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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后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应该被判刑吗?

2017-06-06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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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东环路奎星市场门口,一位十七八岁的女孩坠楼。坠搂时砸中楼下一过路行人,过路行人当场死亡。坠楼女孩受伤,陷入昏迷。据仪陇公安通报,经初步查明,6月1日14时许,尹某(女,17岁,仪陇县二中高二学生)因女琐事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于金城镇奎星市场7楼家中窗户跳下,砸中路人彭某某(女,41岁),致其死亡。事件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跳楼砸死他人的事件,2014年12月4日晚上,广州上下九步行街的荔湾广场突然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令人惊奇的是,轻生的男子从五楼纵身跳下时,正好砸中了路过的陈X!两人双双重伤,被110民警送进医院治疗。陈X因颈部骨折、全身多脏器破裂等多种重伤不治身亡。更为离奇的是,经过警方核查,跳楼男子竟然是17年前羊城第一惊天大案的逃犯林锦成(位列公安部b级逃犯,广州警方扑克牌通缉令黑桃a)!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应该被判刑吗?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跳楼可能会砸到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遇见,成立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当时预见到会砸到人还往下跳,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当时不可能预见到跳楼会砸到人,属于意外事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具体适用法律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学生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女同学,获刑3年半。


2007年8月,广东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份该活动刚一开展,就因其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依法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调查。邓某某无法面对现实,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七楼纵身跳下,殊不知却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女大学生欧某某砸伤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番禺区法院于2009年3月6日判处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邓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指出,邓某某犯罪时24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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