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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案|三岁中国女童为何被澳大利亚移民局告上联邦法院

Xenia 堪培拉的金翅鸟 2023-12-15

2014年2月26日,一个移民案件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每年不知要审理多少类似的案件,这个案件的不寻常之处在于,它的原告是澳大利亚移民局,第一被告却是一个不满三岁的中国籍女童。

要讲清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时间要回到2001年。

【序幕】主角出生之前

2001年,一个普通的中国男生拿学生签证来到了澳洲。我们就称他为F吧。

很有可能是因为旷课或非法打工,F的学生签证被移民局取消了。2003年12月9日,面临失去签证、必须离开澳洲、回到中国的境况,他递交了庇护签证protection visa申请,理由是自己修习***(那个提也不能提的东西)。在该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之后,F先后申请了merit review和judicial review,均告失败。

就在F与澳大利亚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打着拉锯似的官司的同时,2006年,一个普通的中国女生也拿学生签证来到了澳洲。我们就称她为M吧。

M只在澳洲学校里待了大约3个月,就不再去上学了,而是开始在一个工厂里非法打工。三、四个月之后,她被移民局发现,学生签证被取消。2007年9月11日,M也在澳州境内递交了庇护签证的申请,理由是自己在中国加入了地下教会。同样,在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之后,M也先后申请了merit review和judicial review,均告失败。

2007年的某段时间,F和M被关在澳洲境内的同一个移民羁留中心immigration detention centre内。也许是因为在异国他乡遇到福建老乡格外亲切吧,两人很快相爱,第二年开始同居。2009年6月,他们的官司还没有结束,两人在悉尼结婚了,三个月后生下来一个女儿,就简称为A吧。

2010年10月,A一岁零一个月的时候,她的父母帮她递交了庇护签证的申请,不用说,也被移民局拒绝了。之后又照例是merit review和judicial review,均以失败告终。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澳洲境内递交有效签证申请之后所获得的过桥签证在merit review和judicial review期间是一直有效的,这就是为什么F和M最初的学生签证被取消之后一直没有过新的实质签证却还可以一直合法居住在澳大利亚。

【第一幕】小女婴寻求庇护

女儿的官司还在进行过程中,M又怀孕了,2011年6月8日,我们这个案例的主角——B降临人世。

在爸爸、妈妈和姐姐都经历过了“申请庇护—遭拒签—申请复审—复审失败—上诉到法院—败诉”这样的过程之后,2012年5月10日,还差一个月才满周岁的B也递交了庇护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是父亲F代替B来递交的,但是陈情书却是以B的口吻来写的。后来,这个案子一路走到联邦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上提到F的这个行为,说了这么一句:

In view of her age that is, to say the least, odd.

在陈情书中,父亲F为B罗列出了好几条应该受澳大利亚政府庇护的理由,但其实总结起来就是下面这两点:

  • 黑孩儿+性别歧视

F说,在自己的家乡福建福清,二胎不能上户口,除非交上巨额罚款,而且农村重男轻女,很多女婴被抛弃甚至残忍杀害,所以B如果回到中国,将是一个无户口、受歧视的“黑孩儿”,没法接受教育,也没有社会福利。

针对这一条理由,移民官在面试中质疑说:只要交给政府一定数量的social compensation fee第二个孩子也可以上户口,而F的回应则是说他们家负担不起这笔款项,而且,在他的家乡要办成这件事需要在政府规定款项之外付更多的钱。

  • 信仰问题

F说自己一家都是基督徒,小婴儿B也是基督徒,一直跟着家人一起参加教会的活动。如果被迫返回中国,他们仍然会从事这些活动,其结果就是B会受到persecution。

最后,B的庇护签证申请也被移民局拒绝了。那是在2012年8月8日。

【第二幕】Merit Review

Tribunal与移民局同属行政机构,不满意移民局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merit review,由tribunal来复审移民局的决定。

女童B的庇护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之后,跟她的父亲、母亲和姐姐一样,第一件事就是申请merit review,2013年1月11日听证审理。

面对tribunal,F除了重申之前跟移民局说的那些论据和论点之外,还为女儿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据:澳大利亚卫斯理教会李姓华人牧师的一封信。信的签署日期是在2012年12月2日,信中牧师证明F一家都是卫斯理教会成员,每周参加礼拜,十分虔诚,也证明B确实在2012年9月2日接受了洗礼。

同时递交给tribunal的还有B的母亲M于2012年9月2日在悉尼卫斯理教会受洗的证书,以及同一天全家加入卫斯理教会的证明。

针对F一家提供的证据,tribunal提出了两点意见:

第一,不相信这一家人真是基督徒。

Tribunal认为,从提供的材料来看,这一家人分不清受洗证书和加入教会的证书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这是真正的教徒不可能犯的错误。另外,面对移民局,F甚至说不清自己属于哪个教派,直到后来才说是属于卫斯理教会,这让人起疑。

第二,不相信这家人的诚信。

Tribunal认为,F对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描述与事实差异较大,诚信可疑。Tribunal认为,福建的计划生育政策比中国其他地区要宽松,而且因为F的第一孩子是女儿,第二个孩子B会享受更加宽松的政策。

2013年2月26日,tribunal做出结论,支持移民局拒绝给予B庇护签证的决定。

澳大利亚卫斯理教会网站截屏

【第三幕】Judicial Review

Merit review失败,照例,B的父母为她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做judicial review。

Judicial review与merit review不同,后者是tribunal这个行政机构对移民局所做决定的复审,而前者是看相关机构是否对被告犯了司法错误jurisdictional error。

这回,F一家的律师找到了三个理由来控诉tribunal的错误:

第一,tribunal在做复审的时候没有将李姓华人牧师的那封信纳入考量。

第二,tribunal没有就受洗与否这件事询问李姓华人牧师。

第三,B在陈述中提出自己是“黑孩儿”,所以回中国会受到persecution,tribunal没有就此作出回应。

对于这三个上诉的理由,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后两个,却认可了第一个,认为tribunal确实错误地没有将李姓华人牧师的那封信考虑进去。

具体的法理就不细说了,巡回法院在这里面的逻辑大略是这样子的:

  1.  虽然tribunal可以有选择地引用证据,不引用不等于没有纳入考量,但是这封信太重要了,tribunal没有引用就是没有将它纳入考量。

  2.  没有纳入考量的这封信完全可以说明B确实已经受洗成为基督徒。

  3.  如果tribunal当初认定B已经受洗成为基督徒,那么他们的决定可能是不一样的。

  4. 综上,tribunal犯了错。

2013年11月7日,联邦巡回法院判定tribunal在复审女童B案件中存在jurisdictional error,之前tribunal作出的支持移民局拒绝庇护签证申请的决定搁置,重审。

【第四幕】联邦法院

事情没完。

移民局不认同巡回法院的判决,转过年来将B反告到了联邦法院,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虽然B被列为第一被告,但联邦法院与巡回法院一样,也是只能针对tribunal是否犯了司法错误这一点来审理。

移民局认为:第一,tribunal并没有忽视李姓华人牧师的信,巡回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第二,巡回法院高估了李姓华人牧师那封信的作用,换句话说,就算忽略那封信,tribunal支持移民局的决定也没有犯jurisdictional error。

移民的以上两点论述被联邦法院一一驳回,后者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巡回法院做出的裁决正确,tribunal确实忽视了李姓华人牧师的信,而这种忽视确实构成了jurisdictional error。

2014年3月6日,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移民局败诉,案件请tribunal重审。

【第五幕】 Tribunal二次审理

经过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审理,有关中国女童B申请澳大利亚庇护签证的案子又回到了tribunal。

2015年1月,tribunal重新审理了这个案子。这一次不仅负责审理的官员换了人,而且女童B一家的境况也较上一次merit review时有了新的发展——又多出了第三个女儿C!

虽然之前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一直围绕F一家的信仰问题做争论,但是这回tribunal的官员压根就没去计较信仰问题,他们把审理案件的主要关注点放在了这个问题上:如果回到中国,这一家子有没有能力缴纳B和C的计划生育罚款?

调查很有逻辑地分为三部分,调查结果如下:

  • 计划生育罚款:tribunal根据福建省的官方材料、澳大利亚中国研究专家的研究成果以及来自于澳大利亚政府的其他辅助材料,认为F一家需要缴纳的罚款在14.8万到22.3万人民币之间。

  • F一家的挣钱能力:F和M分别只有高中学历和初中学历,tribunal认为这对夫妻没有任何技能或者经验有助于在中国找到工作。他们的家乡福清的人均年收入是15000人民币,tribunal认为F挣不到这个数字,他的收入也就将将够一家五口生存,而M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工作。依靠他们自己的劳动不可能有能力缴纳二胎和三胎两个女儿的超生罚款,更不用说他们现在还欠着朋友的钱。

  • 从家人那里获得帮助的可能性:F和M都声称他们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经跟各自的家庭断了联系,不知道家人现在在哪里,家乡的情况都靠来往于中澳两国的福建老乡告知。Tribunal并不相信他们说的话,但是从两人的经历来看,tribunal认为F和M都不可能来自于富裕的家庭,所以不会有家人帮他们缴纳超生罚款。

Tribunal进一步解释说,交不上罚款就不能上户口,不能上户口就没有医疗和教育权限,而没有医疗和教育权限是很悲惨的境地,达到了澳大利亚的庇护签证标准。当然,tribunal也知道中国有私立医院和私立学校,但他们认为F一家连罚款都交不起更不可能去私立医院或私立学校消费了。

所以,tribunal这一次merit review的结论是:符合庇护标准,案件返回移民局,由移民局重新审理。

女童B父母的家乡均属福建福清所辖地区

【金翅鸟拍案】

案例档案到此结束,我们无从知晓移民局是怎么处理从tribunal打回的女童B申请庇护签证案的,但是按照一般情况判断,经过了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tribunal认定符合庇护标准,移民局多半是会给下发签证的。

从2012年5月递交protection visa申请,到2015年1月8日tribunal第二次审理做出direction,B用两年零八个月走完了下面这整个过程:

移民局拒签——B到tribunal 去review,review结果支持移民局——B到巡回法院起诉移民局和tribunal,B胜诉——移民局到联邦法院起诉,移民局败诉——案件转回tribunal重新review,tribunal认为符合protection visa标准——案件打回移民局

如果这次移民局再不批,B的父母还可以让她再把上面程序走一遍。更有可能的是,F和M可以让第三个女儿C接替B继续申请protection visa,要知道,早在第一次到tribunal为二女儿B寻求merit review时,M就已经又一次怀孕了。由于前面有了两个孩子,让C以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理由比B的案子更有基础。

……

不管事情到底是怎样发展的吧,从我这个看客的角度,五幕剧结束,出字幕,开灯光,无论如何都已经是结局了。然而被移民局告上联邦法院的小女童B的人生才刚刚开始。

不管她现在在哪里,是悉尼,还是其他哪个城市,祝福她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今后漫长的岁月中学会在利用法律与保持尊严之间找到平衡。   

 

案件档案号:

SZSRS v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 Anor [2013] FCCA 1858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v SZSRS [2014] FCAF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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