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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郭某、周某被刑拘!

安徽政法 2024-05-02

铁路车站和列车
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维护公共秩序和铁路运输安全
是旅客的基本义务


旅客在铁路出行途中
应当听从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引导
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出行
共同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近期,铁路警方处置了
多起扰乱秩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甚至袭警的案件

↓ ↓ ↓



案件一


男子不配合安检
殴打警察被刑拘


近日,郭某在兰州站安检口
携带超过限带容量的充电宝

不仅不配合安检工作

反而辱骂工作人员

打砸物品,情绪十分激动

执勤民警发现后
立即前往处置



面对民警和安检员的劝说
郭某不但不听从
反倒冲向安检台
准备抢拿被扣留的物品
拿起凳子威胁民警



在多次劝说和警告无效后
民警决定将郭某强制带离现场
郭某反抗剧烈
多次捶打、踢踹民警
日前,铁路警方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



案件二


酒后持改锥
袭警被刑拘 


近日,在北京南站
男子周某在进站安检后
坐在地上吸烟
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



周某不但
不听劝阻,反而情绪激动
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
威胁、推搡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随即向警方报案

此时,G2568次列车
退乘的合肥铁路公安处
乘警支队民警黄邦城经过现场
亮明警察身份
制止周某的违法行为



周某情绪愈发激动
用改锥戳击黄邦城胸部

被黄邦城当场制服

日前,周某因涉嫌袭警
已被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铁路公安”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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