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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新都保护环境出重拳: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2017-08-03 西蜀膏腴新繁镇

保护环境,须公众参与。新都区环保局放出大招,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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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走访或电子邮件三种形式举报下列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屠宰场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排生产废水,或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二)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及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

(四)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变更燃料。

(五)违法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以提供被举报者名称(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或法人、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姓名,或违法行为实施人姓名)、地址(或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对应证据(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可以附上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举报人未能提供真实信息,或举报事实非第三条所列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并当面或电话告知。


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举报的,给予表扬,不给予奖金奖励。




第五条  举报受理地址: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地点:新都区静安路439号建设大厦303室,邮政编码:610500,举报电子邮箱:2170738861@qq.com,咨询电话:83924933。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情况。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事实危害程度和处罚违法人金额,给予举报人10%处罚金额额度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如违法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奖励额度不低于5千元,违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额度不低于2万元。对信访投诉中出现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信访投诉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征得举报人同意,可给予通报表扬。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工作或调查取证工作的,或违法排污行为尚处于复查期间或按日连续处罚工作期间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第一举报人统一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的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八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环保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或在受理举报、查处过程中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通过银行转账或由本人亲自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对通过信访投诉渠道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奖励(200元),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手机充值等支付方式发放。




第十条  如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公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举报人故意谎报,经查证属实的,从查证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信息将转为一般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  设立环保举报专项资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来源:生态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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