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思研究:捐赠人可否在公益慈善捐赠中指定捐赠款物受益人?

姜子婧 周小龙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关于我们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系由来自国内外的多名资深律师、博士、博士后、教授组建的,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刑民交叉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一般情形下,公益慈善活动中捐赠款物的用途去向,基本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意愿,但并非表示可以完全遵照,其中不仅涉及公益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的区分,也关乎公益性组织的权责范围,本文则着眼讨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能否直接指定其捐赠款物的受益人,何种情况下,其捐赠意愿将不受法律保护?

一、公益与慈善法律概念下的受赠人和受益人

受赠人,即接受捐赠款物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表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接受公益捐赠的受赠人。而受益人,则是捐赠款物及捐赠人提供服务所帮助的对象。

参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受赠人、受益人概念更为直接、明确的定义:“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

二、从捐赠涉及的主体出发,公益慈善类捐赠的分类

明思团队曾在《法援公益:公益捐赠与慈善捐赠法律上有差异吗?——以税法为视角》一文中分析过公益捐赠与慈善捐赠区别,从概念上来说,慈善捐赠范围稍广,正是基于其主体的范围更广,其活动表现形式更为多样,通过比对二者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公益慈善类的捐赠分为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对两种捐赠方式的区别规定十分明晰。

直接捐赠是指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即为实际受赠人。此种捐赠方式相比之下效率更高,行为更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且在实践过程中极易于与民事赠与混淆,数例公众人物身后捐赠事宜引发受赠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多因于此,本文对此暂不做讨论。

间接捐赠更加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即捐赠人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团体,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或捐赠人的意愿再分给各受益人,即如《慈善法》第三十五条前半句与《公益捐赠法》中对捐赠形式作出的规定。此类捐助更具有普遍性与公益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同时基于我国对公益组织及慈善组织的组织运营与活动开展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间接捐赠受公权力干预程度更强。本文讨论的即是公益捐赠活动以及慈善捐赠活动中的间接捐赠情形下,捐赠人可否要求受赠公益性组织将捐赠款物直接给予特定主体?

三、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表明法律原则上不禁止公益慈善捐赠中的定向捐赠,即捐赠人在捐赠时明确捐赠款物的受益人或者使用方向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法律在基于尊重和保护捐赠人意愿时,是考虑尊重捐赠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保障公益慈善捐赠中的公益性这一基本特征前提下的捐赠意愿的,但同时对受益人范围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受直接指定成为捐赠受益人,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多体现为捐赠人亲属、职工等。

《慈善法》这一规定的订立初衷是出于保障公益慈善活动“公益性”属性的考虑,禁止公益慈善活动被假借名目,成为个人民事赠与的包装,与公益事业出发点背道而驰。除此之外,根据此前从税收角度分析的公益慈善捐赠活动异同不难得知,公益性捐赠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受赠人范围不加规制,公益慈善捐赠极易成为捐赠人逃避法定纳税责任的手段之一。

综上,捐赠人向法定公益性组织捐赠款物时,法律不禁止对受帮扶对象的直接选定,但不可直接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收益对象在公益慈善领域活动时,需明确区分公益慈善捐赠与个人民事赠与,才能起到维护公益慈善事业稳定的宗旨。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最高法院判例:刑案不利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时,相对方能否预留税款?(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出让方应以发票充高项目公司成本交付受让方之效力分析(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一方未实现合同约定在先条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明思案例)

• 管辖权异议能否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之不同裁判规则(明思案例)

• 一起涉外并购中的律师谈判技巧实例---兼评对赌协议

• 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 明思案例:明思代理买方,因卖方业主反价获判赔8倍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涉外股权转让再审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方挽回上亿损失  百万律师费判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

• 明思案例:在合同尾页签名保证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明思案例:负债期间变更投资人,明思律师成功追加新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明思案例:涉8亿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思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适用缓刑

• 明思案例:网络股权众筹的刑事风险——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

• 明思案例: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代表配偶必然免责

• 明思案例: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不影响公司的外部诉讼

• 明思案例:约定违约金超过50%,缘何得到生效判决支持

• 明思案例:英国内政部推翻移民局原行政决定, 明思律师代理华人复议成功

• 明思律所承办网络借贷“专项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专题研讨会圆满落幕

• 明思律所成功承办“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

• 明思律所协办“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圆满落幕

• 明思律所作为市律协唯一协办单位隆重举办《明思中秋夜——广州律师文化节专场音乐会》

• 明思律所作为省律协唯一协办律所隆重举办“首届广东省企业法务高峰论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