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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丰都县政府办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1-02-01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职责,明确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委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主要任务:一是配齐配强宅基地工作力量。按照机构改革和宅基地审批管理要求,县农业农村委要加强体系建设,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二是优化制定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在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制作流程图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三是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对所需佐证资料提供清单。四是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会同县规资局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二)县规资局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2.主要任务:一是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按照“多规合一”思路和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分类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要求。二是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提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建设时序和进度,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项目。三是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县规资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会同县农业农村委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主要任务:一是建立一个窗口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等多站办所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二是组建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三是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等有关站办所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四是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五是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在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时,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标准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本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暂按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待上级部门确定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申请、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就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3层)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分设村民小组而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在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有关部门按照办理流程、要件和期限,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分别负责审查用地用途管制、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要求并提出审批意见;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待申请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再一并出具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等部门单位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并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3)。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力量,健全和落实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要加大支持力度,配齐配强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人员编制,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一要建立例会协调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二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县农业农村委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规资局,县规资局要定期通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等部门单位备案。三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设置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服务窗口,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农户有地方办事。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要落实具体承办科室和人员,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指导、调查、规划许可、执法检查等管理服务工作,做到信息共享互通,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数字化。


(四)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县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县规资局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依法依规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制定审批流程或办事指南,在新的资料清单、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未出台之前,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附件表单(附件1-6)执行,附件附后。


四、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


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从严落实“三到场”要求。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有关乡镇(街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科学采取有关措施按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要求,同时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四)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原《丰都县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丰都国土房管发《2016》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动作废。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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