、舆论引导的权威平台[24]。要行个性化宣传,实现“精准化普法”。针对社会公众、监管对象及内部人员不同的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依托政府收集的公民行为大数据,运用算法技术,逐步建立受众行为分析模型,提炼受众属性特征,挖掘受众需求,为公众提供定制化的普法内容[25];实现纸质普法与网络普法的无缝对接,推动“张贴式普法”向“口袋式普法”转变。要优化普法传播“供给侧”信息,增强互动性和可视性。通过海量法律文书和判例提供算法学习资源,实现民众法律需求数据搜集分析、法律知识推送、在线法律服务供给、法律需求智能匹配等基础功能多维合一。利用VR技术、全息影像技术实现普法的场景化传播,更有效地培养公民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兴趣、信心[26]。

结语

智慧法治表征着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如果说简单商品经济的社会治理是法治的1.0版本,大工业时代的社会治理是法治的2.0版本的话,那么作为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智慧法治就是法治的3.0版本。建设智慧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题中应有的法治技术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智慧法治是一个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法治结合的动态运行过程,需要落实统一规划、积极推进,融合共享、高效智能,创新驱动、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由执政党、政府和民众等众多法治主体群策群力、形成合力。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实现弯道超车,引领世界法治的发展趋势,必须牢牢把握智慧法治这一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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