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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的实证考察

2018-04-21 何志伟 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的实证考察


何志伟

(本文发表于《刑事法评论》第40卷)


【目录】

一、导论

(一)问题界定: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

(二)立场选择: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三)视角切入:刑事审判与学理积淀

(四)概念诠释:审判视角与政治因素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选取

(一)方法:实证分析

(二)样本:工作报告

三、变量考察与报告分析

(一)依据:“严打”政策与刑事审判

(二)主体:“人才强国”与审判队伍

(三)路径:“法治思维”与审判范式

四、进一步的分析与解读

(一)影响内容:实体与程序

(二)影响方式:形式与实质

(三)发展趋势:事实与价值

五、结语

(二)主体:“人才强国”与审判队伍

    

改革开放后,国家全力推进现代化建设,无论是经济发展、社会改革还是法制建设都在急需人才,国际竞争也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成为国家软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人才建设也就被提升至特别重要的位置。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尊重知识与人才成为一项新的国策,国家建设的主战场越来越多的涌进了大量知识分子与专业人才,经济建设充满活力与后劲。针对人才建设的具体问题,党明确了年轻化、知识型的专业人才建设与干部队伍构建的新的标准与方针。恢复高考、大学招生,开始培养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并开展研究生(硕士、博士)的教育,通过各种“工程”、“学者”等高素质人才选拨和培训制度,并普遍提高教育文化水平和知识人群覆盖面,奖励各类高素质人才和突出贡献专家,为改革开放是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全面推进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现实需求,在2000年进一步把人才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成为解决国际、国内矛盾的储备资源和强国发展的重要环节,要培养优秀人才,更要吸引人才并用好人才,使其发挥各自优势,助推国家改革发展大计。 到2001年,人才战略被列专章在十五规划中提出和论述,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人才就是资源,就是持续性的竞争资源和竞争杠杆。到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被正式提出并写进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之中,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至此,人才强国战略在国家各个方面的建设、改革中全面落地生花,推向新的征程与新的阶段。

    

人才强国的要旨就是人才兴国,人才为主体和根本,成为国家兴盛的根本要素。建立在人才保障基础上的经济才是可持续的经济,才可在深化改革中处理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变挑战为机遇,让人口大国成为人才大国和人才强国,不断的提高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人才战略中的人才囊括了各个领域、各个专业。国家发展不但要追求经济指标,更要政治、文化指标,司法制度、法律人才自然也就包括在内,司法文明也就逐渐凸现出来,而刑事审判对于人才的需求就十分明显。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度和法律制度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归属于人,法官是刑事审判的不可替代的主体。这样看来,审判队伍就成为人才强国战略中的极其重要的一环。行使好司法裁量权关涉人民权利与自由、社会安定与有序、国家兴盛与文明,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道防线。基于刑事审判的专业性、复杂性、牵涉利益的广泛性,审判现实对于审判队伍的要求就很高,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司法队伍由人才紧缺进而注重数量的充实逐步过渡到司法精英化进而追求水平的提高,大致表现为从量的增长到质的提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和演变轨迹。从多方面加强审判队伍的素质,以便娴熟的运用法律规范裁判刑事案件,方能使人民在每一起判决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一人才战略的实施、发展、变化也生动的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之中,队伍建设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工作报告都有比较大的篇幅进行总结。从1983年至今几十年,工作报告的文字数量不免较大,基于每五年为一届领导人任期,第五年的工作报告也是对任期内五年工作的全面总结和提炼,从而选取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七年的工作报告进行分析与解读。

    

1983年工作报告中指出:

    

......选拔具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特别是懂法律专业的知识分子......加强了审判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通过各种方式,培训了一批在职干部。实践证明,审判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否则是难以担负起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

    

改革开放初期,司法初步恢复,法院人手短缺、亟待充实,而法律专业性人才更是稀少,难以满足办案的客观需求,此时审判队伍中较大部分人尚未接受过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还处于较为粗浅的摸索阶段,那么加强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不仅仅是影响、更是决定着刑事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此时是审判工作的新起步,首先就要有能办案的法官,刑事审判方能完成,其次才是审判队伍懂法才可用法(也即法律适用的前提是能够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随着法学教育的兴起,注重法律专业性人才进入审判一线,在一定意义上充实审判队伍。当然,这仅仅是个开始。

    

1988年就有一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已招生三次,现有学员41196人......今年秋季将有2万多名学员毕业。目前,全国法院有1/3以上的干部正在通过业大、电大、函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各种途径学习,不断地补充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使法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相比1983年,五年来的发展变化是明显的。基于审判实践对于法律专业性的需求,各级法院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加学习的机会和形式,审判队伍中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在逐步增加,基本能够满足审判的需要,这就为刑事审判工作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审判人员从知法到懂法,再到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规范处理争议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就逐步在提高,这期间,审判队伍建设着重在专业素质上下功夫,尚未涉及到其他因素。而到1993年情况又有一些不同,但基本还是沿着之前强化队伍素质的路在前进,开始首先强调政治素质,也就是理解、贯彻党的基本理论、政策、方针,用以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比如报告中提到:

    

为了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加强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成立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5年来共培养高级法官800余人,大专以上毕业生7万余人,还有4万余人在校学习。全国法院审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已由1987年的百分之十七点一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六点六......我们正在积极筹建国家法官学院。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的持续推进和各种司法培训机构的建立,拓宽了专业学习的渠道和方式,法官中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在满足审判人员需求的情况下,审判水平也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增加。与此同时,法院开始强调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设,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从1998年法院工作报告中明显可见:

    

用邓小平理论......按照江泽民同志......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年共培养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1520 人,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9.8 万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已经拥有了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外语,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并了解外国法律的法官。去年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承担培养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的任务。

    

在法学教育基本保证人才供应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基本能够满足审判需求的现实下,司法队伍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法官不但懂法律还有其他科学知识背景,不但懂本国法还懂外国法,这对于刑事审判水平的抬高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裁判的公正有了一定的保障。具有了充足的人才数量支持,就要择优而用,完善审判队伍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2003的工作报告中就强调:

    

......严格职业准入。不过,这里首先还是考量政治素质建设。建立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刑事审判坚持正确的方向、达至目标的基本保证。其次才是业务素质,五年来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20余万人(次),全国法院的法官已普遍得到轮训。有3000余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法学教育状况直接关乎理论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适法的准确性与裁判的公正性。此时,已有部分法官接受了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呈现雏形,刑事裁判的理论化水平也就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循环、切合、选取、过滤、论证的能力同样提升,定罪、量刑的说理开始强化,裁判的认可度和可接受性同步上升。不但进入司法队伍的是法律专业人才,在成为审判人员之后继续加强专业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解法律规范、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在专业素养之外,也重视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升,同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法官违法违纪严肃查处、净化审判队伍。此时,刑事审判人员不但要能办案、办好案,还要突出愿意、乐于办案、办好案,积极主动服务于刑事司法建设,公正实行裁判权。

    

2008年的工作报告中更加强化司法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组织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等建设,努力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制作文书的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工作,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可以说,到2008年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基本形成,法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裁判案件,并能够克己奉公,保持清廉,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规范裁判行为,这对刑事审判的正确性、公正性意义重大,也才能够使当事人信任、信服,从而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我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法学教育,法学博士、硕士已经不再稀缺,很多法院招录人员直接要求法学硕士及以上,这就为刑事审判工作准备了大批可选拨的后备人才,而业务素质已经上升为司法能力建设,对于审判人员强化、规范司法行为,注重监督机制的作用。到2013年,工作报告中指出:

    

开展办案标兵和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派出讲师团赴中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共培训干警180余万人次......坚持抓......深入开展......努力践行......加强......确保......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当然,此时已经是要求精英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对于法律规范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注重约束司法权,裁判规范化。而对于政治素质的要求还是一如既往的严格,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齐头并进,这样有利于刑事审判依法进行,裁判结果公平、合理。


在文本的直接分析之外,根据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的出现频率及其变化可以明显的反应出不同时期法院加强审判队伍的要求与标准,培训情况就是强化审判队伍的真实反应,开办的培训机构与培训人次可以说明具体人才建设情况。而违法、犯罪的统计又从反面说明审判队伍扩充的同时也在不断优化,保证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是能够用好手中权力进行裁判的,出现违法犯罪者一律严惩,这也可以直观的看出人才强国背景下审判队伍的建设情况。

年份 

数值

选项

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道德素质

培训

培训人数及机构数

法官违法、犯罪情况

1983

12

1

0

2

——

——




1988




5




0




0




2

1985年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培训41196人次。1\3以上法院干部通过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函大、电大等途径学习等。

受党纪处分1941人次,刑事处罚230人次。



1993



2



3



0



6

培训高级法官800余人,大专以上7万余人,在校学习4万人,20个高级法院成立培训中心等。

审判人员违法违纪32人,刑事处罚44人。



1998



6



4



1



3

成立国家法官学院,9.8人获得大专以上学历,1520人被培养为高级法官及后备人才。

刑事处罚376人。


2003


5


3


5


11

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3000余人,培训法官等20余万人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468人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被查处。


2008


3


2


1


7

法官培训23万余人次,包括各级法院正副院长。

218人因违法违纪被查处。

2013

3

1

1

7

——

查处违法违纪干警1548人。

    

审判队伍是刑事审判开展的主体性要素,这在改革开放近40年的刑事审判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起初,法院缺乏办案法官,特别强调壮大审判队伍、保证法官的数量,使能办案的人可以进入审判队伍,而没有严格的要求和准入制度,政治素质很受重视,一直被放在队伍建设的第一位,这在上图中明显可见,并加强法官的专业学习、培训,基本保证法官能办案、案有人办。但随着法学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不断发展、提升,各种专业培训持续深入,法学专业人才逐步增加,社会不断进步,刑事审判实践对于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单单是能办案,更要使能把案办好,能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逐渐得到凸显,培训规模越来越大。同时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深刻理解各项方针、政策,把握要义,能够恰当的融会贯通于刑事审判工作之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并强化道德建设、作风建设,使法官愿意做法官,乐于从事并奉献于审判职业,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裁判案件,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裁判权,严厉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在历年的工作报告中统计的法官奖惩情况即是生动的说明。

   

国家治理一定是人在进行的治理。国家推行人才强国战略,从宏观层面上直接加强了法院系统审判队伍的建设,虽然从人员的充实到水平的提高有一个过程,但是逐渐呈现出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同样的案件,甚至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完全相同的裁判,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的素质就决定了案件的审判质量,适法活动终归是人的行为,得益于人才强国战略,审判队伍越来越优化和强化,也即政治因素影响刑事审判的第二个方面:提高审判主体的素养。可见,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是随着审判队伍的优化而不断优化,今后还将不断的完善与规范。


(三)路径:法治思维与审判范式

   

法治思维是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深化、扩展而成的,两者都是基于规范逻辑进行的思考与判断。其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化的思维,多为法律从业人员进行的专业思维方式,为特定主体所掌握与运用,限于三段论的典型判断方法;而法治思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思维的范式,在进行思考与判断时价值判断贯彻始终,突出人的本位意义与人权价值考量,由职业思维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方略、方法,为执掌公权力者所运用,包括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权力与权利的制约与保障。同时,法治思维在一定意义上是反对人治思维而形成的,简而言之,法律之上无权力,权力之上有法律。

    

法治思维是思维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分析与判断,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其适用是典型代表为司法从业人员,但不限于此,上至国家治理、下至私人纠纷无不体现法治思维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是进行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与思维圈,认识事物本质与探索其意义都必须置于法律规范之下而展开。详言之,法治思维首先就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认知方法,认知过程中蕴涵价值思辨。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是法治思维的当然主体,而客体就是待裁判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从客观事实的现象到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进而解读法律规范的具体内涵,最终达到法律真实的认知目标。需要判断的客观事实是无色无味,也就呈现为错综复杂的现象,而其本质属性都隐藏在纷繁杂陈的事实背后,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思维来认知和澄清。法治思维注重思维过程的理性化认知,分析、加工、考察大量的客观现象,由感性认识而起步,目标指向理性认识,这个过程就是客观真实逐步向法律真实靠近的过程,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真实的循环。法治思维以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素材,以法律规范为标尺,用箭头图示可简单进行勾勒:客观事实感性的法律认知法律事实与抽象属性法律事实与证据认知理性的法律认知认知结果与裁判事实。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方向指引与价值尺度,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初级目的,以更好的治国理政为核心目标。而我国的法律思维研究基础比较薄弱,大多集中在法理学者的著述中,法治思维刚刚起步,这都源于以往不够重视处理问题的认知、思维方法。在社会转型发展之际、建设法治社会之时,法律思维上升至法治思维是理论研究的必然也是实践开展的期盼。法治思维的概念首先是在2010年法治思维的概念率先由国务院提出,指明法治思维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与方法。2012年十八大报告在此基础对其理念进行了深化与阐释,指出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服务于国家建设。而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阐述通过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及要求,到四中全会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法治思维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诠释,与学者的概括基本吻合,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是一种实体认知思维,在实体认定特别强调程序的制约功能,严密程序,以保证和促进实体认定的真实可靠。法治建设通览全局,在追求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在具体环节、细节处都不可疏忽和放任,以规则约束权力并保护权利,进而合理平衡正当利益与价值分歧,权利义务的厘清过程和结论就是法治思维的践行与检验。在刑事审判中以往不注重法治思维的运用,惯性思维就是案结事了,办理好案件即可,不太注意方式方法,尤其是程序正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刑事审判恰是最为严厉的裁判,直接决定了法益的受损与权利的保障,如何将案件事实从进入审判程序到输出裁判结果的全过程有效连接起来,这就是审判方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而法治思维能够有效的突破“我说了算”的惯性枷锁,规范刑事审判,最大限度的认定法律真实与规范含义,从而在找到两者之间最符合的评价基准,以严密的诉讼程序保证实体公正,使罪之认定与刑之裁量符合法律正义。尽管法治思维提出时日不长,在其不断阐述、充实的进程中,作为法治建设的“排头兵”,刑事审判活动已经先行一步、身先士卒,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这在2013年——2016年工作报告中都有不同的体现和总结。

   

2013年工作报告中指出: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实现量刑规范化......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必须以公正树形象立公信。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法律适用并严格裁判标准,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凸显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并能将其公之于众,法律的适用是严格的和受监督的,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程序性要求和理性建构。规范司法行为,法官是适法的主体,不是决定犯罪与刑罚的主体,改变传统意识,回归依法裁判的法治轨道上来。个案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维护法律权威,把握正义、公平,以此引导法律意识,在更大格局中展开法治实践,强调法治的系统性、建构性,法治社会的建设必将是以刑事审判是否法治化为“风向标”和“晴雨表”。在2013年开局的基础上,2014年刑事审判活动将法治化思维向更深处推进,工作报告中总结到: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证据审查......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夯实案件事实,严格运用证据,使法律事实得以澄清,法律适用更加准确,依法审与判精细化、严密化,保证裁判案件经得起时间检验与人们监督。这是程序思维所发挥出的人权保障机能,也是理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的实践写照和理念、行动的系统结合。审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化,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这是理性的体现,也是辩证思维的实质运用,更是法治大背景下刑事审判应有的模式,具有建构性的意义,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规范和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到社会、民众的需求与意愿,在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是不同的一年,法治化思维迈向深水区和攻坚期,同时在暴恐犯罪突起,危害异常严重的情况下,在“严打”的背景下对于刑事审判更是一大考验,2015年工作报告中写到:

    

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强化网上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机制。

    

尽管是在“严打”情势中,刑事审判依然遵循罪刑法定,依法“严打”、依法审判,这是辩证性的思维,也是理性的表现,更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应有范式和历史经验的升华与提炼。程序的过滤机制和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功能切实落到实处,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并践行程序性思维是法治社会中刑事审判规范化最有力的实证。特别是在庭审中根据证据材料认定的事实,依法宣告部分行为人无罪的裁判,充分发挥了庭审入罪与出罪并行,切实保障人权的勇气与担当,为刑事审判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权利义务关系一定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用权必担责,赋予义务也要赋予权利,加强内部纠错、赔偿、问责事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这是当前刑事审判的必然追求,也是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法治化思维进入常态化,刑事审判更加规范化。到2016年法治化思维贯彻的更加深入和有力道,通过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法治化思维已经完全融入到刑事审判的方方面面。比如,2016年工作报告中强调: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

    

可见,此时更加注重对于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规制,特别是避免不正当干预刑事审判的情况,权责清晰,权责相伴,权责统一。刑事审判是有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限的司法资源必将要用于现实最亟待的需求,并要用好权力,用的精准、发挥恰当,特别是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罪轻的人不受较重的刑罚,罪刑法定已经细化到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回归刑事审判的司法化正规,剔除并切断刑事审判的行政化残余和权责不当等问题,已将法治化思维的各项内容融入审判工作实践,法治化思维已不再是起初较为粗浅的水平,刑事审判已经比较规范,司法走向文明。


法治思维首先就是要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以程序制约实体,保障案件的正义,在工作报告中统计这些关键词的词频也能体现法治思维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情况。在工作报告中就权力、权利此消彼长的变化可以看出刑事审判理念的转换,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程序的重视程度正是法治思维在刑事审判所发挥的作用,公开(透明)、监督提上重要位置,是刑事审判中突出程序的又一表现,也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落实,法治的词频也能表明刑事审判置于法治建设大轨道中的法定而非人定的审判范式。通过统计上述关键词的词频可以比较直观的展现法治思维在刑事审判中演进、变化的情况。而纠正冤假错案是再次评价已决案件,需要更为严密与规范的罪刑评价方法,是对过去审判质量的检验,非法治思维而不可完成,在工作报告中具体的数值可以比较、分析,法治思维正在逐步深入。

年份 

数值

选项

权力\权利

程序

公开(透明)

监督

法治

冤假错案情况

2013

0\4

4

6

30

6

——


2014


0\0


4


17


21


7

825人被宣告无罪,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等一批冤假错案。


2015


1\3


6


21


25


13

778人被宣告无罪,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冤假错案。


2016


0\4


10


12


21


4

1039人被宣告无罪,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冤假错案。

    

权利得到凸显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审判实现正义的必要体现,越来越重视程序及其公开化,并强化监督,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准确无误,又不忽视纠正冤假错案,这正是法治思维在刑事审判中的核心要义。通过具体数据可见法治思维在2013年——2016年短短四年间逐步强化与细化,法治思维正在转型为审判思维。

    

法治化思维是执政理念的新变化,以往得不到重视,现在逐渐加强。法治化思维是一种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刑事审判中明确了裁判依据和审理主体后,亟需解决怎么审判的问题,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必须建立在通过法定程序以证据认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法定权利,法律事实才能成为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精研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情况,准确的认定罪量,并考量具体侵害与情节依法自由裁量,实体公开、程序公开,程序性的突出为程序辩护预留了广阔的空间,更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这都是法治思维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刑事审判逐步改革走向规范化的必由之路,以法治思维取代人治思维。法治化思维体现了政治因素影响刑事审判怎么审与判的问题,无论是具体个案还是刑事审判宏观视野来看,都是一种方法论的指引与启迪。与之前的两组变量形成了“谁凭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这一逻辑连贯的经验事实,并融通了刑事审判的重要关节,政治因素从不同方面以不同形式深刻的影响着刑事审判。

四、进一步的分析与解读

(一)影响内容:实体与程序

    

刑事审判的结果表现为定罪与量刑两部分内容,通常也是我们最为关注和评论的焦点,而裁判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是逐渐向裁判结果靠拢的过程,更是从输入案件事实到法定结果输出的动态变化、递进的过程,包括在案证据的采纳、论证,法律事实的提炼,法律适用的考察等等,都共同围绕裁判结果而展开。也就是说刑事审判过程对于案件结果有着至为关键的作用,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那么政治因素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也就表现为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刑事政策是刑事审判不可避开的议题,这在历年工作报告中都是浓彩重墨的一笔,尤其是“严打”政策,强调“从重”打击刑事犯罪,企图减少甚至最终消灭犯罪,而犯罪量并没有因为一段时间的“严打”而有明显的减少,但“严打”当年刑事案件的数量是比较大的,这在工作报告中对于犯罪数量的统计中清晰可见。这说明“严打”不足以解决问题,“严打”的意义只在于最大限度调动司法资源,从而更好的实现刑事法治。正如梁根林教授深刻的指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如何构筑犯罪控制的堤坝,使文明社会不被犯罪的激流所淹没,也就是如何将犯罪率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正常范围内。”历年“严打”在实体上影响到定罪与量刑。每次启动“严打”都是针对特殊的对象而展开,甚至说是有选择性的进行,并不是对所有刑事犯罪都严厉打击。换言之,“严打”时期都是由公安机关打先锋并充当主力军,法院扮演第二角色,这就决定了刑事审判中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因为刑事审判具有被动性,案件进入法院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可以自诉的案件只是极少部分。

    

“严打”中从重表现为立法和司法两个侧面,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依据。1979年刑法中死刑罪名仅有28个,随着1980年代重刑主义思潮的蔓延,1983年的“严打”决定中大幅度的提高了流氓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犯罪的法定刑,甚至突破法定刑上限,大肆的适用死刑,顺应了“严打”中从重惩处的要求,在1997年新刑法生效前死刑罪名达到74个,就是到1997年新刑法生效,死刑罪名也还有68个,这就为死刑裁判、重刑裁判敞开了缺口。严惩什么犯罪其当年审结数量就较多、刑罚也就较重,工作报告中的具体数据明确可以体现,“严打”具体对象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而对其的刑罚通常也都较重,这样的情况是常见的,传统刑法理论以社会危害性来说明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就越重,而对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却没有可以具体量化和比较判断的标准,截止到目前理论上还是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也有相当多一部分法官是接受传统刑法知识的教育并将其运用与审判工作之中,在自上而下的“严打”政策下,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从重处罚,刑事审判中偏向重刑也就“顺理成章”,这样“严打”刑事政策就进入刑事审判的视域之中,也就是说,“严打”刑事政策影响定罪,更影响量刑,尤其是从重处罚,1983年更是加重处罚。“严打”不但在实体上从重,还在程序上从快,抽象主要犯罪事实、弱化证明标准、不注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缩短法定程序、迅速审理、案结事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更难以保障结果的正当性。因为,如果程序不正当,即使案件的结果正确而且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其结果也不具有正当性,更何况“严打”中完全不能保障案件的结果正确。换句话说,程序正当与否关系到结果正当与否。历次“严打”都强调从重从快,只是1983年表现的最为突出而已,其后的“严打”中在遵循“依法”方面有所好转,但多像是完成任务一般,刑事审判中已经深深印入了“严打”的烙迹。就此以观,“严打”不仅在实体上影响到定罪、量刑,更在程序上影响到刑事审判。

    

社会越发达,法治越进步,刑事审判越细化、越规范,进入刑事审判视野中被考量的因素也就越多,不单单刑事政策影响定罪、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主持者、裁判者(或者说法官掌控者刑事审判中的罪与刑)个人的素质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作为法官,懂不懂法律知识、有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法学教育直接决定其司法实务的操作水平,具体到刑事审判中来,就是对于法律规范本身的理解水平,概念的精准程度、构成要件的核心范畴、边缘范畴及其界限,刑罚具体情节的比较、考量其对应的合理刑罚幅度并判定具体的刑罚(刑法理论上有点的理论和幅的理论)及罪刑均衡的关系,案件事实的抽象、提炼,证据的分析、运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循环往复、彼此耦合的选择与判断,无不体现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都影响到刑事审判过程的推进情况和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肯定会得出不完全一致的裁判,有时候甚至相差甚大。法官的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审判经验与审判的正当性密切相连。另外,在工作报告中一直强调法官的政治素质,明确刑事审判的目的,深刻理解国家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决议等,能够密切联系审判实务,并合理吸取、转化、融入审判活动,并能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偏不倚的行使权力,实体上共同作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也左右着法定刑幅度内对宣告刑的选择。而整个审判程序则是在法官主持或者说控制下进行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与人权的保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易言之,法官个人本身对于刑事审判而言意义非凡,都影响到个案中罪的认定与刑的裁量,这也是历年工作报告都特别注重司法队伍建设的缘由所在。

    

随着近几年法治思维的“生根、发芽”,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不是“我说了算”而成为“案件事实符合......,根据......的规定,应当......”的模式,这正是法治思维的表现,尽管刑事审判中完全达到预定的法治思维目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已经迈入即是好的开端。法治思维中对于判断对象区分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事实必须是通过证据能够认定采纳的案件事实,可以等于也可以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进行规范评价的基础就是法律事实,这就是法治思维内化为审判思维的理性表现,也是客观事实接近法律事实的程序,如果规范的构成要件足够明确,逻辑涵摄即可完成这一接近程序。刑事审判正是通过证据认定待判事实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规范的评价与价值的选择,程序正义就需要程序的公开与透明,让人们参与的刑事审判才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审判,只有如此方可增强人们对裁判结果的理解、认可甚至是维护。权利义务规则便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利益,特别是被告人利益,同时也是对法官裁判权的约束,依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范围公正、合理的行使权力,工作报告中花费较大的偏度突出强调了审判人员出现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要严格依法追责。反之,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又可以促进刑事审判的程序公开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法治思维的贯彻将法官精英主义真正推向高潮,使法官各方面素质达到精英化、高水平,审判输出又能大众化。法治思维是长期的培育过程,在其漫漫征途中,必将推进刑事审判逐渐进步和文明。


(二)影响方式:形式与实质


政治因素进入刑事审判的视野,其作用发挥的方式、机理而言可概括为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形式层面是指我们能够发现、体验到的影响,实质影响是我们从个案中难以发现,而是审判背后深层的视角,从不同方面对刑事审判产生的影响。或者说这种形式的影响是直接发生的,实质的影响是间接发生的。直接与间接的分化又是从刑事审判总体抽象与具体个案两个方面来界说的。直接影响就是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之间直接发生关系,不需介入其他载体,而间接影响即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之间需要通过第三方连接而发生作用,是与直接影响相对而言的。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这里的抽象刑事审判意指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纵览、总结、概括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明确刑事审判的大方向、大格局,在此基础上安排下一年工作这样宏观的角度进行的界说,注重刑事审判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追求一般正义;与之相对,具体的刑事审判是在刑事审判中就个案的审理、裁判全过程进行的概述,强调的是个案中罪的认定与刑的裁量,追求个别正义。

    

在工作报告中,历次“严打”都是置于当年刑事审判部分的“头条”而出场,直接影响到定罪与量刑,为什么说是直接呢?这里的刑事审判不是定位于个案审判中考察的,而是从宏观、抽象的刑事审判视野下而言的。“严打”时期明确了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这样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类型,也就决定了刑事审判中所需要裁判的犯罪类型。其次,“严打”一直强调从重从快,这是在量刑的角度所要遵从,尤其1983年“严打”出台的两个规定,对于特定对象不但从重甚至加重了刑罚,程序上简化,只要求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缩短时间,追求快速完成审判“任务”,以制止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并维护社会安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严打”政策直接影响了刑事审判,但对于个案而言,除1983年“严打”为刑事审判单独制定了罪刑规则,此时,法律表面上是正义的,但它的适用却是非正义的,除直接影响涉嫌其罪的刑罚外,都是间接影响刑事审判,政策的背景、措施、意义都需要法院系统全面学习、掌握并能够深深内化为案件裁判的操作指引,最终是贯彻于审判过程中的,而罪刑法定是刑事审判的铁则与枷锁,刑法是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而政策不是。法官的整个审判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尽管有一个逐渐规范化的演变、发展过程,不是始终如一、一蹴而就的),实体上认定犯罪必须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而认定犯罪的过程就要在法律规范的流程中依次进行而不得任意为之,这样下来,“严打”政策就间接的作用于法官进而对个案审判的产生影响。

    

“人才强国”战略更是如此。国家发展渴求人才,刑事审判工作作为国家大局中的内容之一,工作内容还具有特殊性,自然就要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尤其一线办案法官的专业素养、政治能力、道德水准等各方面素质的提高,能让人信服的法官所作的刑事裁判更能让人接受与支持。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审判主体的专业素养直接关乎案件性质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综合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正的命脉,更能够公平、公正的定纷止争,裁判过程和结果更能被民众和社会接受甚至维护裁判的权威性。但是,个案审判则不同与此,人才队伍建设直指司法队伍的精英化,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改观过程,需要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上升,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并不能完全展现出来,只能不断的改进法官素质从而间接影响个案审判。

    

法治思维是囊括全局的新思维,由人治思维到法治思维的转换,是新事物的诞生,也将会伴随旧事物的衰退直至消亡,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阻碍和羁绊,是一个艰难与循序渐进的过程。也由于其2013年才正式拉开序幕,刑事审判中长久以来注重法律思维,也即三段论的适法活动方法,全面深入至法治思维的范式在审判中见足见影还有一个阶段性的发展路径,在刑事审判中尚未直接体现。因为法治思维终究是一种主体认知对象,进而分析问题并通过作出价值选择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那么就需要适用主体自发的接受、援用,而不是模仿与套用。刑事审判中就是法官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再细化、再深入,与审判活动中具体运用,从而使刑事审判规范化,其影响方式自然就是间接发生的。法治思维的提倡和运行对于抽象的刑事审判合理性、正当性来说又是直接的,遵循规则并保证权利的审判活动是结果正义的必备要素,近几年来的刑事审判逐渐公开、透明,赋予各方诉讼参与人表达诉求的机会和渠道,程序正义得以保障,权力得到监督,审判就自然得到被告人的信服与被害人的支持。在此意义上而言,法治思维直接影响刑事审判。


这里的直接与间接或者是形式与实质,都是围绕着刑事审判本身而言的,从审判之外再来检视,就会发现,刑事政策中包含有罪刑内容时,会影响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刑事政策会演化为刑法规范,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刑法的逻辑推理,也即刑事立法的活跃化,能够快速应对变化的社会现象,以更有效的防控犯罪,无声中会发现刑事审判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也是在排除法外要素干涉的过程,司法与立法、行政更清晰的区分开来。审判主体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伴随诸多个人因素,长期以来即凝结为审判经验,由内而外的散发出的审判理念,防控犯罪的过程也是权力规制的过程与人权保障的过程,审判越是公开透明、汇集多重声音、意见越是能实现正义,活的审判实践能够演化出死的刑法规范所没有的理念,这就是政治因素对于刑事审判深层的实质影响。


(三)发展趋势:事实与价值

    

刑事审判本身存在与否和其好与不好的判断是截然不同的,但其存在是进行价值判断的前提和基础,而不能相反。正是有刑事审判的产生、发展、变化,在不断接近防控犯罪目的的过程中,社会现象在变化,人们安宁的需求在变化,曾经的刑事审判不能满足现在的内心要求,就像现在的刑事审判无法满足未来的社会一样,一直在追赶一直在自我超越,不断的推进刑事审判规范与理性走向,在需求与被需求、满足与被满足之间,就是对刑事审判进行的价值判断,进而才会有后续的批判与改革,才会使其价值更大化。

    

1980年到2016年工作报告字数上由少到多,内容上不断扩展,审判实践不断细化,数据逐步公开,政治话语渐渐祛魅、法律术语慢慢凸显,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注重接受监督,不断总结司法规律、完善审判机制、优化法官队伍、避免行政干预,依法审判界定与操作越来越明晰和规范的演变过程,就是刑事审判规范化发展之路的真实与详实写照。从中可见:刑事政策刑法化、审判队伍精英化、审判思维法治化。

    

1983年“严打”中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畅通无阻出台实体上从重、程序上从快的两个专门规定,大大逾越了刑法规定的界限,严重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机能。经过多次“严打”实践,到2014年严厉打击暴恐犯罪时,严格捍卫罪刑法定主义,针对打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要,及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和出台《反恐怖主义法》,暴恐行为犯罪化,使得针对暴恐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甚至可以说这正是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生动体现。

    

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刑事政策的内容或者精神的刑法化,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或者精神体现在刑法中,刑法的整体或者部分体现或反映了某项刑事政策的内容或者精神;二是指某项具体的刑事政策被条文化、规范化,成为刑法内容的一部分。2014年“严打”的相应内容进入刑法即是后者的力证。刑事政策可灵活操作但明确性不够,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可操作,能够弥补刑事政策这一缺陷,刑事政策刑法化能够使刑事政策走向合法化,进而成为审判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使刑事政策避免灵活性的不足而具有稳定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政策都可以且应当刑法化,其有严格的条件和要求,更多的可能表现为具体刑事政策的司法化(通过司法解释表现出来)和司法机关运用具体刑事政策对具体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演变使得刑事审判牢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不逾越其预定的“犯罪圈”和“刑罚圈”边界,在法治国的范围内一切刑事案件必须是通过法律的规范评价,而不是刑事政策的定性与定量认定,罪名的成立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多次循环、不断切合下而进行。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是实现刑事政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而刑事政策一旦通过刑法实现规范化,也便具有了直接性和强制性,从而作用于刑事审判。刑事政策刑法化有助于避免“严打”视野下从重处罚在司法裁量中的实际运用,因为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更多的在量刑,刑事政策刑法化可以规范量刑,从而有助于刑事审判的规范化。


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法官由开始强调增加办案人数到重视法官的理论学习,又到注重接受法学教育背景,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再到后来强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审判队伍,从业务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各个方面优化审判队伍的质量,严格司法准入制度,到现在的司法改革中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定位清晰、分工负责,审判外人员另当别论,更加注重办案法官的真正精英化水平,正是人才强国战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体体现。现今的司法改革还在不断强化和优化审判队伍,从法学教师、律师中选拨优秀人才进入审判队伍,注重法官的基层办案经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推行法官终身责任制、员额制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从不同层面都加强审判队伍的素质,使法官不仅能办案还能办好案。精英化的审判队伍是刑事审判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刑事审判合法、合理、合情的支撑与保障。

    

刑事审判,简单来说就是法官依法审和判的过程。考察了刑事政策进入刑事审判与审判队伍的精英化问题之后,还有必要对法官如何审和判的问题进行方法论的深层分析。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语)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惯用和通用模式,在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现在,案件类型多样化、新颖化、复杂化,法律适用不能再僵硬化、模板化,法治国家建设中自上而下倡导的法治化思维是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又最优化的选择。法治化思维尽管刚刚起航,到被全面理解、接受直至自觉适用还有一定距离,但其贯彻于刑事审判可以使审判过程清晰明了,规则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可以促使法官主动且严格的依法主持审判进程,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能够落到实处;权利义务思维和程序思维保证当事人及参与人能够参与其中,主动的进入和全面见证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裁量过程,各方权利得到保障;程序是办事的前提,程序思维是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刑事审判实体正当的保障;法治化思维审判权又置于多重方式的监督之下,践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治化思维在刑事审判中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直接促使法官真正成为法治的践行者,只有用一批“傻”到不仅用法律规范自己,而且也用法律约束他人法律群体和用法律规范化审判案件,中国的法治建设、法治中国才算真正的开启,审判队伍精英化也才算真正建成,刑事审判规范化自然就步入法治正轨。

    

政治因素影响刑事审判的不同方面,基于价值考量产生了刑事政策刑法化、审判队伍精英化、审判思维法治化的趋势,也是司法改革将要走的路。价值理念的更新是永恒的话题,也是难以被彻底满足的,刑事审判本身具有滞后性,就注定了其具有的被动性。随着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的推进,法治文明也是时代浪潮的宠儿,刑事司法的文明必然首当其冲,审判的规范化就是要处理好法外因素的影响问题,政治因素的影响通过刑事政策刑法化解决了审判依据问题,捍卫罪刑法定;审判队伍精英化解决了审判主体问题,保障刑事审判的权威与认可;审判思维法治化提高刑事审判的理性和规范化,真正让人民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审判的变化过程就是法制——法治的演进过程,近40年的工作报告就是我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貌。起初审判队伍“平民化”、法律规范不全面、不完善,“严打”深深的影响甚至左右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随着社会的进步、审判经验的总结、审判队伍的优化,罪刑法定主义逐步提升并得到实践的遵循,刑事审判的规范化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齐头并进。刑事政策刑法化、审判队伍精英化、审判思维法治化贴合当今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大步伐,政治因素进入刑事审判视野的合理转化和融合,而不是“拿来主义”的生搬硬套并成为刑事审判重重要的影响因素。换言之,刑事政策刑法化化解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矛盾与冲突,为刑事审判提供适用依据和裁判准则;审判队伍精英化满足了审判业务的专业性需求并兼顾了审判队伍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为刑事审判提供了主体保障和权威性的支撑;审判思维法治化符合当前司法改革步伐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求,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引和正当性的保障。有此审判主体——审批依据——审判方法三位一体的共同作用下,刑事审判必将走向规范化、文明化、正当化。


是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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