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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跨国绑架案巴拿马法院对同案犯宣告无罪中国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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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祺祥,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标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8)粤0114刑初18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锦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上诉人王锦标,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8年2月19日,被害人罗某1在巴拿马被绑架,同案人要求在中国国内交赎金。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王锦标应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了新手机和卡(132××××6191),以便帮同案人陈某收取赎金。2018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锦标用新手机卡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1在国内的姐姐即被害人罗某2,要求收取61万元赎金,并指挥被害人罗某2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嶂半山腰的公园交钱。

被害人罗某2于2018年4月26日22时15分许,按照被告人王锦标指示将装有61万元的旅行袋放在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度假区芙峰路一路牌下后离开。被告人王锦标告知被害人罗某2,给了钱巴拿马那边会放人。随后,被告人王锦标在收取赎金61万元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和天贵路交界处将新手机和卡扔入田美河中。2018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锦标告知同案人陈某已收到钱,同日17时许,被害人罗某1在巴拿马被释放。2018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锦标将其中425000元钱存入同案人陈某指定的刘某账号为62×××68的账户内(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8年4月28日22时许,民警在花都区将被告人王锦标抓获。后从被告人王某处起获涉案赃款148700元、手机1台、背包1个等物品。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8年4月28日22时在花都区客运站对面马路抓获被告人王锦标。
2.我国驻外使领馆明码发电关于请求警方协助调查失踪案事、关于失踪人员协查事、续报关于巴拿马警检方就我公民失踪案希我协助事、拉美快报、巴拿马中讯网报道,主要内容为:我国驻巴拿马使馆于2018年3月23日发电广东省公安厅并抄外交部领事司,希望警方就中国公民罗某1上月在巴拿马失踪案协助调查手机号机主(曾用相关号码向事主家属拨打勒索电话)、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确定上述手机拨打方位。2018年3月29日又发电广东省公安厅并抄外交部领事司,称接失踪人员罗某1姐姐罗某3电告,接到貌似当事人声音的电话,称若罗家再不付款,罗某1将有生命危险,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当时巴拿马警员也在场。巴警方询问我相关部门是否在协查。协查是否有结果。2018年4月18日再次发电广东省公安厅并抄外交部领保中心、公安部国际合作司,称巴方近日发现当地几名足球运动员盗刷受害人罗某1信用卡,巴警方随即将其抓捕,正在进行审讯。目前巴检方再次致函我馆,希我方就以下事宜继续提供协助:是否掌握在中国国内针对受害人罗某1的犯罪举报或相关信息,鉴于有人使用(86)135××××0349向巴拿马境内打电话就罗某1下落索要钱财,能否协助找到通话人员,并调查询问其打电话目的。巴拿马当地关于被害人罗某1案的报道称被害人罗某1于2月19日收工预备回家时被绑,期间家属接到勒索电话,对方讲广东话,4月27日获救,并附被害人罗某1相关图片。
3.勘验号为K440114608002018041426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4月28日2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锦标的住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泮塘社公寓楼A梯901房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其中在阳台晾衣架上有一个蓝色行李袋,技术员原物提取,东南房梳妆台下方储物格有13万元人民币。
4.勘验号为K440114608002018041426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4月29日17时许,民警对交付赎金现场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嶂芙峰路荷花围烧烤场门口路边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5.案发视频录像,证实:被害人罗某1被绑的两段视频、一段语音,有一段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害人罗某1眼角有伤,手脚被链子锁住,拿着当日的当地报纸。
6.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证人罗某2136××××3845手机号于2018年4月26日22时许主动拨打手机号为132××××6191的电话、证人梁某1157××××2703手机号码于2018年4月26日20时至21时先后五次接到手机号码为132××××6191的电话。被告人王锦标案发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2××××6191于2018年4月23日至26日期间频繁的与号码为0050768855666、0050765065026进行通话;被告人王锦标案发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18年4月3日至4月26日期间非常频繁的与归属地为巴拿马的号码005××××5008、0050760082537进行通话。
7.银行转账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锦标账号62×××84于2018年4月28日分三笔存入437900元,于同日转汇出425000元到证人刘某的银行卡账号62×××68元(证人刘某的财号已冻结)。
8.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罗某1被绑架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罗某1自被释放后一直没有回中国花都,未能对被害人罗某1制作陈述材料。暂未发现同案人陈某的去向并对其进行取证。
9.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害人罗某1从2017年7月7日出境前往美国,之后没有回到中国的记录。
10.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口本,证实:被害人罗某1、罗某2及证人罗某3、罗某4的身份材料,以上人员的住址均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园前路5号301房。
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锦标身上及其住处起获业务回执清单2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存款、转账回执各1张)、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手机1台、涉案的蓝色背包1个及现金148700元。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锦标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13.证人罗某4的证言:2018年3月17日,他们往我在巴拿马的家里打电话,他们告诉我,我的儿子在他们手里,要我给他们一百万元巴波亚货币。我说不可能筹集到那么多的钱,我还说想看看我的孩子是不是还活着,让他们给我发一些照片或者别的,好让我知道他的状态。他说只要我给钱,我想要什么他们都会给我。之后的一周内,他们每天都会给我打电话。一周之后,他们又告诉我如果我想知道关于我儿子的消息的话,我要给他们50万元巴波亚,他们很生气,我们也没有得到我们想得到的,他们就对我大声的辱骂。又过了几天之后,他们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他们30万元巴波亚的话,他们就会放了我儿子,但是如果我什么都不给他们的话,他们就会杀掉我的儿子,还说如果我要是不给他们付款的话,我就是不爱我的儿子。因此,我也在不停地向他们要求证据,希望能够得知我的儿子是否还活着。他们说他们什么都不会告诉我,还威胁说我要是再不给钱的话,他们就要切掉我儿子的一根手指,然后寄给我。我跟他们说,我平时也不经常和我儿子在一起,我也不知道他的手指头是什么样子的,让他们最好还是给我发一个视频,希望视频中能清楚地看到我儿子。之后,在同一个星期里,在放出我儿子之前,他们又决定把价钱减到10万元巴波亚,我告诉他们我现在只有83000元巴波亚,他们说不管我去偷还是通过任何途径,我都要集齐这10万元巴波亚,还说我必须要把这些钱寄到中国,他们在中国接收。我拒绝了,因为在中国会更容易被抓起来的,他们说无所谓,反正也不是他们的事情。之后在2018年4月23日,他们给我打三次电话,告诉我我可以给我的儿子通话,但是电话中我什么也听不到,我说如果你们还是这样的话,我就什么钱都不给你们了,至今我都还不确定他是活着还是已经死了。之后的第二天,他们给玛丽索某发了一段视频,这段视频依旧很不清晰,在这段视频里能够很清晰地看到那是我的儿子,他还活着,他被捆绑着,还带着手铐。然后我就给我在中国的女儿罗某2打电话,我告诉她,她的哥哥还活着,告诉她那些歹徒想把钱在中国交给他们。之后那些歹徒又给玛丽索某打电话,问她要我女儿的电话号码。2018年4月26日,他们给我在中国的女儿打了电话,让她首先去一个超市,之后再上一座山,那座山在中文里叫“芙蓉嶂”,让她在那里把钱放到他们指定的地点,他们说让她从公园里爬上山,在某棵树下把钱放下,之后会有人去拿走的,然后就可以等待我儿子被放出来了。2018年4月27日凌晨3:50到4:00之间,我儿子回到了家里,我看到他全身都有被殴打的痕迹,所以警察带着我们去了医院检查。之后我在中国的女儿还打电话询问哥哥是否已经出现,我回答“是”,她哥哥已经回来了。从那时起,她又告诉我中国警方已经找到了歹徒的踪迹。正在寻找,一旦确定我儿子在这边安然无恙,中国警方便可以展开追捕行动,后来警方成功地逮捕了犯罪分子并且冻结了他们的帐户,避免他们把钱再汇到巴拿马。歹徒后来又联系我和玛丽索某,让我们取消在中国对他们的指控,让我告诉警察说那一笔钱是正经的生意往来资金,如果我不这样做他们就会杀了我全家,他们知道我们住在哪里,也知道我的孙子孙女们在哪里,还知道他们在哪里上学。之后的几天内,有一个号码一直在给我和玛丽索某打电话,那是一个陌生号码,但是我们都没有接听。当时我们都充满了恐惧。对方还是不断地打电话,还威胁着说要杀了我全家,之后我便决定找一个合适的时机同我的家人一起离开这个国家。他们所打过来要钱的电话,全部都是中国人用中文打的电话。
证人罗某4在庭审中的证言:2018年2月19日晚上,我儿子罗某1一直没有回来,我打电话也关机,第二天下午我就报警,巴拿马的警察调了案发现场的视频,看到他出门一开车子就被三个男子按下去带走了。我也报警了,警察看了视频,他出门一开车子就被人按下去了,视频中能看到对方车的样子,但看不到车牌。后来我收到一条信息,内容是他知道是什么人绑架你的儿子,我当时不太相信,我问对方要什么条件,对方说要10万元美金,我说我没有这么多,对方说让我先付5万,就告知我是什么人绑架我儿子。我就问对方什么名字、在什么地方居住,对方说这个你不需要知道,说支付5万元自然有人告诉我,对方说他不是参与绑架的,只是卖信息给我要10万元,我后面打电话他也没有再接了。后面过了2个月都没有消息,我妻子天天在哭,我自己也很乱,突然一天我去买东西,半路有人给了我一个电话,问我是否是罗某1的父亲,让我准备100万美金,我就想我儿子还有希望,我一下无法筹到这么多钱,对方就说没有100万元就不要儿子了,我就说要100万美金才放我儿子的话,就把我也捉去。过来一个星期,对方又打电话给我说至少要50万美金,我说凑不到那么多,但我尽力凑,要对方保证我儿子的安全。最后对方说到交30万美金时我就觉得有点希望了,就找了一些认识的人想办法凑钱,后来对方让我立即付10万美金,当时只有女儿罗某2在国内,我就让她救救弟弟,我女儿就跟我儿媳妇说了如何交易、给钱。我当时要求让我儿子讲话,当时对方给我发了录音,但是好像是也好像不是。第一、二次说不行,骂了几句就关了。我就要求见见我儿子,后面绑匪发了一个视频给我,视频中我儿子的衣服被扒掉,我儿子胸口有胎记,头也蒙住,就显示出我儿子胸口的胎记就证明是他。罗某1是在4月份回家的,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是凌晨4点多。回来的时候手、脚摩擦肿的很厉害,右边眼睛有伤。罗某1在巴拿马是开网吧的。在失踪之前没有人上门讨债,他也没有去过赌场。对方发给我们的罗某1的视频、录音,我们都已经提供给巴拿马及中国的警察。
14.证人罗某3的证言:2018年4月25日下午2点25分,玛丽索某通过WISHAP给我发送了一个视频,视频中可以看到我的哥哥罗某1。这是那些歹徒在向我们证明罗某1还活着,我当下就向在我家照看我们的警察说,视频里面那个人就是我哥哥。我爸爸当时说咱们赶快把钱给他们吧,这样他们就能放了我哥哥。那时我们已经筹集了10万元巴波亚,但是因为歹徒想要在中国接收这笔钱。我一直都有储蓄,我在中国的姐姐罗某2也帮助我一部分,所以才能够在中国集齐这笔钱。此时歹徒向玛丽索某要来了我姐姐在中国的电话,为了要和她取得联系,之后我们就给我姐姐打了电话,问她现在是否已经集齐了钱,她说都已经准备好了,然后告诉她让她在未来24小时之内待命,随时有可能联系她,告诉她一个具体的交钱地点。巴拿马时间2018年4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对方告诉我姐姐,让她去一个叫做“芙蓉嶂”的山上,那里有一些休闲娱乐的区域,把钱留在那里。歹徒指示让姐姐先上山,然后会看到一个公园,在那里等候。之后他们再次打电话,让她继续向上走,会发现有另外一个公园,姐姐一直走上去,走到了指定的那个地点。到了之后,他们说让她把钱扔到最后一棵树下,然后她就可以走了,还让她不要说任何话,也不要喊叫,否则他们就立即下令杀了哥哥。但是在把钱留下之前,她又向歹徒索要了另外一个视频,想要再次证明哥哥活着,但是对方没有同意。他们说只要把钱留下,他们就会放了我哥哥。之后姐姐就离开了,并给我爸爸打了电话,说她已经把钱交了过去后又联系了歹徒,那边关机了,就没有任何消息。直到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哥哥罗某1在我家里出现了,他们把他放出来了。歹徒给玛丽索某发送了语音,之后这段语音又通过警察传送到了我这里。那段语音里他们对玛丽索某说,让我们取消指控,还说玛丽索某的爸爸也参与了这件事情,他们也有玛丽索某的照片,还说玛丽索某明白该怎么做,所有的这些我都是从他们给我发送的语音当中得知的。在我哥哥回到家里之后,玛丽索某离开了家,之后我就不知道任何关于她的消息了,我哥哥回来的时候十分消瘦,眼睛周围都能看到被殴打的痕迹,还发炎了。手和脚都能看到被链子捆绑过的伤痕。
15.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8年大年初六早上,我老婆罗某2收到她妹妹罗某3的微信,说罗某1在巴拿马黄金广场被人绑架。4月26日凌晨两三点,我岳父通过微信联系我老婆,说已经通过两段视频确认罗某1被绑架依然在生,而绑匪要求10万元美金的赎金。绑匪还跟我岳父说他们不敢在巴拿马收美金赎金,要求在中国大陆收人民币,并要求我们在一个小时内,提供一个中国大陆的手机号码给他们用于联系。因为我岳父岳母和罗某3在巴拿马,所以我岳父岳母经过考虑就委托我帮忙筹备赎金。我在4月26日凌晨4点多,把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一个新的移动号码(157开头,具体号码不记得了)发给岳父让他转给绑匪。26日早上,我就去找人借钱筹钱,而我老婆罗某2就去向花都区公安机关报警。我向我四婶借了10万元;向我三婶借了10万元;向我姨丈借了10万元;向罗秀琼的老公借了20万元;我自己将之前备着的12万元拿了出来,共筹到62万元。到26日晚上20时许,绑匪打了我157的那个电话,我老婆接了电话后,电话内一叫“明某”的男子先是问了我老婆是否准备好钱,接着问了我们在哪以后就要我们前往旗岭市场。于是我用蓝色的单肩旅行袋装着61万元,由我开我的香槟色途观小车载着我老婆前往旗岭市场。我们到了旗岭市场后没过几分钟,“明某”又打电话过来,让我们去芙蓉度假区。我们到了芙蓉度假区的水库的停车场那停车,过了大概10分钟,“明某”又打电话让我们去龙王庙山顶公园。我们开车去到龙王庙厕所的位置,“明某”又打电话过来,但这时电话故障,我们一直无法接听电话。我们开车到山顶公园的停车场,然后接着开到出停车场旁的Y型路口那停下。这时我老婆用她自己的136××××3845手机打给“明某”,“明哥”就让我们掉头走到最后一盏路灯处停了下来。接着“明某”让我老婆提那袋子钱出来,放在一个路牌的旁边。我老婆照做后,“明某”就让我们离开,并表示收了钱之后巴拿马那边会放人。我们就开车从芙蓉镇那边离开。27日下午17时许,我老婆告诉我,我岳父通过微信告诉我老婆对方放了罗某1。我筹的61万元罗某1有还给我,我岳父承诺过,由我和我老婆先出这些赎金,等事后会还给我和我老婆。罗某1在5月7日晚上,通过网银转了41万元到我的中国银行账号,又转了20万元到我的建设银行账号。5月8日早上,我就将借亲戚们的那些赎金全部还了。
16.证人刘某的证言:2018年4月26日巴拿马时间早上11时37分,吴某1在群里面问各位老板早上好,他说有一个朋友想换七万五美金。他的朋友在中国有人民币,当时那个汇率6.33人民币等于1美元,我说我要了。因为我需要在中国给厂家货钱,我就把我的账号(包括我的卡,姓名,花都支行)发给了吴某1。然后吴某1就跟我说75000元美金等于425000元人民币,我就打算给对方30000元美金的支票,另外的一部分给他现金。2018年4月27日,吴某1问我是不是我说的那张银行卡,问我收到钱没有,当时是巴拿马时间凌晨01:08,吴某1发给我一张汇款单的照片,跟我说钱已经打过去了,总共4250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28日早上09:35,我发现我账户没有收到钱,我跟他说没有到账,吴某1回复我没有到账吗?吴某1就说转钱不是当天到账,我说跨行没有那么快到账。过了一些时间,在当天10:04,我收到转账。吴某1说让我晚上拿点现金还有支票给他,但是之后还是当天我就查到我的账户被冻结。我问吴某1,为什么我的账户会被冻结,吴某1不清楚这件事,然后吴某1就问他那个转钱的朋友(胡某)。他的朋友告诉他说转钱的那个朋友被抓了,我就问吴某1想约他朋友出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转钱的那个人为什么被抓,他朋友说不清楚。我就买机票回中国了解是什么情况。我把中国银行卡62×××68发给了吴某1,到4月27日,吴某1告诉我钱已经转给我了。根据吴某1发给我的汇款回执单显示,汇款时间是中国时间2018年4月28日,汇款帐户银行卡号62×××84,汇款地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金额425000元人民币,联系电话:139××××9931。我兑换这些钱目的是我用这些钱给中国厂家货钱。按当天时间汇率结算,主要是方便给中国这边厂家付款,没有什么好处。2018年5月4日晚上,罗某1(我叫他“阿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他什么情况,我跟他说不清楚。他就跟我说,他知道我的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他告诉我,打给我的那些钱是赎金,我就告诉罗某1,这些钱是吴某1的一个朋友介绍给我的,我是和他们兑换人民币的。我就把我和吴某1联系聊天记录发给了罗某1,之后罗某1就跟我说,让我第二天去巴拿马当地警察机构把事情的详细情况说一下,如是把情况说出来,不用害怕。当时我跟吴某1一块去的,在那里就把情况反映了。
证人刘某对其与吴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指认,证实:其将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发给证人吴某1用于转账的情况。
17.证人林某的证言:因我老婆的弟弟罗某1被绑架,我筹集了20万元现金给梁某1去交赎金,现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8年2月底,当时我从居住在巴拿马的岳父处得知,我老婆的弟弟罗某1被绑架了,一直没有什么消息。到了2018年3月,陆续有绑匪索要赎金的消息传回。当时我们几个亲近的亲属都知道这个情况,但由于一直没有确认罗某1的生死,所以一直没有交赎金。到了2018年4月26日凌晨,有人发了一个短视频给我岳父罗某4,是罗某1被绑住控制的视频,对方要求我们家属马上在中国大陆这边筹钱。我得知这个情况后,就筹集了20万元现金,并于4月26日12时许交给了梁某1,让他去处理交赎金的事情。我从2月底开始就知道罗某1被绑架的事情,是我居住在巴拿马的岳父罗某4告诉我的。一开始说罗某1失踪了,去向不明。到了2018年3月,又有消息传回说有绑匪索要赎金,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我岳父与梁某1他们一家联系的比较多。我当时只是想着人在巴拿马,我们在国内的亲属也只能筹点钱帮忙,其他的忙也帮不上。我给梁某1的20万元是我个人所出,他已于2018年5月8日早上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还给我了。
18.证人黄某的证言:2018年4月26日早上,我侄子梁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老婆的弟弟在巴拿马被人绑架了,要勒索一大笔钱,要向我借一笔钱来赎人命。当天10时许,我拿上我的存折来到时代城附近的农商银行取出了10万元现金打算借给梁某1。我取了现金之后,也不敢走出银行,就在银行的营业厅内打电话叫梁某1来取。梁某1没过多久就来了,我在银行内把钱交给了他。后来我就离开了银行。2018年5月8日上午,梁某1又约我到时代城附近的农商银行,当面把10万元现金还给我。
19.证人杨某的证言:2018年4月26日10时许,我在公益路的一间农业银行营业厅内借了10万元现金给梁某1。当时我侄子梁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老婆的弟弟在巴拿马被人绑架了,要勒索一大笔钱,要向我借一笔钱来赎人命。问我有多少钱能借给他应急,我答应借给他10万元。于是我拿上我的银行卡去到花都区骏威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在柜台取出了10万元现金,打电话给梁某1来取钱。约10时许,梁某1就来到银行,我把钱交给了他,他就离开了。我只是听梁某1说他老婆的弟弟在巴拿马被绑架,绑匪要勒索赎金,详细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不认识梁某1他老婆的弟弟,因梁某1说要现金,所以我就直接给他现金。2018年5月8日上午,梁某1拿了10万元现金到我家小区门口还给我了。
20.证人常某的证言:2018年4月26日9时许,我接到我外甥梁某1的电话说他老婆的弟弟在巴拿马被人绑架了,要勒索一大笔钱,问我能借多少钱。我当时刚好有10万元现金在家里,我就告诉梁某1能借10万元给他应急,于是梁某1就到我家来取钱。大约10时许,梁某1就来到我家,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他,他就离开了。2018年5月8日上午,梁某1拿了10万元现金到我家还给我了。
21.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2018年4月13日的陈述:我弟弟罗某1在巴拿马经商,我父母也在那边帮他看小孩。因我弟弟在巴拿马被人绑架,今天我来派出所报案。我弟弟在巴拿马经营网吧、电脑零件、手机、电脑游戏等方面的生意。2018年2月19日,我弟弟一夜未归,开始时我父母以为他是有事去办了,到20日中午的时候,仍未见我弟弟的踪影,电话也关机。于是我父母就向巴拿马警方报警,巴拿马的警方便开始调查。20日下午,我父亲的手机上收到一条乱码0034688166310发的短信,内容是自称知道绑架案的内情,但怕危险而不敢现身,说手机号135××××0349的持有人知道内情。而当天晚一点,手机号码135××××0349打电话给我父亲,称知道内情要10万美元的线索费。后来这条线索巴拿马警方证实是假的。之后的日子里,我父亲的手机和我弟弟家中固定电话陆续收到勒索电话,内容都是说我弟弟在他们手中,要求赎金,但每次我父亲要求与我弟弟通话或者视频,以证明我弟弟的人身安全对方就会挂断。而且嫌疑人是说粤语的。大约在10天前,中国大使馆与巴拿马警方都要求我在中国报案,因为嫌疑人的电话都是中国号码。嫌疑人要求的赎金开始是100万美元,然后是50万美元,近两三天要的是30万美元。嫌疑人135××××0349的电话号码是要线索费的,然后135××××0348、130××××4101、130××××6854、159××××7478、134××××1069、153××××1528这些都是勒索电话,还有很多如:088026、088023等乱码。打电话来要赎金的嫌疑人是说粤语的,有多名嫌疑人,每次说话的声音都不同,有好几个还带有广东恩平的口音。案发后至今,嫌疑人一直都有打电话来要赎金,我父亲也一直有要求听我弟弟的声音,但那些声音都是非常模糊的。我父亲报警后,巴拿马警方根据监控,发现我弟弟是在2018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在公司门口被绑架,案发3小时后嫌疑人又回到现场开走我弟弟的汽车,然后巴拿马警方在其中一名嫌疑人住址附近,找到我弟弟的汽车并抓获了其中一名嫌疑人。接着又抓了另两名嫌疑人,巴拿马的警方对我父亲说相信案件中还有其他的嫌疑人在逃。3名嫌疑人被抓获后一直沉默,这案子在4月12日已经在巴拿马的拉美快报的报纸上登出,嫌疑人是3名足球运动员,报纸上还附上相片。但是我父亲手机和弟弟固话还是一直收到勒索电话直至现在。我要求中国警方与巴拿马警方依据我所提供的电话号码积极调查,严惩犯罪分子。
2018年4月26日的陈述:我的弟弟罗某1于巴拿马时间2018年2月18日晚9点多钟在巴拿马被人绑架,之前我已在花都区公安机关详细讲述清楚情况,今天凌晨绑匪要求我父亲在中国交赎金,我现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之前我到公安机关反映罗某1在巴拿马被绑架的时候,已经将罗某1如何被绑以及绑匪的电话联系的详细情况详尽反映。之后我父亲罗某4陆续收到绑匪的电话,听到录下来的罗某1的语音,后来我父亲就与罗某1通讯15分钟左右的电话,确认罗某1生还,罗某1电话中叫我父亲向人借钱凑齐十万元美金赎金,为拖延时间,我父亲要求与罗某1视频,巴拿马时间2018年4月25日,我父亲收到对方通过facebook软件发来的一段时长24秒的罗某1的视频,绑匪后来就说不与我父亲说,要与罗某1的妻子说。罗某1的妻子就要求对方发罗某1手拿当天报纸的视频,对方按要求通过facebook软件发过来,并在电话中警告我父亲,说罗某1在巴拿马被绑架的事很张扬,要求在中国交赎金,威胁说“无系大陆搞野,如果我系大陆的兄弟出事,等住帮罗某1收尸”。跟着绑匪要我父亲提供一个中国的电话号码,到时会有人打那个电话。因此今天早上凌晨2时44分,我就接到我父亲的视频电话,要我提供一个电话号码给他,他再提供给绑匪。而之前的11时40分,我父亲就将罗某1那段24秒的视频转发给了我。接到我父亲视频电话后,我与我父亲商量在中国筹钱,如何交赎金的事,后来我与父亲商量好先预备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到今天早上4时2分,我父亲转发了一段43秒的罗某1手持当地当天报纸的视频给我。5时23分我就准备好另一台手机和电话卡,并将电话卡号码157××××2703发给我父亲。今天早上7时14分,我妹妹罗某3就发微信“电话号码已经刚刚给了绑匪,叫‘明某’的会联系你”给我。罗某1的第一段24秒的视频的主要内容就是讲述家庭成员情况,证实视频中被绑架的人是罗某1;第二段43秒的视频主要内容是证实罗某1还生存,罗某1要求家人救他。绑匪之后与我家人联系的电话显示都是乱码。据我父亲讲之后联系的绑匪都是同一个人,讲粤语口音。基本上每天巴拿马时间下午2点多钟打电话给我父亲索要赎金,该男子情况我父亲讲不清,只知对方讲粤语白话。在对方最后的勒索电话中,对方还对罗某1的妻子说“你放心,我地同你老公无冤无仇,我地收埋钱就车你老公出去放系路边,仲比埋钱佢打的走。”
2018年4月28日的陈述:2018年4月26日20时45分,我接到一名叫“明某”的男子,用电话号码为132××××6191打过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称:“靓女你好,你知道我是谁吗?”我回道:“我知道”,接着他问我:“东西准备好了吗?”,我反问他:“准备什么?”,他就质问我:“巴拿马那边不是已经跟你说好了么?”,我当时回了句:“是10万美金吗?”,他听后说:“是的,你知道数目了吧?”,我说:“知道,我已经准备了61万人民币。”然后,他在电话里叫我们开车先到旗岭市场那里,半小时再给我打电话。20时50分许,我老公梁某1驾车载着我从时代美居出发往旗岭市场方向走。21时25分许,我们到了旗岭市场。我们在旗岭市场等了约5分钟,“明某”打电话过来问我到达没,我跟他说已经到了。接着他让我们开车进狮岭镇芙蓉度假村,我们就开车往芙蓉度假村方向走。21时35分许,我们到达芙蓉度假村山下的停车场。在那里等了约15分钟,“明某”才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开车上山到半山位置的那座庙。我和“明某”在电话里谈了一会,不想再兜来兜去省点麻烦,但是最后“明某”还是坚决要我们到他指定的地方。21时59时许,我们到达了半山的停车场,等了约5分钟,“明某”打电话给我让我调头往山下走,让我在下坡转弯后最后一个路灯位置停车。我跟他说,我不是很明白他的意思,让他不要挂电话。我们的车慢慢往山下开,行驶到距离一座公共洗手间约200米处的一个路灯时,“明某”在电话里说让我们停车。“明某”让我下车,走到路灯对面的一个写着“芙峰路”的路牌处,将装着61万的袋子放在路牌下面。我把钱放下后,“明某”就在电话里不停地催我离开,于是我上车,我老公开车下山。到达前面约200米处那座公共洗手间时,我老公假装小便,进了洗手间,我老公从洗手间出来准备上车时,我们看见从山上方向有一辆白色JEEP牌吉普车往山下开。因为当时比较黑而且还下着雨,我们没有看清对方的车牌,只隐约看见车上有两名男子。开始时,我是用157××××2703的号码(我老公梁某1实名认证的)与“明某”联系的。但由于中途这个号码的手机出现问题,之后,我是用我自己的136××××3845的号码与“明某”联系的。我们筹好61万元的过程是:其中12万元是我从中国工商银行取出来的;剩余的都是分别向我老公的姨丈(10万元)、三婶(10万元)、四婶(10万元)和姐夫(20万元)借的现金,其中一万元是预留作备用的,实际上交给对方61万元。这61万元我是用一个深蓝色的手提旅行袋装着的,这个旅行袋上还有印有SPORT的字样。这笔钱全部都是面值为100元,以1万元为单位,每一万元一扎,10万元一捆,总共6捆,上面放一个1万元。这笔钱不是连号的,我也没记录下这笔钱的号码。我交完钱回家后,等到第二天14时许,还没收到巴拿马那边传来我弟被放出来的消息。于是我就拨打“明某”的电话,但是显示对方已关机。直到17时30分许,巴拿马那边的亲戚才通知我们说我弟已经回到家,但是对方的人还威胁我弟要在10天内筹好15万美金,不然会伤害他和他的家人。我没有见过“明某”,他说的是粤语,他的口音听起来应该是花都区的人,年龄应该有40岁。
2018年5月8日的陈述:2018年4月26日20时35分许,我在家里接到一名叫“明某”的男子用电话号码为132××××6191打过来的电话。我当时用的电话号码是157××××2703(这个电话号码就是巴拿马那边的绑匪要求我们提供给他们的一个电话号码,用来同那边绑匪联系专门在大陆交易赎金的号码),他在电话里称:“靓女你好,你知道我是谁吗?”我回道:“我知道。”,接着他问我:“东西准备好了吗?”,我反问他:“准备什么?”,他就质问我:“巴拿马那边不是已经跟你说好了么?”。我当时回了句:“是10万美金吗?”,他听后说:“是的,你知道数目了吧?”,我说:“知道,我已经准备了61万人民币”,他就没有答话默认了。我又问他:“明某,在交钱之前能不能让我爸看一下我弟是否生存的视频”,他就说“不用看了,你爸不是已经看过了吗”。然后,他在电话里叫我们开车先到旗岭市场那里,半小时再给我打电话。约20时45分许,我老公梁某1驾车载着我从时代美居出发往旗岭市场方向走。21时25分许,我们到了旗岭市场等了约5分钟,“明某”打电话过来问,我到达没,我跟他说已经到了。接着他让我们开车进狮岭镇芙蓉度假村,我们就开车往芙蓉度假村方向走。约21时45分许,我们到达芙蓉度假村山下的停车场,在那里等了约10分钟。“明某”才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开车上山到半山位置的公园,我说我不太懂怎么走,他说“经过一座庙,山上的公园有很多人散步”,我就同他说“不要再兜来兜去,不要再玩了,你收钱放人就是了”。他就说:“你不玩,我就不玩了,我也是替人做事的”。最后“明某”还是坚决要我们到他指定的地方。约22时许,我们到达了半山的停车场,等了约5分钟,“明某”打我157××××2703的电话时,有显示来电但是接听不了,触屏坏掉了,我就马上用我的136××××3845的电话打过去给他(后面我就一直用这个电话在跟他联系),他在电话中让我调头往山下走,让我在下坡转弯处最后一个路灯位置停车,我跟他说我不是很明白他的意思,让他不要挂电话。我们的车慢慢往山下开,行驶到距离刚才停车场大约200米分叉路口一个路灯时(车的右前方是下山的方向,左前方是一个往烧烤场方向一条路),“明某”在电话里就说让我们停车,“明某”叫我把装钱的袋子,放在路边的一块牌子的下面,我看到我左手边路边一个小的路牌,旁边还有一个大的广告牌。我就下车边打电话边走过去路牌那里,在放装钱的袋子的过程中,我在电话里同“明某”说:“明某,这个钱我们是很难筹回来的,你们收了钱就一定要放人啊”,“明某”就说“行了,我们求财而已,拿了钱我们就放人”,我还是不断的求他,他就说“行了,快走,我也是替人办事的”。我把装着61万的袋子放下后,“明某”就在电话里不停地催我离开,于是我上车,我老公就开车下山。我装钱的袋子是一个蓝色的单肩包,侧面写着白色英文SPORT,SPORT上面有四条白色信号斜杠,长约60厘米,宽约30厘米,高约30厘米,全新。
被害人罗某2在庭审中的陈述:我弟弟罗某1是2月19日失踪的,后面绑匪打电话给我父亲罗某4,我父亲告诉我,我才知道的。当时对方和我父亲约定交赎金的时候,对方要求提供一个电话,于是提供了我的电话,在4月25日还是26日绑匪第一次联系我,跟我说靓女你知道我是谁,我就说我知道你是谁。26日傍晚的时候对方又打电话给我,要我一个小时后到旗岭市场。我就跟对方说我想看我弟弟是否生存,绑匪说视频已经给我父亲看过了,后面我就开车过去旗岭市场的一座桥,停在那里,对方让我进去芙蓉度假区,我进去后5、6分钟对方又打电话叫我去山顶,我到了后就叫我向后退,到第一支电线杆,就让我放下就走了。我在电话中问是否能保证我弟弟的安全,对方就让我走走走,因为视频给家属看已经很长时间了,就让我放下钱就走。赎金61万元是我向亲戚借的,我弟弟出来后还了钱给我,我弟弟在4月27日被放出来,手脚因为捆绑太久了,关节位置都烂了,眼睛被打肿了,人瘦到60来斤。脚的皮肤都烂了。因为绑匪当时威胁说还要15万元的美金,主犯也没有抓到,所以我弟弟通过避难的方式到西班牙,他在西班牙还没有居留权,他现在不方便回来。
被害人罗某2对花都区芙蓉度假村芙峰路半山口的一路牌的照片进行签认,指认该路牌是2018年4月26日22时10分许,其按绑匪要求在花都区芙蓉度假村半山上一个路牌下面、放下装有610000元袋子的地点。
被害人罗某2对从被告人王锦标处起获的蓝色背包1个进行了指认,指认该蓝色背包是其放61万元的袋子。
被害人罗某2提供的其与妹妹罗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罗某2与罗某3讨论关于其弟弟罗某1被绑架的事情。

22.被告人王锦标的供述及审讯视频:我在19岁偷渡至巴拿马,在巴拿马呆了10年,2011年回到花都区。2018年大年十五前后的时间,我手机号码×××收到了在巴拿马的陈某打过来的电话跟我说需要我去帮忙收一笔钱,说是有人欠他的钱。我就问陈某收多少钱,陈某说暂时未定,到时再告诉我。然后陈某就挂了电话。过了差不多20多天,陈某又打电话给我,我就问陈某前段时间要我帮忙收的钱怎么样,陈某说还没安排好,对方的钱未到位,安排好他会第一时间通知我。我和陈某又聊了些其他的就挂了机。2018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陈某又打电话给我,陈某在电话里叫我买一个新的号码、新的手机,我问陈某是否能用自己的手机号,陈某说不是很好。我问陈某什么时候帮他收钱,陈某说就这三两天时间他会给一个号码给我,我只要打电话过去说“是明某叫我过去收钱”,我就说好的。24日中午北京时间14时许,我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ALEXI)联系一叫“缓姐”买手机卡和手机。通过联系后,我在24日北京时间20时许,开我的北京吉普(车牌号粤G×××××)去到花都区五华直街和建设路交界的路口美宜佳旁边,找到一平头男子,我在驾驶位给了那男子400元,那男子就给了我一个直板老人机和一张电话卡(我看不出是哪个运营商的卡),并告诉我卡里有50元钱,可以通话。我回家等陈某的联系。26日早上9时许,陈某用手机打给我,确认我买了电话卡和电话后,就叫我等他电话。到下午14时许,陈某打电话给我,说对方已经准备好钱。陈某给了我一个电话,并交代我跟对方说“明某叫我过来收钱,是收10万元美金就行了”。到19时许,我就拨通了陈某给我的电话号码,对方一个女的接了电话。我说了“明某叫我过来收钱”。那女子说知道了。我跟她说收10万美金。那女子就问我是不是按今天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价格。我说既然你都换了人民币就是的了。我再问那女子在哪里住的,那女子说她住花都区市中心,我再问那女子是否有汽车代步,那女子说有。然后我就叫那女子开车到狮岭旗岭交钱,并和那女子约定半个钟头后见面。然后我开我的北京吉普去旗岭红珊村,找我的一个叫“阿胆”的朋友聊天,“阿胆”说他没空。我接着就开车去山前大道,接着到了芙蓉度假村路口,我看到夜晚20时许了,我就打电话给那女的问她在哪。那女子说她到了旗岭市场,我就让那女子直接到芙蓉度假村。那女子就说行。接着我就直接开车去到芙蓉嶂半山腰的烧烤场旁的足球场的士多店停下,然后进了旁边的厕所那里上大便。出了厕所以后,我打电话给那女的问她到哪了,那女的说她到了芙蓉嶂山脚的游泳池的停车场,我就让那女的上半山腰的公园。通话后,我在士多店的门口吸烟看士多店的老板带小孩,吸完烟我见到那女的还没上来。我就发动车出足球场旁的牌坊,然后在湖上面的转弯位的路灯下等了5分钟,以后就熄火关了车灯继续等。等的期间,我打了大概10多次电话给那女的,那女的没有接电话。又过了大概10分钟,期间我看到四辆车经过,那女的用另外一个号码(好像是138开头)打给我,告诉我她把电话搞坏了。我问她走去哪里了,那女的说她自己也不知道去了哪里。我猜她应该是开过了,就问她开的什么车。那女的说她开着的是米奇色的大众途锐(或者是途观,具体哪款我记不起),车牌号是粤A(后面的记不到了)。然后我就告诉她停在转弯角位的路灯下面,叫她掉头回来找我。过了一段时间,我通过倒镜见到一部有点像香槟色的SUV车,停到我之前停的士多店门口,我便打电话给那女的叫她开前一点。这时候,陈某打电话给我,第一句话就问我拿到钱没,我告诉他正在拿,并让他等10多分钟,陈某就问我没什么事吗?陈某还让我小心一点,并让我把联系那女的手机和手机卡扔掉。我让那女的停车,让她把钱放在路边的一个白色的广告牌下面。我看到那个女的从车的驾驶位下车,拿着一个蓝色单肩背包放到了广告牌的下面。那个女的在电话里问我,放在这里行不行,还问我他弟弟怎么样,我告诉那女的她给了钱巴拿马那里会放人。接着那女的就驾驶车辆离开向下山方向离开。我看她开车离开,就马上下车去拿那个背包就上车开车回家。回到家里我才打开那个包看。包里装满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我开始初步点了一下,包里装了用橡皮筋扎着的10万元人民币为一捆的钱共6捆,总计60万(后来点算发现是61万,其中1万的一捆压在下面)。我在家里睡了一小会,接着上网玩了一下麻将。当时那名女子将钱放下的时候,我就在那名女子前面大概不到10米的位置的车里。我在帮陈某收这10万美金之前,陈某口头说过给我十万、八万拿去喝茶。26日23时至27日0时左右时间,我开我的吉普车到花都区三东大道和天贵路交界处,将手机和卡扔入了田美河里。接着我在新华兜了几圈后就回了家。我回家后一直睡到了27日下午16时许,这时陈某打电话过来,他先问我收到钱了吗,我告诉他收了钱了。然后他就让我把这些钱先存在我的广州市农商银行卡里,然后再将这些钱转账到他指定的账号里,当时他还提供给我转账的账号,账号是中国银行的,开户人叫刘某。我因为27日睡得太晚,于是在28日早上,把42万5千元人民币从蓝色背包拿出来,装入家里一个布制的之前装鞋用的鞋袋,上午6点半送儿子上学时一起带到车上。在送完儿子后,我开车去到狮岭镇狮城国际楼下的农商银行,我在人工柜台将42万5千元人民币存入我的农商银行帐户里(账号我不记得)。接着我开车去了新华五华直街的毒侦大队斜对面的农商银行,将这42万5千元人民币转账到陈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账号里。我接着回到家里,将蓝色背包里的18万5千元人民币,放入我家里客房的床头柜的抽屉里。本来打算到29日再去将剩下的18万5千元人民币转给陈某提供的账号,但28日晚上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用来联系被收钱的女子所用的电话卡和手机是:电话卡是大卡,号码开头是13,后面是什么不记得了,哪个运营商我也不清楚;手机是红色是直板杂牌老人机。我开去芙蓉镇收钱所开的车辆是我平时开的“JEEP11”白色北京吉普SUV车,车牌是粤G×××××。我向那名女子从开始联系至收钱的过程中,都没有使用威胁性的言语或者暴力的手段。我知道陈某让我收取那名女子的欠款目的,因为陈某电话里告诉过我,他绑了那名女子的弟弟。陈某没有向我展示过那名女子弟弟被绑后的相片或者视频。那名被我收取欠款的女子,具体姓名不知,大概35至40岁,长发,当晚交钱的时候她是穿一条连衣长裙,但具体颜色我看不清。我让那名女子将钱放下后离开,因为陈某让我去收钱的时候,女子放钱的时候,我正在和那名女子通话的同时,还在和陈某通话,那名女子又比较担心她弟弟的情况和钱放在那里安不安全。我就一边告诉她你给了钱,巴拿马那边会放人的,一边又告诉她钱放那没问题,但她反复问我就烦了,有点着急,就直接让她放下钱赶紧走吧。于是她放下钱就走了,外面当时正在下雨,我就等了一下才出去拿钱的。我有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王锦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锦标指认陈某就是联系其收取一名女子610000元的同案人。

被告人王锦标对其收取手机和手机卡地点、在收取赎金后丢弃手机和手机卡的地点、花都区芙蓉度假村一个广告牌下收取61万元的地点、收取现金时驾驶的车牌为粤G×××××白色越野车、装61万元现金的背包、起获物品等的照片均进行了指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锦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人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认定被告人王锦标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人罗某4的证言、驻外使领馆明码发电关于请求警方协助调查失踪案事、关于失踪人员协查事、续报关于巴拿马警检方就我公民失踪案希我协助事、拉美快报、巴拿马中讯网报道、案发视频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罗某1于2018年2月19日在巴拿马被绑架,后应同案人的要求在中国国内交61万元赎金的事实;


二、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及被告人王锦标的供述、银行卡转账记录、扣押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在中国国内是由被害人罗某2交61万元赎金、被告人王锦标收取61万元赎金的事实;


三、被告人王锦标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证实被告人王锦标在收取赎金61万元前已从同案人处得知同案人绑架了被害人罗某2的弟弟,并与被害人罗某2通话时说交了钱巴拿马会放人;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实其当时交赎金时与被告人王锦标通电话时多次提到是否能保证我弟弟的安全,对方说拿了钱会放了,而且提到已经拍了视频给家属看了;被告人王锦标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从2018年4月3日开始其与归属在是巴拿马电话几乎每天不间断的频繁通话;被告人王锦标的供述与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锦标购买新的手机、手机卡联系被害人罗某2收取赎金后丢弃,且让被害人罗某2将赎金放到指定地点待被害人罗某2离开后再收取的事实。上述证据及事实证实被告人王锦标在收取61万元赎金前已明知被害人罗某2弟弟在巴拿马被绑架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锦标主观上有伙同同案人绑架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取赎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锦标绑架的行为,依法应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王锦标负责收取赎金,在共同绑架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起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锦标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锦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冻结在案的刘某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62×××68)的内涉案赃款425000元予以发还给被害人罗某1。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148700元退还给被害人罗某1、手机1台、背包1个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锦标违法所得36300元予以退给被害人罗某1。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锦标上诉称:


一、巴拿马裁判文书确定与本案相关联人员胡某被裁判无罪释放。表明本案认定的发生在巴拿马的绑架行为,被巴拿马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不存在,那么发生在中国的收取金额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绑架行为。


二、一审认定的被绑架人罗某1没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无法确定其已经到巴拿马的司法部门接受调查,其是否真实被绑架,起诉书指控的被绑架期间是否身在巴拿马,是否因欠生意债务或赌债而被控制,均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成立绑架罪的唯一结论。


三、指控其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1.被害人罗某1的身份、户籍、国籍信息没有查清。2.报案人罗某2和罗某1、罗某4之间的关系没有查清。3.起诉书指控的绑架行为的具体情况没有查清。4.被害人是否欠其他主体的债务没有查清。5.起诉书指控的绑架行为发生时,绑架人的去向未能查清。


四、本案客观证据缺乏,主观证据来源单一,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场的任何现场勘验等客观证据,也缺乏被绑架人的陈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涉案的绑架行为发生在巴拿马国,该国最终认定绑架罪证据不足,那么发生在我国的收款行为不能单独认定为绑架行为。


2.被害人罗某1是否被控制人身自由,被哪些人实施了控制罗某1的人身自由,罗某1是否与该些人员有债权债务关系,王锦标究竟与谁共同实施绑架罪等等情况,均未查清。


3.本案指控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发生地在巴拿马,巴拿马的司法机关对案件调查取证以及审理会更为便宜、准确,巴拿马的生效裁判文书认为不成立犯罪,完全可以作为无罪的证据予以采纳。


4.被绑架人罗某1一直未到司法部门接受询问调查,绑架罪的事实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锦标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人罗某4的证言、我国驻巴拿马使领馆明码发电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的函件、拉美快报、巴拿马中讯网报道、案发视频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罗某1于2018年2月19日在巴拿马被绑架的事实。2、上诉人王锦标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证实其在收取赎金61万元前已从同案人处得知同案人绑架了被害人罗某2的弟弟,并与被害人罗某2通话时说交了钱巴拿马会放人;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实其当时交赎金时与上诉人王锦标通电话时多次提到是否能保证其弟弟的安全,对方说拿了钱会放了,而且提到已经拍了视频给家属看了,上诉人王锦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相互印证。上诉人王锦标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从2018年4月3日开始其与归属在是巴拿马电话几乎每天不间断的频繁通话;上诉人王锦标的供述与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锦标购买新的手机、手机卡联系被害人罗某2收取赎金后丢弃,且让被害人罗某2将赎金放到指定地点待被害人罗某2离开后再收取的事实,上诉人王锦标的行为明显不是正常收取债务的行为。上述证据及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王锦标明知被害人罗某2弟弟在巴拿马被同案人绑架,仍然助收取赎金的事实。即使上诉人王锦标在事发前不清楚同案人在巴拿马的绑架意图,但事发后其对于同案人以被害人的安危要求其家属给付赎金是明知的,仍积极参与作案,收取赎金,可见上诉人王锦标对绑架被害人的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上诉人王锦标主观上有伙同同案人绑架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取赎金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与同案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王锦标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本案所涉绑架案系跨国共同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在巴拿马,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分属不同的国家,其他同案人在其他国家的受审及判决情况,不影响对上诉人王锦标的定罪量刑。故上诉人王锦标无罪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锦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人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诉人王锦标负责收取赎金,在共同绑架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起回,可以酌情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但振亚

审判员黄理

审判员亢爱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创烨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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