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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换装”之法文化意蕴

2017-03-07 莫于川 大城管


 

前不久,住建部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考虑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场所多在户外、街头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协调、高效地开展执法活动,制式服装的颜色选用藏青色及天空蓝色;特意搭配了金色的标志标识,采用了国徽、人字飘带、盾牌、牡丹花、橄榄枝等设计元素;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文字统一使用“城市管理执法”字样,以表明着装队伍的身份。

  

形貌得体的统一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得以推出,社会舆论给予高度评价,在笔者看来,其特殊背景和重大意义尚需人们全面深入地加以认知。

  

由于认识误区和时代局限,城管执法工作一直被简单地视为与高层完全无关的地方事务,导致城管执法体制在过去20年一直处于上无依靠、散乱脱节、八仙过海、各自为政、效率偏低、吐槽不休的状态。也因此,在城管执法依据上表现为各地自寻出路、自我壮胆、互不协调,在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方面长期存在缺乏统一设计管理、使用管理不规范、队伍形象参差扭曲的弊端。

 

从宏观背景来看,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曾长期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落后所致。对此,许多有识之士一直在强烈呼吁,应当主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民主化、高效化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对于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积极进行改革调整,包括实现全国统一的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在此背景下,2014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纲领性文件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一再强调要对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作出调整。 

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多方艰难协调之后,作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题中要义之一,终于迈出了在全国统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的重要步伐。

 正如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王早生在新闻通气会上所言: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绝不仅仅是“换个形式”,更不是福利待遇,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统一服装制式,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


还要看到,城管执法队伍统一制式服装,不仅涉及体制、机制和方法革新问题,还是行政法治文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关乎新时期城管执法队伍的精气神。

 

人们已越来越广泛地知晓,推进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环节,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疑难重点。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正在艰难推进,涉及复杂因素,须与行政法治文化革新相配合。

 

行政法的制度变迁与文化革新,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没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就分不清良法与恶法,而且良好的法律制度也不能坚持良善运行,“好经也会被歪嘴和尚念偏了”。因此,须推动行政法治文化革新,基本路向和功用是促使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走向精细化、民主化和高效化。

  

行政法治文化具有完整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表现为具有多种层次、类型、特点的法治文明存在与社会文化工程,例如,行政管理组织系统、行政管理行为系统、行政管理规范系统、行政管理资源系统、行政管理技术系统、行政服务平台系统、行政管理动力系统、行政管理纠错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原则(观念)系统、行政管理环境系统等。它们是行政法治文化的基本要素,不可或缺。

 

在体制改革深化和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既往存在诸多法治文化缺陷的城管执法工作,如何加强行政法治文化建设,也凸现在管理者、决策者面前,应高度重视。因为匮乏行政法治文化内涵滋养的城管执法制度,会失去方向感、厚重感和协调感。

  

人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早已感觉到,城管执法工作与每一位市民密切相关。如果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形象不佳就会影响市民对人民政府的评价。

 

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就是在相对薄弱环节推动出现适应新形势的法治外观变化,有助于重塑和展现城管执法队伍新的外观面貌,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重塑和展现新的精气神。

 

在中央高层的体制改革决策之后,住建部门等承担新职能的有关机构对此非常重视,花费很大力气做有关工作,力图解决近20年来缠绕各方,特别是广大市民的城管执法困局伤痛。

 

其中,从大文化的视角,推动有关立法、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机制、改善执法方式、创新工作平台、重塑执法信心、增强服务精神、改善政民关系、完善救济机制、形成共治环境等,都是方向明确、分步推行的系列举措;而其中的统一城管制服和标识,也正是由易到难、由外入里、标本结合的行政法治文化建设举措之一,值得高度肯定和支持,也期盼它得以积极推进,有助于达成行政法治文化革新目标。

  

行政法治文化革新的命题中,蕴含了法律价值观的现代、良性演进的意蕴,对此需要高度重视。否则,仅仅是换了一套好看的服装,内心还是落后于时代的旧观念,那也是“新瓶装旧酒”,或更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奉行法律虚无主义,也标榜具有一些法律价值观,但强调的重点与现在完全不一样,例如平均主义、秩序为本、政治挂帅或曰政治包办一切。这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在当时却具有政治正确性。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我们逐渐树立起许多符合法治发展世界潮流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价值观念,可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鼓励竞争、尊重个性、尊重人权、注重效率;二是以人为本、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环境友好;三是约束公权、保护私权、政民和谐、透明服务。

 

这些新的法律价值观对于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政民关系、实现城市权利,当然还包括由表入里、表里协调地改善城管执法,实现人民城市由市民与政府共同治理的城市共同体建设目标,都具有重要功用,应当受到重视。这也是行政法治文化建设的新意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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