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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几个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

2017-09-26 戴木才 清马来了



戴木才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 本文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4期


摘要: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进行高度凝练,仍然是我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逻辑联系,有效克服实践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的问题,在本质上要集中揭示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高扬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在方法论上要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文字表达上要更加精炼简明、易记易传。同时,还要更加深化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次性问题。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执政价值理念建设的集中体现。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久久为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习近平同志指出: “核心价值观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要坚持由易到难、由近及远,努力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进而形成自觉奉行的信念理念。”在实践的基础上,要深入总结我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遇到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回答人们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做到不断推进和久久为功。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需要在“三个倡导”的基础上,进一步高度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做到更加简明精炼,更加言简意赅、易记易传,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走向深入。


一、“三个倡导”的内在逻辑联系需要深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价值观念多种多样、古今中外价值观念相互交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不尽一致、观点不尽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战略任务,有利于形成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和强大合力,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基于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实践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采用“三个倡导”24 个字的表述是一种务实的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性、简明性和说服力来讲,“三个倡导”24 个字这一表述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在内在联系的逻辑上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分论证。逻辑是研究推理的重要方法,是实现理论的科学性、彻底性和说服力的重要支撑。

( 一) 现在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普遍把“三个倡导”24 个字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这种看法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深化研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 24 个字看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所谓“基本内容”和“基本遵循”,是基本的理念基础,“基本”当中还应该有“核心”或“关键”范畴,所谓“倡导”也并不就是“结论”、“定论”。因此,可以说“三个倡导”24 个字的表述是一种开放而非结论、定论式的表达,“倡导”也并不就等同于“定型”,它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概括总结、高度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留下了空间和余地。

( 二) 现在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普遍把“三个倡导”作为反映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这种看法也需要深入探讨和深化研究。所谓核心价值观,应该是从最高抽象的哲学意义上,高度凝练、言简意赅地表达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应该是一种能够把社会多个层次的价值理念和价值体系统领起来、贯穿起来的最高抽象意义上的价值灵魂和价值总纲。即使不是从这种最高抽象意义上高度凝练的核心价值观,多个层面的价值理念之间也应该是互不矛盾、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从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遵循”看,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之间的价值理念还应该进一步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使之做到相互贯通。

首先,在现代政治学和法理学的意义上,国家、社会与公民三个层面,是同等意义上的一组概念范畴。在现代意义上,公民是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主体,所谓公民,即是国家的、社会的公民;所谓国家,即指公民的国家; 所谓社会,即指公民的社会。有了现代公民,才有了现代国家和社会,没有现代公民,也就没有现代国家和社会。因此从现代意义上看,所谓国家、社会与公民实际上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

其次,在目前“三个倡导”24 个字的价值理念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四个价值理念,对应的事实上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主要结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而提出来的价值追求目标,而不是针对现代国家而言的。

所谓现代国家,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主要针对国家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来源、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因此,所谓国家层面的价值理念,主要是如何建构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再次,在目前“三个倡导”24 个字的价值理念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次的核心价值,并不是同一个层次意义上的价值理念。“法治”理念既是一种价值理性,又是一种工具理性,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都应当是“法治”价值理念的具体内涵,也是“法治”制度应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障的具体内容。同时,自由、平等与公正也是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自由和平等是“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所谓“公正”,也就是要保障自由、平等,不偏不倚。如果没有自由、平等作为实质内涵,“公正”也就是空洞的、虚假的口号,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正、实质的公正。此外,“平等”与“民主”也是相互倚靠、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保障下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有平等,平等和民主须臾不能分离。同时,在现代意义上,自由、平等、公正、民主这些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都要依靠法治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设计和保障,在现实中才可能有效地实现价值。现代法治,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是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的制度性固化。如果离开法治讲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就是空洞的口号,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因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四个价值理念并不是一组并列、对等的关系,而是像鸡蛋和篮子的关系一样。

( 三) 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同等的层面中间,“三个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存在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的表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主义价值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价值观念的变迁始终贯穿于整个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也正是在价值观的这种变迁中逐步解构和建构起来的。目前,“三个倡导”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确立核心价值理念,不仅在理论上是一种重复关系,而且在实践中存在不对应、不一致的地方,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

例如,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基础上,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价值理念主要是定位于社会层面和社会建设的价值理念,而在目前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中,却把“和谐”这一价值理念放在了国家层面,而不是放在社会层面和社会建设方面,这种理论上的不一致,很容易带来实践上的困惑。

再如,随着我国对法治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法治”这一价值理念主要是针对国家层面和国家建设的价值理念,而在目前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中,却把“法治”这一价值理念放在了社会层面,而不是放在国家层面和国家建设方面,这种理论上的不一致,也容易带来实践上的困惑。

还如,我国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诚信”这一价值理念是涉及国家( 政务、司法) 、社会( 商务、社会) 和公民三个层面共有的价值理念。尽管公民诚信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重要基础,但公民诚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这种理论上的“窄化”,也容易带来实践上的困惑。

总之,由于目前“三个倡导”提出的 24 个字在这些内在逻辑联系上缺乏严谨性、严密性,容易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性、彻底性和说服力,存在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阐发、宣传教育和培育践行,从而影响到实际效果的因素。


二、科学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是一项重大理论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出发,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先后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两个文件,为在实践中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指导和行动遵循,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践过程中,社会上对把“三个倡导”24 个字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遵循”也有一些不同认识和看法,反映出一些普遍问题,需要认真对待、深化研究、科学推进。

一是认为把这“三个倡导”24 个字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遵循,没有真正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比如从历史和理论上看,富强、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既是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价值理念,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甚至也是封建社会、奴隶社会需要的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而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二是认为目前把“三个倡导”24 个字分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的价值理念,没有体现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总纲的精髓要义。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体系的灵魂、总纲和精髓,三个层次的划分还是过于复杂,还需要进一步凝练,要能从最高抽象的意义上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理念统领、贯穿起来。

应该说,科学揭示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高度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理论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字数不能太多,要遵循价值接受规律和记忆规律,易记易传,既要有理论高度,体现理论的科学性彻底性; 又要有现实厚度,体现实践的真理性价值性; 还要有历史深度,体现发展的理想性连续性。在人类价值观的发展史上,只有站得高、看得远,具有说服力和传播力,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信奉、所接受、所践行。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彻底性,要能真正科学地揭示和反映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价值追求。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思想界、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探索已经起步。我们相信,在世界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基础上,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把握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规律,遵循人类思想认识的规律,勇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真理、揭示真理,最终就一定能够高度提炼出社会主义价值本质和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字表达上需要更加精炼简明

文字精练简明、易记易传,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达形式。现代心理学和记忆科学研究认为,文字要让人过目不忘,字数应在 2—6 字之间,一般不能超过六个字。超过六个字,就很难记住。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形成了浓厚氛围,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也存在一个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共同问题,就是目前的“三个倡导”24 个字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遵循,字数还是太多,不易记、不易传。

在核心价值观的文字表达形式上,我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心理学和记忆科学,但无论是思想家、政治家个人提出的核心价值观,还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决策确立起来的核心价值观,大多数都没有超过六个字,在这方面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借鉴。

比如,在我国历史上,关于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孔子提出“智仁勇”三达德,三个字; 也有人认为孔子提出的核心价值观是“仁”与“礼”,两个字; 孟子提出“仁义礼智”作为核心道德,四个字;也有人认为“仁”与“义”是孟子提出的核心价值观,两个字; 管子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也就是说核心价值观,四个字; 墨子以“兼爱”作为核心道德,两个字; 老子以“慈”和“俭”作为核心道德,两个字。老子说: “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 《道德经》第 67章) ; 董仲舒把“仁义礼智信”作为“五常”,也就是核心价值观,五个字,为汉武帝所采纳,是我国封建社会确立的核心价值观; 韩愈认为“仁义”就是道德,道德就是“仁义”,也就是核心价值观,两个字; 周敦颐提出“诚”是“仁义礼智信”的根本,建立了“以诚为本”的道德本体论,认为“诚”是核心价值观,一个字; 王安石认为道德就是“仁义”,是“仁义礼智信五常之全体”,也就是说“仁义”是核心价值观,两个字; 程颢、程颐认为“仁”是全体,“义礼智信”是四支,把“仁义礼智信”的整体德目发展成为“五常全体四支说”,也就是说把“仁”看作是核心价值观,一个字; 朱熹认为“仁包四德”,“百行万善总于五常,五常又总于仁”,也就是把“仁”看作是核心价值观,一个字; 也有人把“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作为朱熹提出来的核心价值观,八个字; 也有人认为,“忠孝节义”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四个字; 还有人认为《周易》提出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价值观,八个字; 谭嗣同把“仁”作为万事万物的本源,也就是核心价值观,一个字; 孙中山先生提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新八德,八个字; 我国近代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时期,提倡“民主”与“科学”,实际上也就是核心价值观,四个字,等等。

核心价值观不需要也不可能求全,而是要抓住根本、抓住纲领,纲举目张。面面俱到是价值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核心价值观所要解决的理论任务。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和核心价值观,主要就是抓住了君臣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这三大人伦关系,其他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价值观,都是在这“三纲”的基础上推演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在文字上进一步对“三个倡导”24 个字进行科学凝练,做到精炼简明、言简意赅、易记易传,非常必要,也十分重要。


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新的科学凝练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最先进的社会形态,其核心价值应该是站在人类价值共识的制高点上,把历史与现实、实践与未来、中国与世界相贯通,高扬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旗帜,科学地揭示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既倡导、引领甚至主导世界正义和国际道义,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度展现 5000 年文明古国、社会主义大国、现代化强国的美好价值追求和崇高价值形象,综合地体现科学性、价值性、理想性、民族性和世界性,为国际国内广泛知晓和传扬。

从内容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对社会主义价值本质的科学揭示、根本看法和总体观点,是在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领作用、并相对稳定的根本价值理念。其根本要求是在理论上要具有科学性、彻底性,要能够说服人。

从形式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宜实不宜虚、宜简不宜繁、宜熟不宜生,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易记易传。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人类认识真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想体系、实践运动、制度安排和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应该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价值规定和价值定向,又应该是社会主义实践运动的价值指针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制度安排的价值灵魂和价值总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内核。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综合上述各个方面要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进行凝练,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要表述为: 自由、公正、幸福、仁爱。

首先,“自由”这一核心价值理念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规定性和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追求。“自由”这一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文明成果和共同价值追求,是人类梦寐以求的共同价值理想。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把“自由”的根本要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作是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价值理想和核心要义,认为共产主义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和初级阶段,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高扬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自由”,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崇高而美好的价值理想追求。这是社会主义价值本质的要义。

马克思恩格斯曾说: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将给所有的人都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都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都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因此,高扬“自由”这一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旗帜,高度体现了共产主义信仰的最高纲领。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最感召人、吸引人、凝聚人的价值光辉。

其次,“公正”这一核心价值理念集中地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本性和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价值理想,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理想。“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到了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打破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存在的不平等、不公正、不公平状态,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平等、公正、公平的价值需求。

“公正”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共同价值追求,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而且具有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在现代社会尤其体现为法治价值。经济公正是一种与社会理想一致、保证人的根本利益诉求合理地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和社会规则,公正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以人的内在价值———“把人当作人”、“人真正作为人”、“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前提,即实现人的自由、平等、价值,保障人的民主和人的尊严,体现为以法治为制度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曾说,实现社会“公正”,始终是无产阶级努力奋斗的社会理想目标,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每个人和一切人都有着平等、公正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和享受权利,即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获得人所应有的尊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里,“公正”具有不同的价值内容和历史意义; 在不同的阶级那里,“公正”也具有不同的阶级要求和阶级色彩。正是“公正”这一价值理念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其他不同社会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只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正。

再次,“幸福”这一核心价值理念综合地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的和价值归宿。在中华文明中,“幸福”这一价值理念高度地体现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我国古代把“幸福”看作是人生喜事的五大要素之一,“福禄寿喜财”把“幸福”放在首位。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幸福”这一价值理念是一个综合反映着效率、公平、富裕、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正义、福利、和谐、和平等实现程度的价值理念,它高度地体现着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高度统一。

更有意味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创立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中,更是高度肯定“幸福”的价值意义和价值体现,甚至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普遍幸福”的社会形态。更有意义的是,马克思主义把“幸福”的内涵与“劳动”的伟大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人的劳动和创造是“幸福”的源泉,为人类社会做贡献是追求“幸福”的终极归宿,当“劳动”真正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或者“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而奋斗”,就是人的“最大幸福”。

最后,“仁爱”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在我国传统核心价值观中,“仁义礼智信”把“仁爱”放在第一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精髓,在我国古代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中具有核心、统领作用。“仁爱”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既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所说的“博爱”,高度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又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追求,适宜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涵,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所谓“仁爱”,包括爱他人、爱物和爱自然,其要义是“民胞物与”,可以达到“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美好境界。“仁”即“仁义”,可以引申为国家大义、人民大义、世界大义、国际道义等价值内涵; “仁”即“仁爱”,其核心要义是仁者爱人、民胞物与,可以引申为社会和谐、和平发展、共同富裕、团结互助、爱岗敬业、诚信友善、人文关怀、合作共赢、爱护自然、人道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慈善精神和“天下一家”等价值内涵; “仁义”即公义,可引申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奉公守法、正直公道、追求科学、坚持真理等价值内涵,高度体现了中华传统美德和人类共同价值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五、深化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的层次性问题

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这个国家或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的灵魂、总纲和精髓。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体系应该包括多个层次,既要有终极(理想) 价值观、主导价值观,又要有基本价值观和具体价值观。终极( 理想) 价值观、主导价值观是方向性、引领性、指导性的,基本价值观、具体价值观是具体性、操作性和规范性的,就像一个“金字塔”,核心价值观是贯穿价值体系各个层次、各个层面的灵魂、总纲和精髓,而并不是只有了一个核心价值观,就万事大吉了,没有主导价值观、基本价值观和具体价值观来层层落实。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和形成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内核,要转化落地,必须建立和形成贯穿核心价值观这个灵魂和总纲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做到层层落实、落细、落小,才能够实现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具体化和操作化,实现社会化、日常化、实践化。

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转化落地,从理论到实践,必须深化研究和解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具体要求融入、贯穿、落实到层层建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层次性问题。核心价值观只是贯穿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灵魂、总纲和主线,只有把它细化、具体化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终极( 理想) 价值观、主导价值观、基本价值观和具体价值观,才能在现实社会中转化落地,才能在实践中具有规范性、操作性。

一是终极( 理想) 价值观。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性质的价值规定性出发,我们可以把“自由”(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和“幸福”( 普遍幸福) 作为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观。

二是主导价值观。这是在终极( 理想) 价值观的定向下,从中观层次确立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引领性、指导性价值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主要是这一层面意义上的价值观。

三是基本价值观。基本价值观是终极价值观、主导价值观的进一步具体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信念的八个基本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和平发展、坚持党的领导。这“八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可以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四是具体价值观。具体价值观是终极(理想)价值观、主导价值观和基本价值观进一步的规范化、具体化、操作化,是将终极(理想) 价值观、主导价值观和基本价值观具体化为不同领域可操作的、具体的、可规范具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从而使核心价值观真正付诸实践,形成一个国家和社会全面系统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体系。这样,核心价值观才能够在现实生活的土壤中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如果核心价值观始终停留在思想、理念和观念层面,停留在一般的抽象原则上,就不可能真正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化、日常化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在实践过程中,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具体要求进一步深入体现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根据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行业、各系统、各人群、各地域、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细化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价值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全社会的具体工作和实际生活之中。

在现代社会,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之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转化为国家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具体行为规范,通过刚性强化和引导,使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研究”[项目编号: 17AZ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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