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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动车事故中为何如此沉默?

张文明 明律师刑事特区 2022-06-19
喜欢乘高铁动车出行,安全正点,快捷方便,经常戏称如今的社会还是“高先生”靠谱。但有些事故却是突如其来,骤不及防,且因高铁动车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就是重大恶性事故。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尽管年代久远,但该事故中的一个奇怪现象值得我们旧事重提,如此重大恶性的动车事故竟然没有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2月25日相关部门公布了调查报告并宣布对54名责任人进行处理。令人不解的是,除了因贪腐早已落马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和一个已经去世、无法追责的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外,竟然没有一个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刑法中十数条与重大事故责任相关的条款集体沉默。消息公布后自媒体舆论哗然:动车事故处理非常有中国特色,责任人的处理也很巧妙,别具喜感,2个犯人,1个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数十条人命啊,原因无非就是设备原因,程序原因,这次还上了自然原因(雷击),这样就能给这些死去的人一个说法吗?泱泱大国人多,人命不值钱呀!这绝对是一份名垂千古、载入史册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后所有事故均可照此法处理。姑息迁就必然养痈遗患,甚至会导致教训的重复。6月4日10时30分许,贵阳北至广州南的D2809次旅客列车行驶在贵广线榕江站进站前的月寨隧道口时,撞上突发溜坍侵入线路的泥石流,导致7号、8号车发生脱线,造成1名司机死亡、1名列车员与7名旅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充斥各类媒体的报道或是暴雨引起的泥石流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是动车司机五秒内紧急制动挽救上百人性命是大英雄,亦或是各级领导十分重视,伤员全部安置完毕,目前情绪稳定。各类报道中鲜见对这起事故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分析,而且几天后基本就看不到此事故的后续报道了。温州动车事故网友的评价很有预见性,从目前贵州动车事故的调查处理节奏看,很可能“照此法处理”,毕竟仅死亡一人,且自然灾害的原因更大更多。但如果都是如此隔靴搔痒,刑不上事故,则很难让责任人引以为戒,更不足以警示他人防止教训之重复。当前的刑事政策比11年前要严苛的多,喝点酒开个车、爬上树掏个窝,养只鸟喂个龟,摆个摊打气球,购买仿真玩具枪等等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造成生命和财产巨大损失的动车事故,难道就没有一个责任人具有犯罪的嫌疑?温州事故早已盖棺定论,下面我们试着从法律层面剖析一下刚刚发生的贵州动车事故。笔者留意到一则报道,好像是记者采访了当地的村支书,被采访的村支书的说法是:当地以前没有发生过泥石流,端午节期间,当地下起中雨,月寨隧道口上面有一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有一些泥土,雨水来之后,冲垮泥土导致泥石流。。。在隧道口上方是剑榕高速,高速公路旁的堆土因为大雨形成泥石流进入了铁路正线,这才造成事故。


笔者还留意到上面这张事故现场的图片,图片反映的状况与村支书的描述基本一致。从图片中可以直观地看到,隧道口右上方稍远处确有高速公路正在施工,隧道口正上方及两侧并无陡峭的山体,这都说明即便是下大雨也不至于引发植被茂盛的原始护坡发生泥石流,正好印证了村支书“以前没有发生过泥石流”这一说法。那么问题来了,泥石流发生的原因是否与隧道上面高速路施工有关系?高速路施工在路边随意堆放泥土是否规范和安全?结合村支书的陈述,导致贵州动车事故的直接原因极有可能是高速路的不规范施工。如果事故与高速公路施工堆土无关,那么问题又来了,高铁动车隧道、护坡的设计、施工是否存在问题?隧道在高铁线路中十分常见,暴雨天气也是南方山区常见的自然现象,防范泥石流必然是隧道护坡设计、施工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据报道事故发生时当地并无特大暴雨,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发生泥石流引发事故,极有可能是设计施工的问题。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此次事故的原因就会由天灾变成人祸。我们再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并加强督办落实;相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此次事故可能已经达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隧道及隧道上面的高速公路施工也一定不是短期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否发现泥土堆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发现后是否及时监督整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极有可能构成渎职方面的刑事犯罪,但这次贵州动车事故是否会有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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