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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同麟:《禮記正義》校讀記

郜同麟 书目文献 2023-04-03

《禮記正義》校讀記[1]

郜同麟

郜同麟,1985年生,山东兖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經學、敦煌學研究。著有《宋前文獻引〈春秋〉研究》等。

 

本文是筆者在研讀《禮記正義》過程中所做的札記,以校勘爲主,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經、注、疏和《經典釋文》。本文所據《禮記正義》無特殊説明的均引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影印日本足利學校舊藏南宋紹熙三年兩浙東路茶鹽司刊本(簡稱“足利本”),並參考了“再造善本叢書”影印潘宗周舊藏宋元遞修本(簡稱“潘本”)、乾隆四年武英殿校刊本“十三經注疏”(簡稱“殿本”),中華書局2009年影印清嘉慶江西府學刊“十三經注疏”(簡稱“阮本”)、《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日本東洋文庫藏《禮記正義》單疏寫本(簡稱“單疏寫本”)和《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日本金澤文庫舊藏南宋刊《禮記正義》單疏本(簡稱“單疏本”)。

 

1.《曲禮上》“太上貴德”,疏引熊安生云:“此云‘太上貴德’,鄭云‘帝皇之世’,則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握河紀》云:‘皇道帝德,非朕所專。’”《校勘記》:“專,惠棟挍宋本作‘事’,此本‘事’誤‘專’,閩、監、毛本同。”[2]

按:“惠棟校宋本”即今國家圖書館所藏八行本,該本此處顯係補版,足利本正作“專”,與十行本系統相同,是“惠棟校宋本”誤而餘本不誤。《周禮·地官·師氏》“以三德教國子”,賈疏引《握河紀》亦作“專”[3],益證此處不誤。賈疏後文又曰:“案此諸文言之,此至德……皆是燧皇已上無名號之君所行。”其義與前揭孔疏大致相同,皆謂帝皇以上皆行德,故引堯稱道德非己所專爲證。

 

2.《曲禮上》“自稱曰‘老夫’”,鄭注:“亦明君貪賢。”《校勘記》:“閩、監、毛本同,岳本同,惠棟挍宋本‘貪’作‘尊’,嘉靖本同,《儀禮經傳通解》同。案《考文》引古本、足利本亦作‘尊’。”[4]吕友仁:“互注本作‘尊’,孫詒讓《校記》云當作‘尊’,揆諸文義,作‘尊’近是。”[5]

按:足利本、潘本均作“貪”,所謂“惠棟挍宋本‘貪’作‘尊’”,乃惠棟以己意校之,非惠棟所見本如此。下疏云:“必稱‘老’者,明君貪賢之故,而臣老猶在其朝也。”正明“貪賢”之義,謂臣雖老,而君猶貪其賢而用之。《公羊傳·成公十五年》“老夫抱之”,何休引此《曲禮》以爲説,徐彥疏引鄭玄注,亦作“貪賢”,益證今本不誤。

 

3.《曲禮上》“葱渫處末”,疏:“案《公食大夫禮》……黍稷六簋設於俎西,黍簋當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東黍,黍東稷,屈爲兩行。”吕友仁《校點本〈禮記正義〉諸多失誤的自我批評》:“‘稷西黍,黍南稷,稷東黍,黍東稷’,據敖繼公《儀禮集説》和吴廷華《儀禮章句》,疑當作‘稷南黍,黍東稷,稷南黍,黍西稷’。”[6]

按:《儀禮·公食大夫禮》:“宰夫設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並,東北上,黍當牛俎,其西稷,錯以終,南陳。”[7]此處僅稱“二以並”,並未言是東西嚮二行還是南北嚮二行。吕友仁所引敖繼公、吴廷華皆以爲南北嚮二行。胡培翚《儀禮正義》亦持是説,云:“二以並,謂一黍一稷,東西並列也。錯以終,南陳,謂交錯陳之,自北而南爲三列也。若以三簋爲一列,南北二列,則與‘二以並’之文不合,且是西陳,非南陳矣。”[8]此爲一説,但也有不少學者認爲“二以並”指東西嚮二行。杨復《儀禮圖》卷九《公設醯醬大羹飯梁食賓圖》所畫正是東西嚮二列[9]。明代郝敬《儀禮節解》云:“黍當牛俎之西,黍西稷,稷西又黍,交錯以終,此北三簋,終一列也。南陳者,東南稷,稷西黍,黍西又稷,此南三簋,又終一列也。”[10]姚際恒《儀禮通論》亦同此説[11]。是宋以來兩説並存。而孔穎達所用正爲後一説,未可據敖繼公等説改孔疏。鄭珍《儀禮私箋》已認識到孔疏與敖、吴説之異,云:“賈氏此疏云:‘簋蓋兩兩相重,各當其簋西,爲兩處。’知賈、孔諸儒其説是一,並以爲東西兩行,南北三行。敖氏、吴氏並謂‘錯以終,南陳’爲稷南黍,黍東稷,稷南黍,黍西稷,則是南北兩行,東西三行,於經文‘二以並’句似合,終不若古説爲當。”[12]

 

4.《曲禮上》“内事以柔日”,疏引崔靈恩曰:“五時迎氣,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單疏寫本“朔”作“節”。

按:作“節”是。“初節”,即當季第一個節氣,指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月令》孟春“立春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孟夏“立夏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於南郊”,孟秋“立秋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秋於西郊”,孟冬“立冬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此即崔氏所云四時以初節迎氣之事。

 

5.《曲禮上》“卜筮不相襲”,疏引王肅曰:“三筮及三卜不相襲三者,初各專其心也。”單疏寫本“三筮及三卜不相襲三者”作“三筮乃三卜,不相襲者”。

按:前“卜筮不過三”下疏引崔靈恩曰:“若大事龜筮並用者,先用三王筮,次用三王龜,始是一也,三如是乃爲三也。”“先用三王筮,次用三王龜”即王肅“三筮乃三卜”。又下經“龜爲卜,筴爲筮”,疏云:“龜處筮後,龜覆於筮。”亦筮而後乃卜之意。疑王肅注當作“三筮乃三卜,不相襲三”,謂三筮之後乃三卜,而非筮而卜,卜而筮,如是相因而三。故後稱“初各專其心”,謂專心於筮、專心於卜。

 

6.《曲禮下》“天子祭天地”,疏:“知方岳之神是崐崙者,案《地統書·括地象》云:‘地中央曰崐崙。’又云:‘其東南方五千里曰神州。’”浦鏜校云:“‘記’誤‘統’。”[13]。吕友仁校云:“《隋書·經籍志·地理類》云:‘齊時,陸澄聚一百六十家之説,編而爲部,謂之《地理書》。任昉又增八十四家,謂之《地記》。’然則,與其云‘記’誤‘統’,不如云‘理’誤‘統’也。”

按:《通典》卷四十五曰:“先儒皆引《禹受地統書》云‘崑崙東南地方五千里,名曰神州’是也。”[14]則此書本名《禹受地統書》,簡稱“地統書”,與《地理書》《地記》無涉,浦、吕之校非。

 

7.《曲禮下》“婦人之摰,椇、榛、脯、脩、棗、栗”,疏:“脯,膊肉無骨而曝之。”阮本“膊”作“搏”。

按:當以“膊”字爲是。《左傳·成公二年》“膊諸城上”,杜預注:“膊,磔也。”[15]孔疏之“膊”即與此義近。《説文·肉部》:“膊,薄脯,膊之屋上。”[16]《釋名·釋飲食》“膊,迫也,薄椓肉迫著物使燥也。”畢沅曰:“謂切薄肉暴之屋上也。”[17]《急就篇》顏師古注:“膊而乾者謂之脯。”[18]是古多用“膊”字。古或“膊脯”連言,《春秋繁露·求雨》“具清酒、膊脯”[19]是也。又,不唯曝肉稱“膊”,曝魚亦可稱“膊”,《漢書·貨殖傳》“鮿鮑千鈞”,顏師古注:“鮿,膊魚也,即今不著鹽而乾者也。”[20]是此處當以“膊”爲本字。

 

8.《檀弓上》“於是封之,崇四尺”,疏:“其父梁紇雖爲大夫,《周禮》公侯伯之大夫再命,與天子中士同。”殿本《考證》:“‘梁’上脱‘叔’字。”

按:“叔梁紇”可省稱“梁紇”,此恐非脱字。《左傳·昭公七年》“聖人之後也”,疏引《孔子家語·本姓》:“伯夏生[21]梁紇,梁紇即生孔子。”[22]《史記·孔子世家》“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索隱引《孔子家語》云:“梁紇娶魯之施氏,生九女。”[23]索隱下文又引《家語》云:“生三歲而梁紇死。”[24]皆省“叔”字。

 

9.《檀弓上》“夫子制於中都”,疏:“三卿之下則五小卿爲五大夫,故《周禮·太宰職》云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殿本《考證》齊召南云:“按《太宰職》云‘設其參,傅其伍’,注云:‘參,謂卿三人。伍,謂大夫五人。’此文當作‘大宰職注云’,刊本誤脱‘注’字耳。”

《禮運》“喜、怒、哀、懼、愛、惡、欲”,疏:“案昭二十五年《左傳》云,天有六氣,在人爲六情,謂喜、怒、哀、樂、好、惡……案彼傳云喜生於風,怒生於雨,哀生於晦,樂生於明,好生於陽,惡生於陰,其義可知也。”《校勘記》:“閩、監、毛本同。浦鏜云:‘按此出賈逵注,傳當作注字誤。’”[25]

《孔子閒居》“天有四時,春秋冬夏,風雨霜露,無非教也”,疏:“神氣風霆亦天之所有,故《春秋》云‘天有六氣’。”殿本《考證》齊召南曰:“按‘春秋’下脱‘左傳’二字。”

按:古人引書稱名多不嚴謹,或引注而稱經,或引傳而稱經,不一而足[26],以上各家之校恐均非。

 

10.《檀弓下》“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鄭注:“定公,貜且也,魯文十四年即位。”撫本、纂圖本、阮本均同,伯二五〇〇《禮記注》寫卷“四”作“三”。許建平師曰:“邾文公於魯文公十三年卒,由於爭立太子,定公之立已在魯文公十四年。寫卷‘十三年’之説可疑。”[27]

按:《春秋》文公十三年五月,“邾子蘧蒢卒”,文公十四年七月,“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左傳·文公十四年》:“文公卒,邾人立定公。”[28]據傳文,則似邾文公卒後邾人即立定公,當在魯文公十三年。經傳未明言邾定公即位之年,而先儒多以爲魯文公十四年即位[29],蓋以春秋之時多踰年即位改元。《公羊傳·文公九年》:“以諸侯之踰年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即位也。”[30]即其義。宋程公説《春秋分記》卷八十於邾定公下云:“文十三年嗣立,明年改元。”[31]亦用此義。但《左傳》書“即位”多非正月,如隱公三年“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隱公四年“冬,十二月,(衛)宣公即位”,文公十四年“夏,五月,(齊)昭公卒,舍即位”[32],此類之例極多。《曲禮下》“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疏:“又准《左傳》之義,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時:一是始喪,即適子之位;二是踰年正月,即一國,正君臣之位;三是除喪而見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爲諸侯之位。”前面所舉的幾種書“即位”的例子可能皆屬第一種情況。此處鄭注若作“魯文十三年即位”,蓋亦指貜且得立,非指踰年即位。總之,此處敦煌本作“三”可能正存古經說,未必爲誤字。

 

11.《王制》“制,三公一命卷”,疏:“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書·皐陶》云‘予欲觀古人之象……’”殿本《考證》:“‘云’字上脱‘謨’字。”

按:古人引《尚書》,《臯陶謨》或省稱“臯陶”。《曲禮上》“大上貴德”,疏云:“以此言之,則《周禮》‘三德’‘六德’,及《皐陶》‘九德’,及《洪範》‘三德’,諸經傳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九德”即《臯陶謨》所稱“亦行有九德”。《儀禮·覲禮》“四帛,皆束帛加璧”,賈公彥疏:“《臯陶》云‘外薄亖海’。”[33]“外薄四海”見今僞古文《尚書》之《益稷》,於今文二十九篇則屬《臯陶謨》。《漢書·薛宣傳》:“故《臯陶》曰:‘知人則哲,能官人。’”顏師古注:“《虞書·臯陶謨》之辭也。”[34]此文見《臯陶謨》,爲禹之言。由此可見,古人引《臯陶謨》多或稱“臯陶”,殿本不知此例而誤校。

 

12.《王制》“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疏:“鄭注《周禮》引逸《巡守禮》幅廣四尺,八寸爲尺,鄭注‘四’當爲‘三’,則帛廣二尺四寸。”《校勘記》:“‘幅廣四尺,八寸爲尺’,閩、監、毛本同,惠棟校本二‘尺’字皆作‘咫’,是也。”[35]

按:孔疏所引鄭注爲《周禮·內宰》注,彼文云:“純制,《天子巡守禮》所云‘制幣丈八尺,純四[羽只]’與?”則作“[羽只]”。賈公彥《周禮注疏》引《鄭志》云:“咫八寸,四咫三尺二寸,又大廣。‘四’當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廣也。”[36]改用“咫”字,是鄭注之“[羽只]”即“咫”字異寫。惠棟改前揭孔疏之“尺”爲“咫”,自然文理更通。

然而此處“尺”却未必是誤字。《説文·尺部》:“咫,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又《夫部》:“夫,丈夫也……周制以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37]又《王制》下文“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疏:“古者八寸爲尺,今以周尺八尺爲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是皆以爲周尺八寸。則前揭孔疏所説“幅廣四尺,八寸爲尺”亦謂周尺,與下“二尺四寸”之“尺”不同。《禮記正義》各本皆作“尺”,且作“尺”本通,惠氏之校似非。

 

13.《月令》篇題下疏引《説題辭》:“星精陽之榮也。陽精爲日,日分爲星,故其字日下生也。”《校勘記》:“浦鏜校云:‘陽精字誤倒。’案《爾雅》疏亦作‘陽精’。”[38]

按:浦鏜及《校勘記》之説皆誤。《北堂書鈔》卷一五〇引《説題辭》曰:“星之爲言精也,陽榮也。”[39]《藝文類聚》卷一[40]、《初學記》卷一[41]、《白氏六帖》卷一[42]所引同。是“精”乃“星”之音訓,此句則當斷作“星,精,陽之榮也”,“精陽”二字不可倒,《爾雅》疏實誤。

 

14.《月令》仲春“天子乃鮮羔開冰”,疏:“云‘西陸朝覿而出之’者,西陸,昴也,鄭康成以爲四月之時,日在昴畢之星朝見東方,於時出冰,以頒賜百官。”孫詒讓“昴畢”改作“畢昴”,云:“疑當作‘日在畢’,句,‘昴之星朝見東方’。”[43]

按:孫説未必是。《左傳·昭公四年》“西陸朝覿而出之”,杜預注:“謂夏三月,日在昴畢。”[44]正作“昴畢”。《太常因革禮》卷八十“春分開冰薦太廟”條引《左傳》此文,又引鄭玄曰:“四月之時,日在昴,昴畢朝見東方,于時出冰,以頒賜百官。”[45]所引與前揭孔疏同,亦作“昴畢”。則疑孔疏“昴畢”二字不誤,而“日在”下當有脱文,或如《太常因革禮》所引脱一“昴”字,或脱“昴畢”二字[46]。

杜預以爲“西陸朝覿”在三月,鄭玄以爲在四月者,《左傳正義》:“杜以西陸爲三月日在大梁之次,清明節,穀雨中。《三統曆》云:‘大梁之初,日在胃七度,爲清明節;在昴八度,爲穀雨中;終於畢十一度。’是夏之三月,日在昴畢。”是杜預蓋據《三統曆》,而鄭玄可能受《周禮》影響。《周禮·天官·凌人》“夏頒冰”,鄭玄即引《左傳》此文爲釋。又《左傳正義》引鄭玄答孫皓云:“西陸朝覿,謂四月立夏之時,《周禮》‘夏頒孫’是也。”是鄭玄正據《周禮》釋《左傳》[47]。

 

15.《月令》仲春“天子乃鮮羔開冰”,疏:“案《月令》季冬藏冰,《詩·豳風》‘三之日納于凌陰’,三之日是建寅之月,不同者,鄭注‘豳地晚寒’,所以校一月也。”孫詒讓:“‘注’當作‘志’。此《鄭志》答孫皓語。《詩·豳風·七月》正義及《周禮·天官敘官》正義,又《凌人職》正義,並引《鄭志》引此略同。鄭《詩》《禮》注無此語。”[48]

按:孫説非。《詩經·豳風·七月》“七月鳴鵙”,鄭玄箋:“伯勞鳴,將寒之候也,五月則鳴。豳地晚寒,鳥物之候從其氣焉。”[49]前揭孔疏所謂“鄭注”當指此,而非前文引“三之日納于凌陰”之注。古人引書,或引此處之經而引彼處之注,經注不完全對應[50],但不可以之爲誤。

 

16.《月令》仲夏“螳蜋生”,疏:“案《釋蟲》云‘不【虫過】,蟷蠰,其子蜱蛸’……李廵云:‘其子名蜱蛸。’則螵蛸,故云‘螵蛸母’。”浦鏜《正誤》:“‘一名’二字誤‘則’。”[51]吕友仁《自我批評》:“浦校與《爾雅·釋蟲》邢疏合。”

按:《爾雅注疏》此處既未引《禮記正義》,亦未引李巡注,吕氏引以爲證,恐非是。此處“則”字不當改。孔疏多於引書後稱“則某”,意即所引之文即某。如《明堂位》“山節藻棁”,疏:“《釋宫》云‘栭謂之楶’,李巡云:‘栭,今欂盧也。’則今之斗栱。”亦其例。

 

17.《月令》仲夏“游牝別群”,鄭注:“孕妊之,欲止也。”阮本、撫州本、纂圖本均同。《玉燭寶典》卷五引鄭注作:“孕任之類,欲止之也。”[52]

按:今本鄭注不可解,疑《玉燭寶典》所引者是。“孕任之類”,即釋所別者。“欲止之”,謂止而不使復游。前季春“遊牝于牧”,鄭注:“其牝欲遊,則就牧之牡而合之。”此謂“游牝別群”,正謂別游牝與牡,欲止之使不復游。《玉燭寶典》後又引蔡邕《月令章句》云:“季春遊于牧,至此積三月,孕任者足以定,定則別之於群,絆而授馬長,所以全其駒。”[53]正釋此事。《吕氏春秋·仲夏紀》“游牝別其群”,高誘注:“是月,牝馬懷妊已定,故放之則別其群。”[54]正鄭注所謂別“孕妊之類”。沈文倬《“執駒”補釋》:“平時公母馬分羣飼養,在夏正三月,‘牧師’要合公馬,當母馬發情時,將母馬就公馬於牧地進行交配;孕妊後,重又與公馬分開。”[55]所言至當。今本鄭注誤脱二字,致不可解。

 

18.《月令》孟冬“天子乃祈來年于天宗”,疏:“案《異義》:‘六宗,賈逵等以爲天宗三,謂日、月、星;地宗三,謂泰山、河、海。’”吕友仁《自我批評》:“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星’作‘星辰’,且加按語云:‘《祭法》正義作北辰,當從之。’按:陳説是也。本節下文有‘北辰爲星宗’之文,亦可證。”

按:日、月、星者,賈逵説;日、月、北辰者,古《尚書》説。二説本不相涉,觀《祭法》疏自明。彼疏云:“賈逵云:天宗三,日、月、星也……《異義》:……古《尚書》説,天宗,日、月、北辰。”陳壽祺所校者亦古《尚書》説,非賈逵説,吕氏引以爲證,不當。賈逵此説除見本疏及《祭法》疏外,又見於《尚書·堯典》疏,皆作“日月星”,可知不誤。

 

19.《曾子問》“父没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已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后饗冠者”,疏:“子既答其問,又釋父没加冠之禮,故云:父没而冠,則加冠,已冠之後,埽地而祭於禰廟,已祭之而見伯父、叔父,見伯叔之後乃饗冠者。”吕友仁《自我批評》:“殿本、庫本上‘冠’(引者按,指‘加冠’)前有‘喪’字。據上文,疑是。”

按:殿本誤。《雜記下》:“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明大功以上當終喪方可冠、取妻。三年之喪未終喪即因喪而冠,必無是理。經之“父没而冠”,謂父没出喪之後而冠。疏之“加冠”,即三加緇布冠、皮弁、爵弁,非加喪冠。陳澔《禮記集説》云:“父没有冠,謂除喪之後以吉禮禮冠者。蓋齊衰以下可因喪服而冠,斬衰不可。”[56]其説當是。

 

20.《文王世子》“凡三王教世子”,疏:“此一節是第三節中,論三王教世子禮樂……”《校勘記》:“閩、監、毛本同,盧文弨校‘三’改‘二’,云:‘卷首疏分析甚明,此尚是第二節。’按盧文弨校是也。下‘仲尼曰’節疏當同此。”[57]

《文王世子》“仲尼曰:昔者周公攝政……”,疏:“此一節是第三節中,覆説周公教成王爲世子之事……”

《文王世子》“庶子之正於公族者”,疏:“此一節是第四節中之上節也。”《校勘記》:“閩、監、毛本同,浦鏜校‘四’改‘三’,盧文弨校云:‘四當作三。’”[58]

按:《文王世子》篇首疏云:“此篇之内凡有五節:從‘文王之爲世子’下終‘文王之爲世子也’爲第一節……從‘凡學世子’至‘周公踐阼’爲第二節……自‘庶子之正於公族’至‘不翦其類’爲第三節……自‘天子視學’至‘典于學’爲第四節……自“世子之記”以終篇末爲第五節。”浦鏜、盧文弨等人的校改依據即在此。

但值得注意的是,“凡三王教世子”前,即“第二節”中間,有“教世子”三字,與前“文王之爲世子也”、下“周公踐阼”形式相同,均爲小節標題,鄭玄注亦云“亦題上事”。似乎除篇首疏的五分法外,可能還有一種六分法,第一節與篇首疏同,從“凡學世子”至“教世子”爲第二節,從“凡三王教世子”至“周公踐阼”爲第三節,第四、五、六節分別對應篇首疏所分之三、四、五節。如此則與前揭三處孔疏可以相合。孔疏雜湊皇、熊二氏之疏,多有前後矛盾之處,前揭之文或正可見其一端。

 

21.《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宫也”,鄭注:“其管,陽曰律,陰曰吕,布十二辰,始於黄鐘,管長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終於南吕,更相爲宫,凡六十也。”疏:“十二管相生之次,至中吕而帀。”殿本《考證》齊召南曰:“按當作‘至南吕而畢’。蓋終於南吕,此司馬遷、劉歆、班固之説,而康成所本也。若終於中吕,則京房之説,非康成之意,故下文備引京房律吕相生本末,以辨其異。”

按:齊説誤。“至中吕而帀”者,十二管相生之次。“終於南吕”者,十二管迭相爲宫,第十二宫爲中吕宫,中吕上生黃鍾,又下生林鍾,又上生大簇,又下生南吕爲角,《史記·律書》稱“音始於宫,窮於角”[59],中吕宫以南吕爲最末,是鄭注“終於南吕”之意。二者本不相涉,齊氏妄作牽合。

齊氏以爲“終於南吕,此司馬遷、劉歆、班固之説”,似又非。《史記·律書》《漢書·律曆志》均未如孔疏下文列十二管迭相爲宫之次。《漢書》列十二律上生下生之次,仍是至中吕而匝。

齊氏又以爲終於中吕是京房之説,且謂京房與司馬遷、劉歆、班固之異在於此,則更非。孔疏下文所引前一説,蓋即鄭玄所本,謂黃鍾下生上生,至中吕而匝,中吕又上生黃鍾,如是輪回。如是六十律則是十二律吕迭相爲五聲。依京房之説,中吕上生不得黃鍾[60],乃得執始,如是下生上生得六十律,終於南事而無所生。京房之六十律則各不相同。

綜上,關於六十律,有終於南吕(鄭玄説)、終於南事(京房)兩説。至於十二律吕相生之次,則各家均以中吕爲終,並無歧説。

 

22.《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宫也”,疏引京房六十律説,《續漢書·律曆志》[61]、《五經算術》[62]亦載其説,三處所載律長多有歧異。齊召南、盧文弨多據二書校孔疏,然所校似略有不當之處。又,各書稱“強”“大強”“微強”“弱”“微弱”等語似均無體例可循,盧文弨欲規範這一組術語,亦屬不必。今分述於下:

“色育……律八寸八分小分八微強。”阮本作“九寸九分分微強”,《續漢書》作“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五經算術》同,殿本《考證》以爲《續漢書》是。今計之,色育律長約八點九八一寸,《續漢書》是,孔疏“八分”當作“九分”。

“執始……律八寸八分小分八弱。”《續漢書》作“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五經算術》同,殿本《考證》、《校勘記》引盧文弨説皆以爲《續漢書》是[63]。今計之,執始律長約八點八七九寸,孔疏自通。刑始律六點八二八,孔疏稱“六寸八分小分三弱”;南事律長六點三〇八,孔疏稱“六寸三分小分一弱”;謙待律長五點九八七,孔疏稱“五寸九分小分九弱”;閉掩律長四點九二七,孔疏稱“四寸九分小分三弱”;遲内律長四點六七七,孔疏稱“四寸六分小分八弱”。由此可知少零點二三之小分皆可稱“弱”。

“質末……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強。”《續漢書》同,《五經算術》“強”作“半強”。《校勘記》引盧文弨説,以《五經算術》爲是。今計之,質末律長約八點五二五一寸,是作“半強”與此較合。然孔疏此處並無“半強”之説,如分否律長八點三一四六,孔疏稱“八寸三分小分一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同,《校勘記》引盧文弨以爲當作“少強”;變虞律長七點〇一五三,孔疏稱“七寸小分一強”,《續漢書》《五經算術》皆作“半強”;分積律長五點三九四八,孔疏稱“五寸三分小分九強”,《五經算術》同,《續漢書》作“半強”,《校勘記》引盧文弨以爲當作“少強”。是孔疏皆不稱“半強”,《續漢書》《五經算術》之“半”字亦或有或無,不成體例,而盧校或改作“半強”,或改作“少強”,似均屬不必。

“分否……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同,《校勘記》引盧文弨校云:“當作小分一少強。”今計之,分否律長八點三一四五寸,近於半強,不可言“少強”,盧説誤。盧文弨將小於半小分者皆稱“少強”,恐古書無此例。又如否與律長五點六八三,孔疏稱“五寸六分小分八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同,《校勘記》引盧文弨云“‘強’上當有‘少’字”;無射律長四點九九四,孔疏稱“四寸九分小分九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同,《校勘記》引盧文弨云“‘強’上當有‘少’字”。此類之校皆屬不必。

“陵陰……律八寸二分一少弱。”《校勘記》“監、毛本作‘八寸二分小分一弱’”,《續漢書》《五經算術》同。今計陵陰律長八點二〇三寸,與監、毛本及《續漢書》《五經算術》之説合。

“時息……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強。”《校勘記》:“監、毛本‘強’上有‘少’字。盧文弨校云‘少’字衍。”《續漢書》作“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五經算術》同。今按,孔疏僅未育一處稱“少強”,《續漢書》除此處亦僅未育稱“少強”,今亦未可定“少”字是否當有。

“屈齊……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強。”《校勘記》:“監、毛本‘強’作‘弱’。”《續漢書》《五經算術》皆作“弱”。今計屈齊律長七點七八六寸,是當作“小分九弱”,《續漢書》《五經算術》是。

“南授……律七寸小分九大強。”《校勘記》引盧文弨校云“大當作半”。《續漢書》亦作“大”,《五經算術》作“太”。今計南授律長七點〇九六三寸,似不必改作“半強”。又依前論,孔疏無“半強”之説。盧文弨欲將半小分至零點七小分者皆稱“半強”,恐古書並無此例。如依行律長六點七三五九寸,孔疏稱“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強”,《續漢書》亦作“大”,《五經算術》作“半”,《校勘記》引盧文弨説,據《五經算術》校改作“半”;盛變律長六點二三五九寸,孔疏稱“六寸二分小分三大強”,《續漢書》同,《五經算術》“大強”作“半強”,《校勘記》引盧文弨説,據《五經算術》校改作“半”。此類之校皆似不必。

“内負……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強。”《續漢書》同,《五經算術》“強”作“微強”。《校勘記》引盧文弨説,據《五經算術》校改。今計内負律長六點四八一寸,是可稱“小八分微強”。然此六十律中亦有多十分之一小分而不稱“微強”者,如分勳律長八點六四一,孔疏稱“八寸六分小分四強”,《續漢書》同,《五經算術》作“微強”。今亦未知此處之“微”字是否當補。

“離躬……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同。《校勘記》引盧文弨云:“‘微’字衍。”今計離躬律長六點一五二寸,稱“小分五微強”未嘗不可。盧氏欲將“微強”限定於零點一小分左右,恐古人並無此例。

“安度……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弱。”《續漢書》同,《五經算術》“弱”作“微弱”。《校勘記》引盧文弨説,據《五經算術》校改。今計安度律長五點八三九六,是可稱“微弱”。然此文“微”字亦或有或無,中吕律長六點六五九二,孔疏稱“六寸六分小分六弱”,《續漢書》同,《五經算術》作“微弱”;制時律長六點〇六九一,孔疏稱“六寸小分七弱”,《續漢書》同,《五經算術》作“微弱”;去滅律長五點九一九二,孔疏稱“五寸九分小分二弱”,《續漢書》《五經算術》同。是各書多不一致,此處似亦不必補“微”字。

“期保……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強。”《續漢書》同,《五經算術》“微強”作“半強”。《校勘記》引盧文弨説,據《五經算術》校改。今計期保律長四點七九五四寸,則不應稱“微強”,盧説或是,亦或“微”字衍。

“遟時……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弱。”《校勘記》:“監、毛本‘弱’作‘強’。”《續漢書》《五經算術》均作“強”。今計遲時律長四點五五二寸,則作“強”是。

 

23.《禮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鄭注:“豆之數,謂天子朔食,諸侯相食,及食大夫。《公食大夫禮》曰:‘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于醬東。’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則其餘著矣。《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設于戶西。’則凡致饔餼,堂上之豆數亦如此。”孔疏:“案《公食大夫禮》亦有上大夫八豆之文,必引《聘禮》上大夫者,此以《公食大夫》是食禮,《聘禮》上大夫是致饔餼禮,欲見食與饔餼堂上豆數同,故鄭此云‘凡致饔餼,堂上豆數亦如此’,謂亦如此食下大夫之禮。”《校勘記》謂孔疏末句“閩、監、毛本‘下’作‘上’是也”[64]。

按:《校勘記》之説非。鄭注已引《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之數,不可再説上大夫致饔餼如食上大夫。鄭注本意蓋引《聘禮》以證致饔餼之豆與食禮豆數同,自天子至下大夫皆然。因《禮器》僅稱豆數,不言何禮,鄭注以爲皆食禮,故於後又論致饔餼禮豆數與食禮同。鄭注前既引公食下大夫之豆六,故孔疏特稱“如此食下大夫之禮”,與前呼應。《校勘記》昧於鄭注、孔疏本意而誤作校勘。

 

24.《郊特牲》“尊賢不過二代”,疏:“案《異義》:《公羊》説,存二王之後,所以通天三統之義,引此文。古《春秋》左氏説,周家封夏、殷二王之後以爲上公,封黄帝、堯、舜之後謂之三恪。許慎謹案云:治《魯詩》丞相韋玄成、治《易》施犨等説引《外傳》曰‘五王之樂可得觀乎’,知王者所封五代而已,而與《左氏》説同。鄭駮之云:‘所存二王之後者,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禮,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恪者,敬也,敬其先聖而封其後,與諸侯無殊異,何得比夏殷之後?’”阮本“五王之樂”,“五”作“三”。《校勘記》云:“‘而與《左氏》說同’,閩、監、毛本同,盧文弨校云:‘而當作不。’”[65]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亦謂“而”當作“不”[66]。

按:阮本作“三”既非,盧氏改“而”作“不”亦誤。五王,合二王、三恪而言,故謂與《左氏》説同。鄭駁云:“恪者……與諸侯無殊異,何得比夏殷之後?”亦謂三恪不可與二王相併,若許慎本作三王,鄭玄所駁反不可解。《玉海》卷四二、卷一三四兩引此文,皆作“五王”[67];魏了翁《禮記要義》[68]卷十一引此文,亦作“五王”,作“而”。

《五經異義》體例,於“謹案”前羅列異説,於“謹案”後下按斷。若從某説,多於“許慎謹案”後稱“同某義”“從某説”,如《曲禮上》“刑不上大夫”,疏:“《禮》戴説‘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説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之説。”《禮器》“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疏:“《公羊》董仲舒説躋僖公‘逆祀,小惡也’。《左氏》説爲大惡也,許君謹案:同《左氏》説。”此類之例極多。若需引他證以證成某説,則於引例後稱“與某説同”,前揭之疏是其例,又如《周禮·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疏:“《春秋》‘魯郊祭三望’,言郊天。日、月、星、河、海、山,凡六宗。魯下天子,不祭日月星,但祭其分野星,其中山川,故言三望,六宗與古《尚書》説同。”[69]從現有的《五經異義》佚文來看,“謹案”後從未言“不與某説同”者。由此亦可見盧氏之校非。

 

25.《玉藻》“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疏引《五經異義》説明堂之制,又引《駁五經異議》云:“玄之聞也,《禮》戴所云雖出《盛德記》及其下,顯與本異章。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韋作《春秋》時説者所益,非古制也。”《校勘記》引盧文弨校云:“‘本異章’疑是‘本書異’。”[70]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則改作“本章異”[71]。

按:盧、陳之校均非。“與本異章”者,謂《五經異義》所引《盛德記》文與《盛德記》本文異章,文義不連續。今本《大戴禮記》多《盛德》爲第六十六篇,《明堂》爲第六十七篇,與《盛德》並列,如《四部叢刊》本、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均同。孔廣森《大戴禮記補注》則合《明堂》入《盛德》,而於篇末補“凡二章”一句,亦以爲二者異章。鄭玄云“與本異章”者,謂《明堂》與《盛德》本文異章,可能是吕不韋所增益,故不可信據。盧、陳不明此義而誤校。

又《明堂位》篇名疏亦引此文作:“戴禮所云,雖出《盛德篇》。云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韋作《春秋》時説者蓋,非古制也。”脱“顯與本異章”一句,又誤“益”作“蓋”[72],致不可讀。

 

26.《玉藻》“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疏:“側謂旁側,在賓主兩楹間旁側夾之,又東西橫行,異於君也。君側尊近於君,南北列之,則《燕禮》所云者是也。大夫、士側尊者,《鄉飲酒義》云:‘尊於房户之間,賓主共之也。’據大夫、士也。”《校勘記》:“(君側尊)閩、監本作‘若’,惠棟校宋本同,衛氏《集説》同,此本‘若’誤‘君’,毛本同。” [73]阮本即據此改作“若”。

按:《校勘記》非是,潘本孔疏作“君”不作“若”,惠棟誤校。此處“君”字恐不誤,而“側”字似衍。孔疏前句稱大夫、士側尊“在賓主兩楹間旁側夾之,又東西橫行,異於君”,故下句釋君尊之制。《燕禮》:“司宫尊于東楹之西,兩方壺,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兩,有豐。”[74]所載即此事。又《大射》:“司宫尊于東楹之西,兩方壺,膳尊兩甒在南,有豐。”鄭注:“膳尊,君尊也……酒在北,尊統於君,南爲上也。唯君面尊,言專惠也。”[75]《大射》之“膳尊”即《燕禮》之“公尊”,亦即“君尊”。又《曲禮》“拜受於尊所”,孔疏:“陳尊之所,貴賤不同。若諸侯燕禮、大射,設尊在東楹之西,自北嚮南陳之。酌者在尊東,西嚮,以酌者之左爲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專有此惠也。若鄉飲酒及卿大夫燕,則設尊陳於房户之間,東西列尊,尊面嚮南,酌者嚮北,以西爲上尊。時主人在阼,西嚮,賓在户西牖前,南嚮,使賓主得夾尊,示不敢專惠也。”其説燕禮、大射與鄉飲酒陳尊之異甚明。燕禮、大射之時,君席在阼階上,陳尊於東楹之西,以南爲上,君尊最處南,是“君尊近於君,南北列之”也。若鄉飲酒或其他賓主敵者飲食之禮,尊在房戶之間,主在阼階,賓在戶牖之間,是賓主夾尊,尊在旁側,故稱“側尊”[76]。故燕禮之尊不可稱“側尊”,更無“君側尊”之説,是“側”字當衍。

 

27.《玉藻》“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綃衣以裼之”,孔疏引皇侃云:“凡六冕及爵弁無裘。”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曰:“皇云‘凡六冕’,‘六’當作‘五’,如作大(六?)冕,則裘冕亦云無裘,皇必不如此憒憒也。”又曰:“今細審‘無’當作‘羔’,‘六’不當改‘五’,余初校誤。依後疏則孔所見已誤作‘無’。”[77]孫詒讓於《周禮正義》又申此説。

按:孫説疑誤。孔疏下文云“又祭服無裘,文無所出,皇氏之説非也”,孫氏即據此謂“依後疏則孔所見已誤作‘無’”。然孔疏引皇説列無裘祭朝之次序云:“先加明衣,次加中衣,冬則次加袍繭,夏則不袍繭,用葛也,次加祭服。”是中衣上加袍繭,與下述朝服中衣上加裘顯異,則似皇侃本作“無裘”,與後疏所引熊氏、劉氏之説不同。

又疑此處“六”爲“玄”字之誤。《玉藻》稱“君子”,鄭注云:“君子,大夫、士也。”大夫祭服自玄冕以下,士祭服則自爵弁以下。《周禮·司服》云“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78],是也。《玉藻》下文云“一命縕韍幽衡,再命赤韍幽衡,三命赤韍葱衡”,鄭玄注:“此玄冕、爵弁服之韠,尊祭服,異其名耳。”亦單列玄冕及爵弁。蓋皇侃此處僅述大夫、士之祭服與朝服,本不論絺冕服以上,不含大裘冕。刊本孔疏因後熊氏、劉氏之説均稱“六冕”,而誤“玄”作“六”。然無確據,姑備一説。

 

28.《玉藻》“肩、革帶博二寸”,鄭注:“凡佩,繫於革帶。”疏:“以韠繫於革帶,恐佩繫於大帶,故云然。以大帶用組約,其物細小,不堪縣韠、佩故也。”吕友仁《自我批評》:“‘組’,殿本、庫本及衛氏《集説》作‘紐’,是,可據改。‘紐約’,略似今日之皮帶扣。”

按:大帶爲絲制,吕氏以皮帶喻之,至爲不當。衛氏《集説》及殿本作“紐約”,乃因上經“並紐約用組”而誤。此處疏“以大帶用組約”者,謂大帶以組爲紐約,正前經“紐約用組”之義。

 

29.《明堂位》“拊搏、玉磬、揩擊、大琴、大瑟、中琴、小瑟,四代之樂器也。”《釋文》出“大琴”,云:“徐本作‘瑟’。”[79]

按:據《釋文》,則似其所見本無“大瑟”二字,徐本則有“大瑟”而無“大琴”。又或《釋文》有訛字,疑不能明。

 

30.《喪服小記》“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孔疏:“‘以五爲九’者,己上祖下孫,則是五也。又以曾祖故親高祖,曾孫故親玄孫,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兩孫,以四籠五,故爲九也。”《禮記子本疏義》“曾祖”之“曾”作“緣”,“曾孫”之“曾”作“藉”。

按:《禮記子本疏義》是。據孔疏,所謂“三”,指父、己、子三代。“以三爲五”,即“以父上親祖,以子下親孫”,是“五”指由祖至孫五代,不含曾祖、曾孫,則“以五爲九”不當由曾祖、曾孫上推下推。所謂“以五爲九”,指因“爲五”親祖而親祖之五代,即上親祖之祖;因親孫而親孫之五代,即下親孫之孫。《禮記子本疏義》作“緣祖故親高祖,藉孫故親玄孫”,其義極明。

 

31.《喪服小記》“旁殺”,孔疏:“‘旁殺’者,世叔之屬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據祖期斷,則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體,故加至期也。”《禮記子本疏義》無“據祖”之“祖”字,“是父”作“是父祖”。

按:《禮記子本疏義》是。孔疏之意,父本服是期,《三年問》謂“至親以期斷”是也,因父是至尊,故加至三年,《三年問》謂“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也。“據期斷”,謂據父之本服期斷,非謂據祖期而斷。且本段疏釋“旁殺”,自然因由父旁殺至叔,不應由祖下殺至叔。後疏又云“又祖是父一體,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己一體,故加亦不及,據於期之斷殺,便正五月”,是據祖之本服九月而旁殺,叔祖當五月。是旁殺當據祖以斷叔祖,不當據祖以斷叔。蓋下文本作“世叔是父祖一體”,刊本誤將“祖”字乙於“期”字上。

 

32.《喪服小記》“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鄭注:“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孔疏:“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正爲禰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禰適謂之爲庶也,五宗悉然。”《禮記子本疏義》“故禰適”之“禰”作“祖”。

按:兩作皆可通,《禮記子本疏義》似更善。“祖適謂之爲庶”,即祖適謂禰適爲庶,亦即鄭注所謂正體謂下正爲庶。

 

33.《喪服小記》“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孔疏引皇侃云:“親親,結上‘以三爲五’;尊尊,結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長長,結上‘庶子不祭祖’。”《禮記子本疏義》“不祭祖”作“不祭殤”。

按:《禮記子本疏義》是。前經稱“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疏云“此一節並論尊祖敬宗之義”,是“庶子不祭祖”乃是敬宗。又前經云“尊祖故敬宗”,是敬宗由於尊祖,則“庶子不祭祖”亦是尊尊,而非長長。“庶子不祭殤”所以爲“長長”者,《禮記子本疏義》云:“幼由長長而見。且前唯云幼,故此唯云長,互相成。”

 

34.《喪服小記》“從服者,所從亡則已”,疏:“其中又有妾攝女君爲女君黨,各有義故也。”《禮記子本疏義》作“其中又有妾攝女君不服女君黨,及君亡猶服君妻,並各有義故也”。

按:孔疏原文句意不明,似有脱誤,且“妾攝女君爲女君黨”總是一事,下“各”字亦無着落,當以《禮記子本疏義》爲是。“妾攝女君不服女君黨”者,《雜記上》:“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君亡猶服君妻”,《喪服》齊衰不杖期章“爲君之父母、妻。”傳曰:“妻則小君也。”賈疏云:“欲見臣爲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80]賈氏之義,蓋謂君本爲君之妻服期,是臣從服,則當降一等服大功,今即服期,則非從服之例。又胡培翬《儀禮正義》引馬氏曰:“妻則小君,服母之義,故期也。”[81]《喪服四制》謂“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則於君妻有服母之義。既非從服之例,有服母之義,故君亡猶爲服君妻。此二者皆從服之變例,故皇侃引之云“並各有義”。

 

35.《喪服小記》“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鄭注:“此謂練祭也。”《禮記子本疏義》“練”作“練祥”。

按:皇侃、孔穎達所據本似皆當作“練祥”。《禮記子本疏義》云:“期而祭,謂小、大二祥之月並是親亡之正月。”又云:“唯大、小二祥之祭以周爲期,故兼有正月存親之義。”是皇侃所據鄭注當即作“練祥”,故皇疏每稱“小大二祥”。孔穎達所據本或亦作“練祥”,孔疏云:“此除喪謂練時除喪也,男子除首絰,女子除要帶,與小祥祭同時,不相爲也。若至大祥除喪,此除喪亦兼之也。大祥祭除喪亦與大祥同日不相爲,元意各别也。”又云:“祭雖不爲除喪,除喪與祭同時。揔而言之,練祭、祥祭亦名除喪也。”亦兼言大祥、小祥。郭嵩燾《禮記質疑》云:“期,通一期、再期言之;祭,通練、祥、禫言之;除喪,通除首絰、要帶、衰杖即吉言之……似未宜據一‘期’字,專主練祭言之。”[82]除祭兼禫祭外,其説大致與皇、孔之説同。

但只作“練祭”之鄭注似由來已久。《儀禮·士虞記》“朞而小祥,曰‘薦此常事’”,賈疏引經注,正作“練祭”,且謂“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83]。則賈公彥所據鄭注當已作“練祭”。又《隋書·帝紀二》載隋文帝仁壽三年六月甲午詔,引此“朞祭,禮也,朞而除喪,道也”,且云:“以是之故,雖未再朞,而天地一變,不可不祭,不可不除,故有練焉,以存喪祭之本。”[84]則似亦謂此“期祭”僅稱練祭[85]。今各本《禮記》鄭注皆作“練祭”,則當即此類版本之流。而刊本以此配孔疏,則有注、疏齟齬之嫌。

 

36.《喪服小記》“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孔疏引皇侃曰:“死者有三年之親,大功主者爲之練、祥。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爲之至練。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

按:此段疏全不可讀。既云“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爲之至練”,又云“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練祭即在期,二者有何分別?且後稱“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大功在期之下,則當至九月,而前又稱“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禮記子本疏義》云:“鄭差大功主喪,爲有三年者至大祥,則小功、緦麻爲有三年者主喪則爲至期矣。若死者但有朞者,則大功主之至朞,小功、緦麻至祔。若又無朞,則各依月數而止。”可補孔疏之誤[86]。

 

37.《大傳》“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爲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鄭注:“公子唯己而已,則無所宗亦莫之宗。”鄭注“莫之宗”,伯三三八〇《禮記注》作“無宗之也”。

按孔疏曰:“云‘公子唯己而已,則無所宗亦無之宗’者,‘無所宗’則前經云‘有無宗’也,‘亦無之宗’者,則前經云‘亦莫之宗’。鄭於此注遥釋前耳。”是疏述注作“無之宗”。孔疏所謂前經,指前“有無宗亦莫之宗”,伯三三八〇“無宗”作“無之宗”,許建平師曰:“《正義》云:‘“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無他公子可爲宗,是“有無之宗”,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己,是“亦莫之宗”也。’則孔氏所見本有‘之’字。其標起止無‘之’字,當是後人所删。”[87]其説是。若前作“有無之宗亦莫之宗”,此處鄭注“無所宗亦莫之宗”與之呼應,則“莫之宗”不當作“無之宗”,似當以敦煌本作“無宗之”爲是。無宗之,即無人宗之,正“莫之宗”之義。《通典》卷七十三引此經,又引王肅注曰:“亦莫之宗,謂君有一弟爲宗,無宗之者也。”亦以“無宗之”釋“莫之宗”。孔疏述鄭注當亦本作“無宗之”,後人因受“莫之宗”影響而誤作“無之宗”,不知“無之宗”即前“無所宗”,“無所宗亦無之宗”句意重複,不通之甚也。

 

38.《雜記上》“客使自下由路西”,鄭注:“自,率也。下謂馬也,馬在路之下。”孔疏:“自,率也。下猶馬也。由,在也。”《校勘記》:“浦鏜校‘猶’疑‘謂’,‘在’作‘左’。按衛氏《集説》亦作‘由左’也。”[88]

按:浦校非是。孔疏此處並非引鄭玄注,不必字字與鄭注相同。實際上,孔疏在釋經時用鄭注之文,多有略作改動者,如《曲禮上》“行脩言道,禮之質也”,鄭注“質猶本也”,孔疏“質,本也”;又“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鄭注“撙猶趨也”,孔疏“撙者,趨也”;《檀弓上》“布幕”,鄭注“幕,所以覆棺上也”,孔疏“幕者,謂覆殯棺者也”。此類之例極多,不煩一一列舉,要之,前揭孔疏作“猶”當非誤字。

至於孔疏之“在”,則絕不可改作“左”。孔疏下文云:“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正以“在”對應釋經之“由”。“由,在”之訓雖未必是,然孔疏本文如此,不可輕改。

 

39.《雜記上》“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孔疏:“《既夕禮》云‘屬引’,鄭引‘古者人引柩’。”《校勘記》引浦鏜校“鄭引”之“引”改“注”[89]。

按:浦校當非。鄭注之文或前有所本,但未明引,孔疏引注仍稱“鄭引”。如《檀弓下》“萬入,去籥”,鄭注“萬,干舞也;籥,籥舞也”,孔疏:“然鄭引‘萬,干舞;籥,籥舞’雖是傳文,鄭翦略其事,不全寫傳文。”《王制》“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鄭注“殷有鬼侯、梅伯”,孔疏:“鄭引此者,證殷有侯、有伯。”此皆與前揭疏同例,是“引”字當不誤。

 

40.《雜記下》“外宗爲君、夫人猶内宗也”,鄭注:“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皆是也。内宗,五屬之女也。”孔疏:“又《周禮》外宗、内宗謂外内之女,而崔氏云:‘鄭注特牲云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舉女不言男。’其義亦非也。”

按:各本孔疏均同,但崔氏所引“鄭注特牲”並不見於今《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今疑“牲”字衍,“鄭注特云女”,謂鄭注釋外宗、內宗僅云女,不言男。

 

41.《緇衣》“故君子多聞,質而守之;多志,質而親之;精知,略而行之”,孔疏:“‘多志,質而親之’者,謂多以志意博交汎愛,亦質少而親之。”《校勘記》:“閩、監本同,惠棟校宋本‘少’作‘守’,毛本同。”[90]潘宗周曰:“‘守’字承上句,此本已誤,毛以意改正,與惠校宋合。”[91]

按:毛本、惠校、潘校均誤。經文此三句並列,“多志”非承“多聞”而來,“質”又何必承上句釋作“質守”?且經僅作“質”,疏作“質守”,此增字解經,至爲不當。考此處鄭注云“質猶少也”,孔疏作“質少”,正用鄭注意。孔疏釋經,多化用鄭注,將經之被釋字與鄭注釋字合並爲雙音詞。如《禮器》“故君子樂其發也”,鄭注“發猶見也”,孔疏:“既須外接,故所行事樂得其禮迹發見於外也。”有時這一“雙音詞”可能並不存在,但孔疏仍然這樣用。如《曲禮上》“君子欠伸,撰杖屨”,鄭注“撰猶持也”,孔疏:“若倦則自撰持之也。”《禮運》“後聖有作”,鄭注“作,起”,孔疏:“謂上古之後,聖人作起。”其它文獻中未見有“撰持”“作起”之詞,但不嫌孔疏如此用。前揭孔疏亦屬此例,“少”字不誤。

 

42.《服問》“唯君所服服也”,孔疏引《五經異義》:“故《春秋》左氏説……”《校勘記》:“《通典》‘故《春秋》’作‘古《春秋》。”[92]

按:今本《通典》卷七十二引此《五經異義》,亦作“故”[93]。《五經異義》凡稱“今某經説”“古某經説”,皆謂今文經説、古文經説,故作“古”義長。然古、故本古今字,文獻中亦多通用,孔疏引《五經異義》亦有作“故某經説”者,如《曲禮下》“涖牲曰盟”,孔疏引《異義》:“今《春秋》公羊説,古者不盟,結言而退……故《春秋》左氏云:《周禮》有司盟之官,殺牲歃血,所以盟事神明。”《昬義》篇名疏引《異義》:“戴説,男三十、女二十有昬娶,合爲五十,應大衍之數目,天子達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説,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

 

43.《鄉飲酒義》“尊有玄酒,貴其質也”,孔疏:“北面設尊,玄酒在左,謂在酒尊之西也。所以設玄酒在西者,地道尊左,貴其質素故也。”單疏本、阮本“尊左”作“尊右”。

按:“地道尊右”又見《曲禮上》疏、《檀弓上》疏、《王制》疏,《毛詩正義》、《周禮注疏》、《儀禮注疏》中均習見此文。然前文云“玄酒在左”,又云“玄酒在西”,則此處必不可改作“尊右”。考禮儀中亦或尊左,如《曲禮上》“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鄭注:“坐在陽則上左,坐在陰則上右。”《曲禮下》:“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唯不言“地道尊左”。疑孔疏“尊左”二字不誤,所誤者“地”字耳。《白虎通·嫁娶》:“質家爲天尊左,文家法地尊右。”[94]孔疏既云“貴其質素”,則似“地道”當作“天道”,謂玄酒質素而在左,法天道質而尊左之義。又或孔疏此處有脱文,今無確據,疑不能明。

注释:


[1]本文初稿完成後,因篇幅較大,故分爲兩部分,其中與寫本文獻關係較大的條目以《淺談寫本文獻學在傳世文獻校勘中的作用——以〈禮記正義〉爲例》爲題發表於《中國經學》第21輯,此處刊出的部分則主要與經義及孔疏體例有關。

[2]《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上海:上海書店,1988年,第635頁。

[3]《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1574頁。

[4]《禮記注疏校勘記》,第635頁。

[5]《禮記正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1頁。

[6]吕友仁:《校點本〈禮記正義〉諸多失誤的自我批評》,《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第六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以下簡稱“自我批評”。

[7]《十三經注疏》,第2338頁。

[8]胡培翬:《儀禮正義》,《清經解續編》第3册,上海:上海書店,1988年,第669頁。

[9]楊復:《儀禮圖》,《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4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60頁。

[10]郝敬:《儀禮節解》,《續修四庫全書》第85册,1995年,第681頁。

[11]姚際恒:《儀禮通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323頁。

[12]鄭珍:《儀禮私箋》,《清經解續編》第4册,上海:上海書店,1988年,第323頁。

[13]舊題沈廷芳撰:《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90頁。

[14]《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1256頁。《通典》原校:“‘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皆作‘説’。”與此互證,則皆當以“統”字爲是。

[15]《十三經注疏》第4110頁。

[16]《説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89頁。

[17]劉熙撰,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40頁。

[18]史游撰,顏師古注,王應麟補注,錢保塘補音:《急就篇》,《叢書集成初編》第1052册,第203頁。

[19]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427頁。

[20]《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689頁。

[21]生,原作“即生”,據《校勘記》删“即”字。

[22]《十三經注疏》,第4453頁。今《四部叢刊》本《孔子家語》作“叔梁紇”。

[23]《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06頁。

[24]上書第1907頁。

[25]《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00頁。

[26]詳參郜同麟:《宋前文獻引〈春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37-41頁。

[27]張涌泉師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978頁。

[28]《十三經注疏》第4020-4024頁。

[29]見《左傳·成公十七年》孔疏。

[30]《十三經注疏》第4927頁。

[31]程公説《春秋分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54册,第993頁。

[32]《十三經注疏》第3741、3746、4024頁。

[33]《十三經注疏》,第2360頁。

[34]《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392頁。

[35]《禮記注疏校勘記》,第672頁。

[36]《十三經注疏》,第1476頁。

[37]《説文解字》,第175、216頁。

[38]《禮記注疏校勘記》,第674頁。

[39]虞世南:《北堂書鈔》,《唐代四大類書》第一册,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685頁。

[40]歐陽詢:《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頁。

[41]徐堅等著:《初學記》,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1頁。

[42]白居易:《白氏六帖事類集》,《唐代四大類書》第三册,第1944頁。

[43]《十三經注疏校記》第447頁。

[44]《十三經注疏》,第4416頁。

[45]歐陽修:《太常因革禮》,《叢書集成初編》第1045册,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384頁。

[46]若日在昴,則畢星不能朝見,既稱“昴畢之星朝見”,則似當作“日在昴畢”。

[47]另外,鄭玄謂四月日在昴畢,可能也受了當時實際觀測的影響。《續漢書·律曆志》謂穀雨日在昴二度,立夏日在畢六度(第3078頁)。《續漢書·律曆志》所據是章帝時的四分曆,那麼至鄭玄之時,謂四月初日在昴畢似乎沒有問題。至唐月令,則已云立夏日在昴。

[48]《十三經注疏校記》第448-449頁。

[49]《十三經注疏》,第832頁。

[50]詳參《宋前文獻引〈春秋〉研究》第46頁。

[51]《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627頁。

[52]杜臺卿:《玉燭寶典》,臺北:藝文印書館,1970年,第311頁。

[53]《玉燭寶典》第316-317頁。

[54]王利器:《呂氏春秋注疏》,成都:巴蜀書社,2002年,第487頁。

[55]沈文倬:《宗周禮樂文明考論》,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522頁。

[56]陳澔:《禮記集說》,南京:鳳凰出版社,2010年,第144頁。

[57]《禮記注疏校勘記》,第695頁。

[58]《禮記注疏校勘記》,第695頁。

[59]《史記》第1251頁。

[60]依下生三分去一、上生三分益一計之,中呂上生得黃鍾的524288/531441倍,即京房所謂執始律長八寸八分小分八弱,小於黃鍾之九寸。

[61]《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002頁。

[62]甄鸞撰、李淳風注:《五經算術》,《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97册,第213頁。

[63]《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00頁。

[64]《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03頁。

[65]《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09頁。

[66]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58頁。

[67]王應麟:《玉海》,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聯合出版,1987年,第795、2480頁。又參武秀成、趙庶洋:《玉海藝文校證》,南京:鳳凰出版社,2013年,第367頁。

[68]魏了翁:《禮記要義》,《四部叢刊續編》本,卷十一,第16頁。

[69]《十三經注疏》第1635頁。

[70]《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16頁。

[71]《五經異義疏證》第85頁。

[72]此處浦鏜已校(《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681頁)。

[73]《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17頁。

[74]《十三經注疏》第2194頁。

[75]《十三經注疏》第2225頁。

[76]此用孔疏原說。實則疑“側尊”與“面尊”相對,燕禮君面尊,鄉飲酒則尊在賓主之側。陳澔《禮記集說》引馬晞孟曰:“面尊則不側,側尊則不面。”(第237頁)其說是。

[77]《十三經注疏校記》第487-488頁。

[78]《十三經注疏》,第1690頁。

[79]陸德明:《經典釋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91頁。

[80]《十三經注疏》第2400頁。

[81]《儀禮正義》,《清經解續編》第3册,第697頁。

[82]郭嵩燾:《禮記質疑》,長沙:岳麓書社,1992年,第406-407頁。

[83]《十三經注疏》第2548頁。

[84]魏徵、令狐德棻:《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9頁。

[85]此詔主爲廢期喪十一月之練,其說已與《禮記·雜記》抵啎,故其說是否代表主流禮學觀點,似有疑問。又此詔所論者爲練祭,也有可能引此經而偏指練祭之一端,非謂“期祭”僅指練祭。

[86]郭嵩燾《禮記質疑》於此段孔疏有駁(第408頁),此皇侃原疏正可答郭氏之駁,此不贅述。

[87]《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994頁。

[88]《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43頁。

[89]《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43頁。

[90]《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68頁。

[91]潘宗周:《禮記正義校勘記》,1928年刻本,卷下第56頁上。

[92]《禮記注疏校勘記》,第769頁。

[93]《通典》第1975頁。

[94]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471頁。


相关链接:

郜同麟:淺談寫本文獻學在傳世文獻校勘中的作用——以《禮記正義》爲例

沈乃文主编《版本目录学研究》第九辑目录

注:本文发表于《版本目录学研究》第九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11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郜同麟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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