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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笑怒骂;坠楼身亡

李桑榆 权益墙李桑榆 2021-05-14


编者按语: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巫溪县中学高二学生王东平从老师怒骂、同学嬉笑的教室走出,随后,他坠楼身亡。他的姐姐想要拷贝王东平同学生前最后画面的监控视频,被警方拒绝。我们谨以此文,衷心呼吁并诚恳建议学校及巫溪公安向王东平家属提供监控视频并认真调查相关情况,以澄清案件真相,接受舆论监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12月26日,一篇话题为#重庆巫溪中学高二学生坠楼#的微博爆出,简述了事件发生的过程。该微博作者为坠楼学生王东平的姐姐,下附微博原文截图:

王东平姐姐通过西政同学联系到权益墙,我们向其核实了相关情况,依法撰写法律评论如下:

01


笔者的第一个疑点,是关于王东平坠楼事件,巫溪公安没有立案侦查。笔者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公安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侦查机关,有没有关于自杀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要求?难道仅仅简单地进行一下现场认定和排除他杀可能就可以定性为自杀,不予立案了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我们的立案标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并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对于公安机关立案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相关规定。
据笔者法规检索,公安机关于命案的报警之后的工作流程:公安机关在接报到有关死亡情况的报警后,会安排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共同到现场开展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和工作,公安机关会先判断他杀的可能,然后确定为他杀、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之中的一种。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需要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治安支队或治安科)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然后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验尸报告入案件卷宗保存的。而这样的流程,我查找了一些相关法律,还未找到关于非正常案件的案件(大多数是死亡案件)处理的官方流程。
这起事件与李心草案的初期,一个共同点是,都以自杀为由选择不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另一个可能存在的共同点在于,在认定自杀的过程中,都未调查被认定自杀的死者生前经历了什么,就草率地认定为自杀。至于是否存在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的情况,却往往被众多侦查机关忽略掉了。
邓学平律师在其评论李心草案立案风波的文章中指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刑事立案难得现象十分突出。立案是为了启动调查,不能倒过来要求立案时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更不能要求报案人自行提供充分的证据,立案的条件应当是有犯罪嫌疑,而非确凿的犯罪事实,目前在刑事立案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至于有人说,侦查机关最大的权力不是办案,而是不办案。因为立案后的处理有一整套法律约束,而不立案,甚至连收集证据都是一种奢望。

02

笔者认为王东平事件的第二个疑点在于,死者家属应不应该享有公安机关掌握的监控视频拷贝的权利?或者说,公安机关有没有向死者家属提供事发监控视频拷贝的义务?
我们联系到的微博“王东平姐姐”账号的所有人,也就是死者家属论述如下:“监控我看了一次,第一次监控可以给看,第二次我们要求看,她当时就不给,说要看监控,请律师,后面才给我们看,当时第二次,我们问他们为什么落地时没有监控,他们说在什么地方没拷贝过来,第三次协调那两个警察又说那个地方没有监控。当时看监控,他们说不让录不让拍,说如果拍了录了发出去要负法律责任”。
而这,也就引出了我们的下一个疑问: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在不立案决定作出之前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治安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得来的信息,或者搜集到的其他信息。是否可以由死者家属拷贝呢?
根据上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本起事件的公安机关似乎直接选择了禁止被害人观看、拷贝相关证据。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并没有做错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在没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人是没有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而被害人家属甚至是被害人,连这样的权利都不被赋予。甚至于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山东昌邑检察院选择通过向辩护人也就是律师进行公示证据从而打消被害人家属的疑惑。那么没有立案的案件,但公安机关已经收集了大量信息的,我们应当如何去选择呢?
立案后的案件如果说我们还有辩护人可以帮忙的话,那么未予立案的案件呢?是不是真的就只能将所有的证据全部交给公安机关,而被害者家属所收到的仅仅是一封无需证明的死亡证明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而我们希望,重庆巫溪警方,向死者家属提供监控视频的拷贝。死者家属有权利留存自己的亲人生前最后的画面,他们也有权利在网上发布。

03



至于教育部门与涉事学校之间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机构,尤其是在学校上课时间内,学校、老师有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且要为相应行为负责。然而,负责的依据和证据分别是什么?我们认为,惟有监控视频方可澄清事实,查清真相。
根据该微博所述,王东平在被老师怒吼、被同学嬉笑后坠楼。然而,老师和同学的行为是否和王东平的死亡有必然的联系?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值得关注。必须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并非将王东平的坠楼身亡归咎于其老师同学的嬉笑怒骂,本文的推送标题也采用的是“;”(分号)来列明事实,并非做了因果关系的判断。但嬉笑怒骂与王东平坠楼身亡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不能充分必要的成立,并不能推出王东平的老师同学的嬉笑怒骂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侵犯人格尊严权利的因果关系。笔者同时也并非笃定这位教师存在师德、侵权问题,而是呼吁、建议重庆巫溪教委认真调查相关事实上,不仅是王东平事发时的具体事实,还有王东平事发前一段时间在重庆巫溪县中学的相关情况、怒吼王东平的教师师德情况、该中学的管理制度、安保环境是否完善,这些都应当是教育部门应该调查的事实。这不仅是对逝去的王东平同学及其家属负责,也是对该校学生、对人民群众负责。毕竟,我们需要查清楚,王东平的离世究竟是其个人选择还是某种环境下的必然。我们需要重庆巫溪教委调查该校是否存在制度性、管理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处理程序、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者的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即,如果学校和教职工的行为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为履行职责时行为不当;且这种行为和王东平自杀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根据因果关系和比例原则对此次事件负责。
然而,在王东平事件中,笔者现在所了解到的,依据被害者家属向我们反应的是,巫溪教委介入调查后所说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并没有出具任何记载调查情况的文书。笔者希望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亦或是当事学校,尽快能够将案件原有的情况完整的展现在我们面前,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答复,三言两语。这样简单粗暴的答复,对待逝去的生命是不尊重的,对待人民,或许可谓是忘了初心的。而针对这次事件,权益墙也将持续跟进,密切关注相关情况。我们也会尽可能协助王东平的家属通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依法维护王东平的权益。

权益墙李宇琛2020年3月4日
注:这是一篇旧文重发,因为原载此文的公众号“权益墙”被封。相关阅读请参见与本推送同日推送的文章《巫溪少年之死》和一篇旧文:写给那些疫情中唯效率至上的“爱国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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