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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中要赔偿还是要补偿?

2017-05-29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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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拆迁律师杨在明;“律道湾湾”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邮箱:1033645968@qq.com


导读:征地拆迁中的赔偿和补偿。二者一字之差,究竟有什么区别?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是应该要赔偿还是要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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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VS 补偿

讲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我们首先从大家最熟悉,也最基础的民事法律领域讲起,举两个栗子:


其一,张三某日拜访朋友李四,交谈之中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张三一怒之下举起李四家百宝格内摆放的“大清乾隆年制”粉彩瓷瓶摔在地上,瓷瓶被摔了个粉碎。


这事儿该怎么办?广大被征收人都知道——赔呗,在法律上叫侵权损害赔偿。假设瓷瓶是花50万元从某古董商店购买的,那没商量,张三要乖乖赔给李四50万,这叫做应赔尽赔,填补损失。


其二,张三某日在河边遛弯儿,发现某美女李四突然跳河自杀,正在河中心挣扎。张三二话不说就跳河救人,结果在将李四救上岸的同时不幸被从上游冲下的石块击中头部,变成了植物人。


这事儿又该怎么办?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即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如果张三提出要求,李四作为受益人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


那么这两个栗子中所反映出的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又有哪些呢?简单地说,有两点区别不容忽视:


第一,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前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补偿则不强调这点。砸人家花瓶,是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行为本身的性质是违法的,所以涉及赔偿问题。而在跳河自杀这个事情上则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因此适用的是补偿。


第二,赔偿强调应赔尽赔,填补损失;而补偿则只是适当的补偿。简单地说,在民事法律领域,赔偿是大于补偿的。比如张三变成植物人后花去医疗费20万元,而李四家徒四壁只拿得出5万元,那补偿很可能就是5万元,用老百姓话讲“给点儿意思意思得了”,很难做到完全填补损失。那张三又能怎么办呢?认倒霉。见义勇为,总是要勇于承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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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VS 国家赔偿


下面进入我们的正题,征收维权中的补偿与赔偿问题。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征收补偿大于国家赔偿。即面对房屋、土地的征收,被征收人要首先努力寻求补偿,在补偿诉求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形下,才会转而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


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者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即使是补偿标准相对受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的面积也往往会显著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基于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的补偿。“拆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的补偿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要与这类补偿进行博弈、斗争。


题外话,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


而国家赔偿则不一样了。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财产的侵犯财产权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行政机关的暴力强拆行为。强拆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则被征收人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即遭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将是极为有限的。且实践中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譬如在强拆过后丢了一颗价值50万元的钻石,你怎么证明呢?总之,国家赔偿的结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老百姓称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是有其实践依据的。


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那些房屋已遭强拆且政府尚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案件,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定会千方百计通过法律途径搭建协商、沟通平台,力促征收补偿协议的达成,尽力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为被征收人今后的安稳生活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补偿确实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况下,律师才会建议被征收人“退而求其次”,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尽量将损失减小。走国家赔偿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通常都是不利的。而站在政府的角度讲,他们同样不愿意走国家赔偿程序。因为这一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马上就会面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是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追究,而这也是政府机关所不能承受的。因此,即使房屋已遭偷拆,被征收人获取补偿仍然是有戏的,这就是律师所要给出的专业结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赔偿与补偿是一组复杂的法律概念,牵涉众多深奥的法律理论问题,上述举例、论述未必十分严谨,但作为被征收人而言,理解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作出选择的大致道理,也就足可以了。


延伸阅读

你的拆迁补偿合理吗?


遇到拆迁,也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因为有的人会拿到很高的拆迁补偿费,而有的人却是看着拆迁补偿协议欲哭无泪,也有的人还在捉摸这些拆迁补偿费够不够……这或高或低的拆迁补偿费用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到底合不合理呢?这需要怎样来衡量其合理性呢?


对照周边市场价,估算拆迁房屋市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此条例可以看出,拆迁补偿价应以市场价为参考。即你的房屋总价格=周边房价的一个平均值X你的房屋总面积。如果征收拆迁方给你的补偿费用低于这个价位太多,那可能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了。如果有这种情况,被拆迁户是有理由维权的。


评估机构的确定直接影响拆迁补偿费用的最终数据


拆迁方计算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是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的。即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所得出的面积、计算标准等,都会成为拆迁方计算的最终标准。所以,评估机构的确定非常重要。


而在现实的拆迁中,很多补偿差价问题都出现评估机构及评估过程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该条例告诉被征收拆迁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权。在现实的拆迁中,大部分的评估机构都是有政府制定的,实际上也就是“听命行事”,所以就会导致征收拆迁方依据评估报告所计算出来的最终补偿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


所以,被征收拆迁热一定要自主选择评估机构或者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充分了解评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有没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证书等情况,最后一定要让做评估的责任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以备不时之需。


先补后般是原则,更是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字2001年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先拿到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后再搬迁,要不然后期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这也是造成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偏低或者不合理的一个缘由。


但是在现实拆迁中,因为种种原因,被拆迁人主动或是被动搬迁后也还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给了征收拆迁方一个很好的压价手段。所以,提醒广大被拆迁户,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


以现有的生活水平为基准,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该条例可以明确,你的现有生活水准是衡量拆迁补偿价款的标准。搬迁不能降低你的生活水准。如果降低了,是有违公平、公正的。被拆迁人可以据此进行法律维权或者协商来提高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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