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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
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而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胡适
胡适:
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
文 | 陈志武
01
胡适说,“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
这句话不仅让“五四”时期的激进青年,甚至连今天多数人都难以接受。
一个人先顾自我、然后才顾他或根本不明确地顾他人,这种“为我”怎么成了最好的“为人”了?按照这一道理,“个人主义”不便是最好的“集体主义”了?
从表面看,许多人会认定胡适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是多么冷酷、多么没有人性、多么自私,等等,它就像亚当·斯密在世纪经典《国富论》中阐述的“看不见的手”那样无法接受。
斯密说:你不要整天想到怎么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效劳,你只管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做事就行,因为当你和其他人都把自己的利益服务到最大时,尽管你的主观愿望没有想到是为社会而作,但实际效果是你为社会、为集体做出了最大的贡献!
按照胡适的语言,斯密的意思不就是“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了么?
遗憾的是,像众人不能理解亚当·斯密一样,胡适的思想在中国社会被误解甚至被批判至今。他的著作在小学、中学、大学课本中继续被忽视,一般学生和成年人对胡适了解甚少。也正因为此,中国社会仍然受到那些似是而非观念的毒害。
暑假将至,热爱自由、崇尚进步的学生都应该补这一课,暑期必读书至少应该包括《胡适文集》、斯密的《国富论》、弗里德曼的《自由选择》。
这几本书看似不相关,但实际都涉及良序社会的基础与制度问题,谈到选择自由、个人意志、个人责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02
似是而非的“爱”,反而最有害
基于表面的朴实结论常常似是而非,经不起逻辑考究和经验实证。让我们暂且停谈“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等会儿再回到胡适。
比如,“有富共享”,作为行为准则,你很难挑剔这种道德境界,难道你要主张“有富独吞”吗?
所以,社会中,当张三赚了钱马上在亲戚朋友中分光时,所有人和媒体都会赞不绝口,“张三是好人”,而没有人去问:张三的亲戚朋友为什么不能自己去赚?他们自己为什么不能自立?张三用钱把亲戚朋友养起来之后,是否有道德风险,亦即,这些亲戚朋友是否反而被养得懒惰了?
所以,中国社会里,成功者如果给亲戚朋友少分了,受到的道德指责反而比懒惰者受到的要多。
“我们看过以上玉溪四户富商之家的衰败情况后,最深刻印象是像文兴祥、冯祥这两位本人兴家的人一经死去,商号即因无人经营而停业……由于本人在世经营商业时,家中兄弟子女等家人,几乎都是闲散过活,并多有烟、赌等不良嗜好,以致家人中没有一个成器的,所以本人一死,一家即后继无人。”
就像“爱”子女,表面上的逻辑自然是,既然你爱他,你就应该什么要求都满足他,否则,在子女需要钱的时候,你有钱也不给,心这么冷,这能算是爱他吗?这种一要必给的“爱”,到最后,只会让子女像玉溪的文兴祥、冯祥家兄弟子女一样,都不成器,实际效果上你给他们的是“害”,而不是“爱”。
离开1943年的中国,回到今天的现实,看似“爱”而实为“害”的逻辑照样充斥在价值体系、社会道德、具体政策中。
比如,宏观调控政策。为了抑制房价上涨太多,政府调控政策一是降低房产开发土地供应,让开发商无地盖房,二是控制开发商的银行贷款,使房产商的日子不好过,惩罚他们哄抬房价的行为。
相反地,如果政府的政策是不仅增加房产贷款和土地供应,而且也优惠、鼓励普通老百姓谁都能做房产开发,这样看似乱套,但实效上,会不会反到把房价压下、让老百姓也能买到房呢?
时下物价上涨,社会愤怒,政府也很头痛,所以又要调控。为了控制物价,最朴实、脑力上最懒惰的做法是什么呢?当然是直接限制物价,同时打击“投机倒把”、抑制中间商的商业贷款了!
如果限制物价,那会刺激、鼓励需求,增加通胀压力,同时直接影响农民养猪、养牛、种粮的积极性,会减产,使未来物资供应减少,未来的通胀会更严重。因此,表面上再次不可思议的是:让物价涨、鼓励“投机倒把”是最好的解决通胀办法!
03
利己,是最好的利人
可在斯密、哈耶克、胡适、弗里德曼看来,这些“忘我”却恰恰是“通向奴役之路”。
胡适的言辞不那么富有战斗力,也不一定能煽情,但他思想的价值也恰恰来源于其理性。
胡适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
同样是为了自由公正的理想,有些“五四”青年主张个人权利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为了集体,“个人”必须无条件牺牲“小我”。发展到后来,就延伸出财产集体所有、公有、国有。这些“忘我”主张最终被“革命”者所利用。
在胡适看来,个人权利和“为我主义”是自由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权利在先、不能“为我”,如果只强调集体的利益,怎么能有自由?
“利人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先于个人,这在逻辑上就有悖于自由,基于集体主义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支撑自由。
胡适说,“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而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引自《易卜生主义》)
所以,胡适强调的“为我主义”是跟个人责任相伴的个人主义:为了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你先要对自己个人负责,因而先要“为我”,让自己成器。
胡适说,“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又一句表面上不可思议的名言!他当然不是鼓励人们孤立、与社会隔离。
那么,在范美忠老师碰到地震时,他是否有放下一班学生、自己先跑出教室逃命的自由?胡适的“为我主义”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强调个人对自主选择的后果“担干系,负责任”。
老师可以选择做老师,也可以选择不做老师,他有这种自由,可是,一旦选择了做老师,他就接受了“老师”这一职业所包含的责任,包括学校和众多家长的信托。
选择做老师时,他自愿放弃了一些自由权、接受了相应的责任,为此得到的补偿是工资待遇、社会名誉等。他在地震时二话不说就逃,这不是他有没有自我利益当先的选择权问题,因为他身在学校做老师的每一刻,他的这一权利已经通过契约放弃、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学生的责任。
换言之,如果一个过路人正好在地震时走过教室,他可以自由选择逃生,人们可以从道义上指责他,但不会说他有责任去帮助学生逃生。而范老师有这种职业责任。
胡适一生的为人风范也证明了,一个“为我主义”者可能更是一个负责任、有社会道德的人,因为他的负责任和守道德更是基于自愿,不是由于他人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