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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研读笔记(176)《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至三十八章

中社学人 2022-09-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列微讲堂 Author 赵光达


文献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十七至三十八章,第693-730页。

研读笔记:赵光达

第三十七至三十八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以及研究地租时有三个妨碍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以及级差地租概论。

第一,三十七章首先指出,考察现代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我们要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不作这种考察,对资本的分析就是不正确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做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成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凭经验的刻板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

第二,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时间才损耗尽的较长期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签订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论他是把土地租给一个曾实行改良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涨。他不单是出卖土地,而且是出卖经过改良的土地,出卖不费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资本。把真正地租的变动完全撇开不说,这就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们的地租不断上涨,他们土地的货币价值不断增大的秘密之一。这样,他们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

第三,在研究地租时,有三个妨碍我们进行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

1.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

2.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

3.正是在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中,在地租的发展中,有一点表现得特别突出,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

第四,在分析地租时,我们首先要从下面这个前提出发:支付这种地租的产品,也就是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因而有一部分总价格转化为地租的产品。就是说,它们的出售价格,等于它们的成本要素加上一个由一般利润率决定,并按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利润。因此,我们假定,这些产品的平均出售价格,等于它们的生产价格。这里立即表明两点:一是用自然瀑布作为动力的生产者的超额利润,和一切不是由流通过程中的交易偶然引起,也不是由市场价格的偶然变动引起的超额利润首先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这种超额利润,也就等于这个处于有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这整个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社会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等于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超过它的个别生产价格的余额。二是那个用自然瀑布而不用蒸汽作动力的工厂主的超额利润,同一切其他的超额利润没有任何区别。一切正常的,也就是并非由于偶然的出售行为或市场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超额利润,都是由这个特殊资本的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和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决定的。

因此,在这里,超额利润来源于资本本身或者是所用资本的量的差别,或者是这种资本的更适当的应用。现在,我们假定瀑布连同它所在的土地,属于那些被认为是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者的人,即土地所有者所有。他们不许别人把资本投在瀑布上,不许别人通过资本利用它。他们能够允许或拒绝别人去利用它。但资本自己不能创造出瀑布。因此,利用瀑布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不是产生于资本,而是产生于资本对一种能够被人垄断并且已经被人垄断的自然力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也就是说,它落入瀑布的所有者手中。正是因为这个余额不是由于他的资本本身产生,而是由于支配一种可以和他的资本分离、可以垄断、数量有限的自然力而产生,所以这个余额就转化为地租。第一,这种地租总是级差地租,因为它不参加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的形成,而是以这种生产价格为前提。第二,这种地租不是产生于所用资本或这个资本所占劳动的生产力的绝对增加。第三,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第四,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第五,很明显,瀑布的价格,也就是土地所有者把瀑布卖给第三者或卖给工厂主本人时所得的价格,虽然会加到工厂主的个别成本价格上,但不会直接加到商品的生产价格上,因为在这里,地租产生于用蒸汽机生产的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这种价格和瀑布没有关系。我们在这样确定级差地租的一般概念之后,现在就要进而考察真正农业中的级差地租了。关于农业所要说的,大体上也适用于采矿业。


主编:刘宁宁副主编:高晓娟责任编辑:赵光达本期校对: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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