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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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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5号发布    根据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83号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第一编 总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件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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