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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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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王艳重婚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9号)]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民事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善意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民事法律不予保护而且一般会规定相应的制裁或救济措施,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无效,且无效的效力溯及行为开始起。因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仅针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即申请属于善意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恶意实施的欺诈申请行为则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对上述《意见》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法律对善意的申请宣告死亡,且经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宣告死亡的效力予以保护,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出现的,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以维护现存状态为原则,即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基本的人伦性理,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故意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收取到丈夫汇款的事实,编造丈夫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致丈夫被宣告死亡,严重违法,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丈夫被宣告死亡而导致二人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也自始无效,因此,被告人在丈夫被宣告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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