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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数据库数据,虚增储值卡金额 4.4 万:判 18 个月,缓刑 2 年

云头条 2021-03-21
2015年至2018年,李某某在许昌蓝海岸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期间,多次登陆酒店计算机后台数据库篡改数据,虚增酒店储值卡金额,供本人及亲友使用。

经查,李某某虚增的酒店储值卡金额共计44332元,其中已消费41783元。

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许昌蓝海岸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5000元,取得许昌蓝海岸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谅解,该公司书面表示下余部分不再追偿。

2020年12月30日,李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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