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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或须通过国考

2017-08-28 大城管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8月28日,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这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向大会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同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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