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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娟 | 界定、测量与控制:国外腐败研究的主要维度和问题

董娟 深大社科学报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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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测量与控制:国外腐败研究的

主要维度和问题


董娟,管理学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访问学者

原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



腐败是历史性动态生成的一种常态化的反道德行为或现象,是为了满足个体或群体私利,不惜践踏法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团体、公共职位等的滥用,是世界各国理论与实践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通过对国外腐败研究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概念界定、原因测量、控制机制作为国外腐败研究的三个重要维度,分别构成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焦点、重点。首先,概念界定作为国外腐败研究的逻辑起点构成了其研究的立论基础。围绕什么是腐败,国外学界形成了强调个体道德失范属性的古典学派和侧重违反公共利益属性的现代学派,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了凸显道德话语体系建构的新古典学派和致力于腐败动态性常态性研究的新现代学派。其次,原因测量作为国外腐败研究的焦点,并以此形成了国外对于腐败症结的基本认知。围绕为什么会腐败,国外学界从个体、群体、整体不同层面进行分析后认为,个体层面的腐败,某种程度是需求无法满足时的替代性方案;群体层面的腐败,则与意识形态对于群体行为的诱发机理有关,即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腐败认知,激发腐败意图,最终破坏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从而诱发腐败;整体层面的腐败,源于物质价值观盛行导致的腐败亚文化及由此形成的腐败温床。最后,解决机制,即如何能够尽可能地遏制、控制、减少腐败是国外学界腐败研究极为关注和热议的重点。在寻求解决机制过程中,国外学界认为应该根据腐败的成因、特点、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控制:对个体层面的腐败,重点在于通过制度性、结构性变革提供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降低个体腐败诱因;对群体层面的腐败,重点在于破解经济非均衡发展导致的贫富分化在政治层面的利益二次分配,提升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对整体层面的腐败,重点在于建立健全宏观层面和具体制度设置,实施过程中建立更严格的监督监察检察体制机制,实行更严厉的处罚惩戒措施,从而最终真正有效遏制腐败。

关键词


国外腐败;学术流派;界定;测量;控制;意识形态



纵观古今,没有哪个议题比腐败更能引起理论与实践极高关注度的了。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作为力推全球反腐为己任的非政府、非盈利的国际民间组织,每年年底发布的全球廉洁认知指数排名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热议。“腐败敏感指数”、“消费物价指数”、“腐败认知度”等概念都是透明国际在构建、衡量一国反腐败成效时的指标与依据。

      尽管受制于意识形态、传统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透明国际发布的廉洁认知指数排名也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遭人诟病,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非政府机构的腐败研究能够超越它的全球影响力。根据透明国际2019年的腐败认知指数(CPI),腐败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一个严重问题。

      我国学界也在积极探索腐败治理的有效机制。同时,随着理论研究的聚焦细化,改革实践也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以后更是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对腐败零容忍的基本改革思路。改革实践的发展也给我国的腐败治理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学术研究不仅要了解自身,立足国情,更要了解、掌握国外相关研究概况与前沿动态,从而能够及时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性借鉴,与时俱进。


一、概念界定:国外腐败研究的流派发展


概念界定是国外腐败研究基本的也是首要的维度。在学术史上,国外学界通过概念界定揭示什么是腐败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流派及发展历程。


(一)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


      什么是腐败?如何界定腐败?不仅是腐败问题研究的第一步,也决定了对腐败的基本认知和不同应对策略。然而,腐败作为一种复杂、多样、多变且难以摆脱的现象,尽管国外研究源远流长,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通用的定义[1]。通过梳理后不难发现,国外关于腐败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城邦正义”[2]的讨论,以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贿赂之门”[3]的分析。随后,诸多国外学者都在其著作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逐渐形成了“前现代社会科学时代”和“后现代社会科学时代”两个时期划分下的古典学派和现代学派[4]。

      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卢梭等学者为代表的古典学派,强调腐败与个体道德失范和政体异化间的重要关联,而以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学者奈(J.S.Nye)为代表的现代学派则更强调腐败与公共利益、公职、市场间的关系[5]。显然,这一划分既反映了腐败研究的不同学术流派,也体现了西方政治学的阶段划分,彰显了腐败研究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中的生成背景与阶段特点。


(二)新古典学派与新现代学派


      在继承古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腐败研究逐渐产生了新古典学派与新现代学派。新古典学派和新现代学派都是在各自基础上对原有学派理论的拓展,并由此形成了目前国外对于腐败概念的最新阐释。

      1.新古典学派

      新古典学派在继承传统古典学派思想的基础上,强调腐败反道德属性的同时,着重从话语体系建构腐败概念。新古典学派认为违反基本伦理道德要求的就是腐败。近年来活跃在国外腐败研究领域的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有布肯·布鲁斯、丽莎·希尔、班纳吉、阿比吉特、森迪尔·穆拉尼坦、雷玛·汉娜、瓦迪亚、兰扬、施莱夫、维什尼、斯文松等。

      (1)反道德属性。新古典学派更加强调腐败概念的反道德属性。譬如学者穆罕默和乌斯曼明确指出,腐败是一个人为了未经授权的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的不道德行为[6]。联合国反腐败全球方案将腐败定义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学者布肯·布鲁斯和丽莎·希尔提出,“从古代到18世纪末几个世纪的政治话语中,腐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腐败并不总是滥用公职特有的概念,但往往适用于对道德、精神和身体堕落的更为模糊的恐惧”[7]。总之,对于新古典学派而言,对于腐败的界定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具体表述也存在差异,但始终固守道德标尺是其显著标识与特点。反道德性,既可以作为判断腐败的标准,也可以界定腐败本身则是新古典学派始终固守和强调的内容。

      (2)道德自身也需考量。对于道德,新古典学派也始终保持谨慎态度。新古典学派认为道德本身也是需要仔细斟酌的。诸如瓦迪亚(Vaidya)和兰扬(Ranjan)通过对印度库马尔案中腐败、再腐败及两者间关系的研究后指出,“过去的研究表明,官员们经常通过各种策略来合理化他们的腐败行为,其中一种通常被称为‘平衡分账’,即通过模仿诚实,确立自己的权威,并给予他们接受或拒绝贿赂的自由。在这种合理化策略下,官员们为了平衡他们的腐败行为,说服自己努力保持诚实,从而使他们的腐败行为合理化。换言之,官员们合理地利用诚实,以抵消他们的腐败行为,然后当他们觉得自己已经诚实了足够长的时间后,重新开始腐败”[8]。

      由此可见,有些腐败的反道德属性是一目了然、不存在争议的,但有一些却是需要仔细推敲、反复求证的。因为道德本身的界定也需要具体斟酌,否则极有可能陷入腐败的陷阱当中。这也是新古典学派所强调的。

      (3)违背道德必定违法。新古典学派认为违反伦理道德必定违法。新古典学派认为腐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道德、法律都无法将其穷尽,二者应当互相加持,反道德属性的话语体系的建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填补现行法律的真空与漏洞,因为违反道德的基本也是违法的。譬如国外学者斯文松(Svensson,2005)、施莱夫(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1993年)通过研究后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私利出售政府财产,即官员从他的特殊职位中获得了个人利益。然而,具体到实践中,什么是腐败又存在细微的差异。例如,我们假设一个政府官员对分配政府合同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他如果选择把它卖给他的侄子,并从中获得极大的个人利益,这可能被视为腐败。但是,最终是否违法还是取决于该国的腐败立法,因为如果官员有最终发言权,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官方规则,那么在我们的定义下,这将不被视为腐败,尽管在道德上存在疑问”[9]。

      可见,腐败一定是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的,即便某些法律的漏洞或者寻租人能够有效利用现有制度框架规避法律的制裁,但只要发现它违背基本的道德要求,基本可以断定它也是违法的,这也是新古典学派着力强调的内容。

      2.新现代学派

      新现代学派在继承现代学派关于腐败研究的基础上强调腐败是指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团体等的滥用。同时,新现代学派通过文化社会学、历史学等角度侧重对于腐败动态性与常态化特点的研究。近年来较为活跃的新现代学派人物主要包括赫伯特、韦林、克里斯托弗、福特、海登海默、约翰斯顿、布伦丹、帕斯捷尔纳克等。

      (1)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团体等的滥用。新现代学派强调腐败是对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团体、公共职位等的滥用的同时,对腐败按照公、私不同领域进行划分也是其关注重点。诸如学者韦林和赫伯特提出,腐败是指公共资源向非公共目的转移[10]。

      彼得、鲍尔和克里斯托弗则根据活动领域的不同将其分为公共腐败和私人腐败。公共腐败发生在广义的政府活动领域,而私人腐败涉及滥用私人组织及权利关系,导致人类痛苦,并抑制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活动领域[11]。

      此外,不同于新古典学派,新现代学派认为,“刑法和共同道德不足以描述具体的社会行为,而当权者有能力将某些不正常的行为包括或排除在法律范畴之内。因此,腐败过程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性。事实上,确定一项特定行动是否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团体在特定历史时刻寻求影响公众舆论的方向”[12]。

      总之,不同于新古典学派关注道德属性,新现代学派更加侧重公共属性是否被滥用或者异化。此外,新现代学派与现代学派一脉相承的同时,是对传统现代学派思想的发展与细化,强调腐败的常态性与动态性。

      (2)腐败的动态性。新现代学派认为,腐败之所以棘手关键在于其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这是新现代学派通过文化社会学等角度对腐败进行研究后所强调的基本观点之一。譬如海登海默和约翰斯顿通过研究后提出,事实上,腐败是一种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有不同的解释。非恒定动态生成的违反法律、道德标准的消极行为结果是腐败的标签与成因。此外,除了社会文化角度解释腐败,认识到腐败的动态形成过程之外,从历史学角度追溯腐败成因,继而界定腐败概念也是国外研究腐败的思路之一。

      新现代学派通过文化社会学、历史学研究后认为,腐败一词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漫长。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腐败便开始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譬如学者福特、布伦丹在研究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时提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腐败被定义为不正当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13]。但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腐败零容忍,因此这一概念界定显得内涵狭窄了。因为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行政不作为、行政懒作为、行政乱作为都被认为是腐败,这是新时代中国腐败的全新界定。当然,这也并非个案,类似的例子很多。“例如,在许多国家(美国、印度等),如果公民支付费用,他可以更快地获得护照等服务。虽然这项法案在这些国家不被视为腐败,但在其他法律中没有此类规定的国家就被认为是腐败。同样,譬如政府官员向支持者提供资助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具有的伦理和分配含义,在某些国家被认为是腐败,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此类重要的政治经济交织问题,如果没有任何正式的规则在技术上被打破,则不被视为是腐败”[9]。凡此种种足见腐败概念本身的动态性与复杂性。

      (3)腐败的常态性。新现代学派强调腐败的常态性,即腐败治理尽管不遗余力,但腐败的存在是一种常态。腐败在当下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学者帕斯捷尔纳克研究后指出,“我们都对政治体制中的腐败程度感到惊讶。我们认为腐败经常发生甚至是常态,例如从为政府建立的私营建筑公司获得资金,为政客交换恩惠和金钱。作为借口,一些企业家宣称,如果没有这些好处,他们就永远无法获得合同……腐败的政治家们说,如果没有这些公司提供的资金,他们将无力支付竞选活动,而选举活动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如果他们赢得胜利,候选人必须支付广告团队的费用,这些人的工作根本不便宜。如果以贪污的方式支付,他们会给政治家打折,或者,如果金额存入国外,他们会更好”[14]。因此,腐败的常态化成为新现代学派研究的重点。

      比较研究是新现代学派的主要研究方法。研究不仅涉及到美英等发达国家、OECD国家,还涉及到中亚、东北亚、美洲、欧洲、非洲。当然,中国也是国外新现代学派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言之,新现代学派的研究范围几乎可以涉及到世界上每一个国家。譬如新现代学派在对2012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中包括的176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后指出,“丹麦在世界银行2011年的腐败控制指标中的百分位排名为100,新西兰的百分位排名为99.5,芬兰的百分位排名为98.6。相比之下,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分别在2012的腐败认知指数(CPI)上排名第5和第14,在腐败指标的2011控制上分别拥有96.2和94.3的百分位数。为什么这些国家或地区在2012年消费者物价指数和2011年控制腐败指标方面的表现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个问题的答案很重要,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政策来遏制腐败,并采取不同的方式遏制腐败”[15](P3)。

      腐败在所有国家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概莫能外。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各自又都有自身的困境与难题。为了便于研究,新现代学派根据不同标准将腐败进行分类研究。譬如官僚、行政、集权或分权;大腐败、零售腐败和小腐败;也可以是地域性和家长式腐败[8]。

      此外,个案研究也是新现代学派腐败研究的重要方法。诸如有学者通过对6个国家(孟加拉国、肯尼亚、德国、波兰、韩国和英国)的案例研究,阐明了那些希望打击腐败的国家必须明白,治理质量与成功的反腐败战略有不可磨灭的联系[16]。

      可见,新现代学派更加关注现实问题,寻求解决之道,认为腐败是世界各国公、私领域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一种现象。即便在丹麦,这个在2018年被透明国际排在首位、被认为是最廉洁的国家,也并非是一个腐败为零的国家。这也是国外学者研究腐败过程中对腐败概念的基本认知之一。截至目前为止,腐败的存在依旧是一个常态。不管贫富、不论阶段,世界各国都存在腐败。简言之,腐败是一种相对而言的常态化现象。

      总之,无论是强调道德属性的古典学派与新古典学派,还是强调公共属性的现代学派与新现代学派,对于腐败概念的核心认知是一致的:腐败是历史性动态生成的一种常态化的反道德行为或现象。

      概念界定作为国外腐败研究的逻辑起点构成了其研究的立论基础。围绕什么是腐败,国外学界形成的不同学派及相关研究都各有所长且各有局限,这也是理论研究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以上研究在客观上既反映了西方政治学关于腐败的研究历程与阶段,也说明了界定概念本身并不困难,但是,想要通过概念界定穷尽对于腐败问题本身的理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针对腐败这一特殊且重要的概念,这是国内外学界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无法回避且难以克服的问题之一。

二、原因测量:国外腐败研究的焦点


为什么会出现腐败?如何测量一种行为是否是腐败行为?这也是国外学者分析腐败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原因测量这一维度展开研究,既形成了国外腐败研究的焦点,又成为对公共政策的主流挑战,更是政客们和公众现在都在激烈讨论的问题[16]。


(一)需求无法满足时的替代性方案


      个体层面,腐败产生的缘由是什么?国外学界通过研究后指出,腐败某种程度是需求无法满足时的替代性选择。腐败并非仅仅存在于权贵、特权,或者某种特殊身份和具有某种社会动员能力的角色之间,甚至在普通民众中间也会存在腐败。腐败、潜规则盛行,这是一个腐败肆虐国家或地区的表征。同时,腐败的蔓延又会助长民众对于腐败极大的甚至不可思议的容忍度。这一点与廉洁国家对腐败的零容忍恰好相反。从广义上来理解,大众的腐败从众行为某种程度缘起于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无法满足时寻求的替代性方案。国外学者在研究中亚地区腐败问题时,从个体层面指出,“为什么老百姓要搞腐败?官僚、贫穷和文化不会迫使中亚地区的个人行贿、利用关系或出售政治支持。相反,腐败是亲属、社会团体、市场和正式政府计划无法提供基本商品和服务的最后手段”[17](P1-2)。此观点主要出现在对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研究论述当中。国外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对于腐败的宽容,主要基于正式规则渠道公共需求无法获得满足的不得已而为之。在发展中国家,基于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度,原本应该由公权力、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没有得到提供,从而导致需求短缺,腐败在此刻充当起了替代性满足的手段与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很难得到满足的国家极易出现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譬如“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和银行无法提供人们需要的工作和信贷,这促使个人非法向政府官员寻求就业和贷款。首先,当基本商品和服务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时,个人会从事腐败行为,试图从政府官员那里获得他们需要的东西。第二,减少国家经济干预的市场改革政策可以限制这些选择,从而鼓励腐败。第一个论点揭示了作为腐败原因的替代商品和服务的缺失,第二个论点解释了缺失存在的原因。总之,这些论点构成了研究腐败的‘替代方案框架的缺失’”[17](P1-2)。


(二)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激发的产物


      群体层面,腐败产生的缘由是什么?国外学界通过研究后指出,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腐败认知,激发腐败意图,最终破坏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成为腐败的又一诱因。为了避免想当然的常识性认识导致的逻辑推理误区(譬如高薪养廉的立论基础是精英主义意识形态有助于遏制腐败),国外学者通过政治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利用跨学科实证和实验设计,分析了意识形态领域精英主义与腐败是否存在因果必然性后提出,“精英主义意识形态与腐败认知呈负相关,但与腐败意图呈正相关。此外,与低精英主义意识形态条件相比,被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条件激发的参与者表现出较低的腐败认知,但更高的腐败意图,即激励人们维持和支持当前的等级结构和精英制度的精英主义思想导致了对腐败的认可”[18]。换言之,越是秉持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的行为者,腐败认知度越低,腐败意图越高,越有可能出现腐败。反之,越是较少持精英主义意识形态的行为者,腐败认知度越高,腐败意图越低,越不可能出现腐败。总之,精英主义意识形态越肆虐,腐败认知度越低,腐败意图越高,越有可能产生腐败。国外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将制度正当性理论的预测力扩展到腐败,而不仅仅是与不公正相关的不利方面,并为解释腐败提供了建议”[18]。另外,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在群体层面解释了腐败的诱因,指出了意识形态对于群体腐败行为的诱发机理与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密切相关,从而为解释腐败的成因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三)物质价值观盛行的结果


      整体层面,腐败的缘由是什么?国外学界通过研究后指出,物质文化因素是激发腐败的诱因之一。腐败是一个既抽象且复杂多变的议题,由此也导致腐败成因的复杂性。凯莉M.麦克曼(Kelly M.MeMan)在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治理过程中,通过可替代的新框架分析后提出了影响腐败的因素,诸如腐败的替代品与市场改革的影响、贿赂、偏袒和客户主义等,同时,通过构建多层次分析框架,分析了物质价值观与贿赂核准之间的关系[17](P25)。首先,围绕为什么会腐败,国外学界认为,那些更加强调物质价值观的人更倾向于证明贿赂是正当的。在物质至上的社会价值观主导下,容易滋生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急功近利、拜金主义等腐败亚文化,而这些腐败亚文化恰恰是滋生、助长腐败的温床。其次,腐败的原因是多样且不确定的。譬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本身也会对腐败产生影响。然而,相对于其他因素,社会文化诉求不同带来的道德价值诉求,较之于其他诱因相对更加稳定且恒常。“具有道德价值诉求的预防腐败犯罪政策,如促进诚实、奖励良好表现、强调责任和认可透明度,可能会提高个体参与度,从而增加个人对欺诈的厌恶,因为政策的影响取决于提供的不诚实对欺诈的好处有多敏感”[19]。因此,从大众层面,构建一种良性的社会价值文化更加有助于遏制腐败。

      总之,尽管国外有关腐败成因的研究文献数量较多,但是总体而言,对于为什么会腐败?腐败的原因是什么?国外学界主要从个体、群体、整体层面展开:首先,个体层面,腐败是需求无法满足时的替代选择;群体层面,高精英主义价值观产生的腐败认知度和腐败意图破坏了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整体层面,物质文化盛行导致的腐败亚文化是其诱因。总之,以上研究对深化腐败认识,寻求腐败治理之道提供了诸多思路。

三、解决机制:国外腐败研究的落脚点


理论研究最终都是为了回应现实。国外腐败研究中的正反经验的总结都是为了寻求更好的腐败控制机制,尽可能地减少腐败。因此,控制机制作为国外学界研究的基本维度之一,一定意义上也彰显了理论研究的初衷与目的。

      国外学者对腐败的危害进行了全面分析,尽管不乏不同声音的交锋,诸如所谓的“腐败是快速增长的必要先决条件”[20],与之相反的“腐败贫困论”。然而,反腐败作为基本共识是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和恒久议题。


(一)提供可以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


      国外学界通过研究认为,减少因个体层面需求无法满足诱发的腐败,关键在于通过制度性、结构性变革满足个体需要。莱登瓦(Leden eva)认为,腐败应被视为对不断变化环境的适应[21]。较之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似乎更加棘手,因为贫困易于刺激腐败的生长。腐败会导致经济的倒U型发展,相比长远来看,腐败一定会导致经济下滑,进而进一步恶化贫困并加剧腐败治理的难度。某种程度上,个体在基本公共服务满足方面的结构性或制度性贫困是导致腐败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而导致的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结构性腐败,即制度设计尤其在基本公共服务供求制度设计方面出现了结构性错误造成的具有路径依赖型的腐败。解决因个体基本需求无法正常满足造成的线构性腐败,“为普通公民提供腐败的替代品是一项有效的反腐败策略。在市场、社会团体和家庭成员能够满足个人基本需求的情况下,个人不太可能与政府官员发生腐败。建立市场促进机构和减少对社会群体的限制可以增加基本商品和服务的供应”[17](P159)。因此,解决制度性腐败的最佳途径唯有制度再造。摒弃以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求错位导致的结构性失衡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减少此类腐败。总之,国外学界认为,个体层面,为了避免腐败的出现,应尽可能公平公正地提供可以满足普通公民需要的基本公共产品及服务,以避免替代品腐败的出现,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提升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


      国外学界认为,减少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诱发的群体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破解经济非均衡发展导致的贫富分化在政治层面利益的二次分配。简言之,群体层面的腐败治理应通过减贫提升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来应对。“国外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尽管在收入水平相似的国家中,腐败的程度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然而,经历经济增长的国家往往在一系列治理指标上有所改善,包括感知到的产权保护、获取信息和可预测的商业法规,这也是减少腐败的因素。因为更好的制度可能是经济增长的结果,收入、腐败和执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19]。相形之下,经济发展经受困境、衰退,尤其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恰恰与之相反,腐败形势相对严峻。“尽管经济学家发现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强烈的负相关关系,但这一规则似乎有例外,其中最突出的是日本、韩国等,在快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存在着广泛而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事实上,每个国家的‘经济奇迹’的全盛时期都发生在政治腐败严重的时期。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国家’模式的支持者往往低估了东亚腐败的重要性。例如,查默斯·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承认日本存在广泛的‘结构性腐败’,但对其置之不理,他认为腐败的政治家仅仅是在诚实的技术官僚统治下统治国家”[22]。因此,在一国出现贫困、颓势、转型等征兆时,面临贫富分化、基尼系数快速增长的同时,也要关注到高精英主义意识形态的抬头,以及在政治层面的利益二次分配等因素影响下的社会执行机制的撕裂与断档可能造成的更深层次的腐败。同时,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至少部分取决于目标人群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文化规范[23]。总之,发展经济,尽可能缩小贫富二元分化差距的同时,警惕转型期的腐败问题,规范价值观、社会文化,通过提升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才能尽可能地减少腐败的发生。


(三)更有效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


      整体层面,国外学界认为,减少因物质价值观盛行诱发的腐败的关键在于宏观层面更好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因为短期内社会文化层面的问题很难通过宣传、教化等方式等到有效根治。更好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恰恰是应对社会价值物质文化盛行地区的一剂良药,因为社会价值文化不仅会进一步激发腐败行为,同时恶化政治生态,并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形成一个单向度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采用更有效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双管齐下,才能见效。“为什么腐败的政治家能在民主选举中幸存。这是因为腐败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其成为选民倾向于认为政治家特别无能处理的问题,诸如当选民认为腐败是候选人选择中的一个常数时,他们很可能会忽视政府绩效这一方面,因为他们的投票基于其他关注点。这种态度在腐败较为普遍的情况下更加普遍,这导致了对腐败的问责在最需要的情况下会更弱的预测”[24]。“事实上,涉及的政府官员因此类行为而受到制裁似乎至关重要:因为政府不当行为被制裁的可能性越大,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越低,反之亦然。数据显示,致力于反腐败的政府也被认为更值得信赖、更合法、更关心人权。政府越有可能确保一个有效的司法系统,就越能更好地控制腐败。刑事司法系统的执行似乎尤为重要,而且公务员的不当行为越可能受到制裁,国家控制腐败的斗争就越少”[19]。以芬兰的腐败治理为例。芬兰腐败治理卓有成效,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更好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芬兰依靠几个监督机构公正地执行以下9项反腐败法:芬兰宪法(1999年)、刑法(1889年)、政府法(2003年)、行政程序法(2003年)、国家公务员法(1994年)、地方政府法(1995年)、反腐败法(1999年)、会计法(1997年)和审计法(2007年)。主要监督机构是议会审计委员会、监察员、司法大臣、国家审计署和媒体。芬兰的腐败感知水平较低,表明这些监督机构在执行各种反腐败法律方面一直有效”[15](P9)。

      总之,对腐败理论与实践的关注都来自于现实与实际的需求。因为腐败是复杂、变动且难解的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无形中使得腐败本身的复杂性早就远远超出了研究者的预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腐败研究的难度系数。加之国情不同,各国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结果也不尽相同。从本质上讲,腐败是一个政府问题。这个问题越根深蒂固,政府机构就越不可靠,而且这个问题很可能影响到执行法律的机构[19]。因此,腐败的界定、测量与控制作为国外腐败研究的基本维度和主要问题,为我国学界的腐败研究提供了某种全新的视角与思路。控制腐败应从个体、群体、整体层面考量,通过制度性、结构性变革,提供可以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实施更好的监测和更严格的处罚,从而尽可能地遏制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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