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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侵权了我?”发布自己拍的照片被告侵权,要赔8万多……

广东普法 2023-08-26


8月15日

科学科普博主、星空摄影师戴建峰

称自己拍的照片

被“视觉中国”告侵权

当晚,“视觉中国”回应称

这是个“误会”

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16日上午,戴建峰针对此事再次发文回应,明确表示:“我不接受你们(‘视觉中国’)的观点,这里没有误会。”



8月15日下午,摄影师戴建峰在网络上发文称,他接到“视觉中国”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拍摄的作品对“视觉中国”的173张照片造成侵权,需要赔偿8万元。戴建峰表示,他在电话里告诉“视觉中国”的工作人员,这些照片都是他自己或朋友拍摄的,不应构成对“视觉中国”的侵权。


随后,“视觉中国”的工作人员向戴建峰发送了邮件,说明了涉及侵权的照片内容,并要求他限期回复。



戴建峰提供的邮件截图显示,视觉中国称:“近期我司通过监测发现,在贵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的使用场景中,未经授权使用173张我司拥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视觉作品。经在我司版权管理系统对比核查,尚未查询到上述视觉内容的任何授权记录。



“视觉中国”提供了两个解决方式,其一,双方合作,戴建峰的公司以单价300元的价格购买不低于已使用数量(173张)图片,合作期限为1年。其二,双方和解,戴建峰公司以单张500元的价格支付这173张图片的使用费。


▲视觉中国邮件截图 


戴建峰表示,他查阅邮件后发现,“视觉中国”称侵权的照片中,有大部分是他自己拍摄的,剩下的部分也获得了拍摄者的授权。而他所拍摄的所有照片都不涉及与“视觉中国”的合作。其中,最早有10年前拍摄的照片。



戴建峰表示不解:不知道我的作品怎么成了视觉中国所有的版权,还要我赔偿,干了十几年第一次遇到。”


戴建峰介绍,他曾授权作品给朋友公司使用,朋友公司也反馈收到了视觉中国的电话,同样被视觉中国索要一定赔偿。他想知道的是,视觉中国从哪里获得了他的照片进行销售的,拿他的照片起诉了多少公司,又获得多少收益?“(‘视觉中国’)根本就没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和版权,为什么要拿着我的照片去起诉别人?”


此外,@中国国家天文官博也在戴建峰博文下评论称,“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电话,诸如美国航天局NASA发布的公版图片都算作他们的版权。”



同日,“视觉中国”一位工作人员称,公司内部有搜图功能,会将互联网中的图片与公司图库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并对结果进行进一步的筛查。若相似度较高,将会采取相关措施。“视觉中国”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戴建峰的回应,他们已收到反馈,正了解相关情况,日后会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8月15日晚



视觉中国官方微博回应称这是一个“误解”,表示: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


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此事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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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视觉中国”此前曾陷入版权争议


2019年4月11日,因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纳入自家图库,这家中国最大的版权图片交易平台引发了“众怒”。此后有网友发现,国旗和国徽的图片也出现在了“视觉中国”的版权图库中,这将针对“视觉中国”的声讨推至高潮。随后,共青团中央发布两张在“视觉中国”网站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图案的截屏,上述截屏中带有“版权所有:视觉中国”的版权声明以及如用于商业的咨询电话。团中央官微质问“视觉中国”“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舆情发酵后,“视觉中国”紧急下线相关图片。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跟进此事。


同日,针对“视觉中国”网站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情况,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2019年4月12日,天津市网信办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同日,“视觉中国”在“VCG视觉中国”发布致歉信,称接受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批评,全面配合监管部门彻底积极整改。当年4月18日,对“视觉中国”的处罚决定出炉,天津市网信办对网站运营主体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从重罚款的处罚。当天盘后,“视觉中国”发布公告称行政处罚金额为30万元。至此,此事才算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九派新闻@Jeff的星空之旅、@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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