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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专家点评:2019年度十大刑事案件、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北中医胡兵的公号 诗词歌赋Marx 2022-09-14



2019年度人民法院

十大刑事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2020-01-12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9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孙小果系列案、张扣扣故意杀人案、顾雏军等人再审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艾文礼受贿案、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善心汇”传销案、“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阐释了法治精神,弘扬了公序良俗,引领了社会风尚。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汪海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为上述2019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1


孙小果系列案



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后死刑未被核准,改为死缓。孙小果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2月23日,法院对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维持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也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


陈卫东点评



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中央扫黑除恶的督导工作实现全国的全覆盖,三轮督导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孙小果案是扫黑除恶中浮现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件,其案件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实属罕见。在查明孙小果的全部犯罪事实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办案机关重拳出击,迅速对本案予以侦办,最终判决孙小果死刑,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义。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不仅要依法处理涉黑犯罪人,更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这对于持续推进深挖整治,着力推动长效常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有着重要意义。


2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时,持刀向二人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到王自新家中,持刀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点燃了王校军的小轿车,致该车严重受损。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原判。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吴沈括点评



随着民主法治文明的孕育成熟,人类社会从野蛮向文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力救济日渐取代私力救济,而血腥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报复更是已经成为历史的尘埃。值得我们共同珍视的现代法治的宝贵价值尤其体现为它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既保证了法律对于民众全体的平等正义,也保证了公民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后果的可预见性。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下,有限的典型私力救济主要体现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都有着明确的行为时间要求和强度限制。而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审判监督程序,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在我们勠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如何避免张扣扣式悲剧的再次重演才是我们需要深入反思的真问题,为此尤其需要合力坚持作为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法治精神,共同摒弃私力报复的暴戾做派。


3


顾雏军等人再审案



案情简介: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告无罪。


陈卫东点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对原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刑期从总和决定十二年降低至五年,罚金刑亦被撤销。上述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更是对中央产权保护精神的落实。在当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创造宽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此外,以杜少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动。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少平死刑、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30日,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卫东点评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是2019年被揭开的又一起令人悚然的惊天大案。除了本案犯罪人作案动机之卑劣、行为手段之残忍外,更令人们愤慨的是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不作为。在因为“操场埋尸案”而被依法处理的公职人员名单中,除了时任校长的黄炳松,还涉及新晃和怀化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政法委等,这些官员或接受杜少平和黄炳松的钱物和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明目张胆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或在参与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面对人命关天无动于衷,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法律程序失灵。真相埋得再深,终要大白于天下,但是,迟来的正义终非正义,如何构建完善健全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以回应,维护司法系统运转的高效透明,可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方向。


5


艾文礼受贿案



案情简介: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2019年4月,法院一审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汪海燕点评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法治方式有效反腐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这也符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在艾文礼受贿案中,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人民法院裁判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艾文礼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督促违法犯罪官员悬崖勒马、及时悔悟,主动自首投案,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同时,对腐败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反腐追赃的效果,还可以促进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助于推进刑事司法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6


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



案情简介: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4日,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山路时,钟元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19年8月30日,钟元被执行死刑。


汪海燕点评



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人民法院判处钟元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有据。除了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罪犯,本案在社会治理方面有重大意义。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新生事物,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和传统出租车业务相比,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隐患,这些因素与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网络平台更应当肩负起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一案以死刑画上句号,但公众出行安全的保障远未结束,这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大众安全的保障,也是给各大网络平台敲响的警钟。互联网技术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司法应当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7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李翔点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具有司法和社会生活双重意义。本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结合了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判断其对抛物场所,所抛的具体物品,抛物的时间,抛物的高度等因素的认识,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同时结合所抛物品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价值,对于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发挥积极作用。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陋习,应当坚决予以摈弃,应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树立民众正确的生活观念,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8


“善心汇”传销案



案情简介: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046亿余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汪海燕点评



“善心汇”以高收益为诱饵,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发展会员,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名为精准扶贫,实为非法传销。一直以来,扶贫帮困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善心汇”的传销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家扶贫帮困、致力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的违背。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很多传销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在心理上占据了一些有利要素。“善心汇”就是抓住了人民群众的慈善心理,其信徒大多是弱势群众,生活不如意又不安于现状,“善心汇”在他们面前把自己包装成既能做慈善、又能赚钱,还能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希望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识破骗局,相信公安司法机关,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9


“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遂拦下张某,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又先后朝张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围观。事后,常仁尧将其要求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7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李翔点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尊师重教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全社会应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郁氛围。本案中的行为人偶遇自己二十年前老师,以对老师当年的教育方式不满为借口,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对被害人进行随意辱骂、殴打,录制视频并通过网络予以广泛散布,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古代有“出礼则入刑”法律文化内涵。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性准确,量刑恰当。该案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教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的重要历史使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也应该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对学生包容、宽容,但不纵容。学生则更应该“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不能做“吃饱了饭骂厨子”的无义之人。师生之间教学相长,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10


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张某等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吴沈括点评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迈入数据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正不断激发着各产业之活力。在发展中,我们需要法律规范对数据的生产、流转、融合、使用等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合理的规制。作为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强调了数据之处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在网络空间内,“授权”这一法律用语往往由一项明确并受到广泛认同的的技术措施予以呈现——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通过分析用户身份认证信息机制明确访问者的授权状态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为人是否具备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论证的模式形成了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司法适用的常态。在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将“反爬虫”机制认定为与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同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并将常见的对抗“反爬虫”措施的技术行为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这实际上等于创设数据流转领域新的规则,为规范数据流转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

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2020-01-13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9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店铺案、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刘忠林国家赔偿案。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冷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韩春晖为上述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精彩点评。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常某与许某为网友。后许某通过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而许某未按照合同向常某支付服务费,故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常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刷单炒信”“暗刷流量”及有偿删帖、有偿水军都是互联网领域“数据造假”的黑灰产“毒瘤”,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规甚至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刷单炒信”“暗刷流量”和帮助“刷单炒信”“暗刷流量”的经营者,将面临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例如,2017年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在2018年的“爱奇艺公司诉杭州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首次确定“刷流量”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行为。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那样,“暗刷流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必须加大力度予以根治。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

瓦莱奥公司系“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专利权人。其发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还提出了临时禁令申请。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根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该案首次确认了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首次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性突破,无疑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司法公信力。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认为“小猪佩奇”形象被盗用,该动画形象著作权所有人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将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网上宣判形式,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决被告两公司赔偿共计15万元。宣判后,被告嘉乐公司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体现了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优化外商营商环境。《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涉外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律原则。中英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小猪佩奇动画是艾贝戴和娱乐壹两家跨国公司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小猪佩奇动画是艾贝戴和娱乐壹两家跨国公司拥有的美术作品,曾先后在美国和中国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其享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涉案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与小猪佩奇有关玩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该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也表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种类的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不同商品所承担的审查义务不尽相同,电商平台与平台内销售者所承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也不相同。如何构建起清晰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注意规则,仍有待深入研究。


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店铺案

江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了同业竞争者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该恶意投诉行为导致王某淘宝链接被删除,且受到降权处罚。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赔偿自己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法院认定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江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对恶意投诉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这就是,同业竞争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侵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所必须。故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值得称道。这个案件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恶意投诉,与刑事犯罪中的虚假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都具有相同的恶意性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恶意投诉者应当看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这种恶意行为,差别只是一步之遥,如果继续恶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就有刑事责任等着他了。第二,千万不要认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可以任意而为。只要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不论在哪里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领域的诚信秩序所必须,任何人切记不得任意而为。


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时溺亡,其家属以有关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幼儿抚养费等共计6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本案的最大看点,是受害人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负其责。对拦河闸和消力池等水利设施,冰封的水面存在危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知,面对经营者设置的安全警示而不顾,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存在对自身安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令无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自担后果。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法律而言,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有责任,还是要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将其扩展为经营者。民法典草案对此也采纳了经营场所和经营者的概念。本案被告是经营者,在其经营区域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即使发生他人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大病筹款,是社会救助贫困患病者的慈善行为,体现的是公众的善意和慈爱。本案被告因子女患病,进行公开筹款,一是隐瞒自己有财产的事实,二是在筹集善款的事由消失后,却将筹款作为私有财产。这是检验一个人良心的试金石。


要知道,筹集善款的捐款人都是热心人士,或者富有,或者也是贫困者,他们拿出自己的钱接济贫困者,救助危难,都是高尚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善款,甚至将筹集的善款据为自己私有,是欺诈行为,是借机欺诈获得他人捐款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在民法上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返还筹集的善款给捐赠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筹集善款的管理,是在源头上采取措施,体现了法官的责任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案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因被认定利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3亿余元,盈利1400余万元,上海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已获违法所得并罚款43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提起诉讼,均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冷静

本案为上海金融法院挂牌成立后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因涉及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所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而引起舆论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所涉核心问题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所致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或控制亲属、朋友名下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向来是证券监管的重点对象。但因该类行为具有时间跨度长、电子化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主体认定难等特点,也一直是证券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就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而言,本案的两级审理法院均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间接证据,能够对违法事实的发生进行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则可推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本案的审理结果,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为法院对此类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也通过在该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引导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预期,推动证券执业的合规化。


刚刚修订出台的新证券法并未改变对从业人员“炒股”的法律禁止,还将股票之外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一并纳入规制范围。本案的启示意义还将继续拓展。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

上市公司方正科技因涉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后,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法院依职权将卢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方正科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冷静

在世界银行于2019年10月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大幅上升15位。上海作为样本城市之一,通过世行营商环境评价对标改革,取得的成就即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位进入了全球前30名。由上海金融法院初审、上海高院终审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引发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一案,以及由此实现的投资者保护之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是实现上述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案对于股东诉讼便利度的优化所具有的创新意义,值得深入总结。本案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审判能力和司法救济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强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有益尝试。


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如何把握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其他因素”等等,因此示范性非常突出。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某等11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作为该庭的“第一起”,该案的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该判决系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有效运行的一次实践检验,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反映了当前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社会进步的文明状态,为生态文明建设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起到了导向和促进作用。同时,该案的审理有益于社会道德教化,充分彰显了人性良知之伦理基础,而且从严格调整关系主体的行为出发,明确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同时凸显了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使“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文明理念嵌入人心。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25年3个月,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韩春晖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因其获得迄今为止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97万多元,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占比高达75%。尽管不能因此形成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缺位的情形下,该案对未来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具有“风向标”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重申精神抚慰金的“抚慰”性质,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35%。显然,该案已经逾越这一原则。但是,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逾越”并未背离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而综合考量了“生存照顾”的各种因素。


一般情形下,评判一个人精神损害是否“后果严重”的考量因素为精神受损情况、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这些因素其实已经构成了公民的基本生存要件。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治国家提出“生存照顾”理论,强调照顾百姓基本生存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刘忠林在经过9217天的无罪羁押之后,最好的时间已经被剥夺了,已然失去了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存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这种逾越一般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发挥了“生存照顾”的社会功能。




附:2019年度十大立法亮点



1月10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十大立法亮点发布。这十大立法亮点分别为:外商投资法、法官法(修改)、检察官法(修改)、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资源税法、密码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证券法(修改)
2019年是立法工作的璀璨之年、丰收之年,国家立法史册又写下了不凡的篇章。通过十大立法亮点评选,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梳理了全国人大2019年度立法工作中最受社会关注,特别是与司法工作密切相关的10项立、修法。2019年,外资立法,将改革进行到底;两“官”修法,司法成果载入法律。2019年,为疫苗亮出“身份证”,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将“健康权”写入国家法律。2019年,诠释“土生百物、地载万代”的法治内涵,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与精神。2019年,密码立法,破解安全发展难题;证券修法,历时四年终成正果。
为深入解读2019年度十大立法亮点的内涵和意义,人民法院报特别邀请了十位全国人大代表对十大立法亮点进行精彩点评:

1 外商投资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陈福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制度型开放新征程。
  关于外商投资法,我有几点感受:一是外商投资法认真践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总结我国利用外资和外资法律实施近40年实践经验,积极适应改革开放最新发展需要,全面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是外商投资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主动对标国际通行投资规则,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了新时代中国对外资实施适度管理的规范;三是外商投资法直面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关切,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主基调,具有外资友好型立法的鲜明特点;四是随着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的顺利实施,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中国利用外资水平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 法官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法官法的决定。
  陈海仪(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
  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根据新时代对政法队伍提出的新要求,新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法官的革命化、正规化有了更清晰的定义。更完备的法官法律体系,让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了更坚定的信心。
  从一线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启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新局面。在专业和职业素质上对法官任职有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法官职业道德、择优遴选等方面有了更精细和更完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尤其为人民法院培养法官职业素养指明了方向,让有志于投身法官职业的年轻人和法律专家们有了更明确的职业定位。新增设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让终身负责制的法官能排除一切干扰,更安全有效地握紧法槌,传递司法温暖,真正实现司法在阳光下高效运行。


  3 检察官法(修改)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职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内容,并对检察官的职责、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
  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对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有四点感受:一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客观公正义务。这有利于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历来将追诉犯罪视为检察官唯一职责的片面认识,同时也能促使检察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首次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明确规定为检察官履行的职责之一,有助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选拔及遴选检察官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外选拔制度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则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的提升,也有助于提升上级检察院的整体业务水平及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能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提升了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新法增加的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等规定无疑能够切实减轻检察官在依法履职尽责、公正司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4 疫苗管理法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此次专门立法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疫苗管理制度。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马福昌(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健康研究室负责人):我国的疫苗管理法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疫苗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具备五个特点:第一,在预防接种环节,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设置、人员资质及冷链作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第二,疫苗管理法明确,涉疫苗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对违反储存、运输等质量管理要求的情形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犯罪更高的处罚;第三,明确要求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环节追溯信息,实现疫苗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补偿机制,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疫苗质量安全、预防接种安全等实际问题,明确对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经费由财政安排;第五,疫苗管理法鼓励疫苗研制创新发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
  我相信,疫苗管理法的出台及实施将全面改善我国的药品和疫苗监管体系,推动我国由疫苗大国向疫苗强国迈进。


  5 药品管理法(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继2001年首次修订后,这部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迎来了18年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尚伦生(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以下亮点:
  一是体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药品管理法是一部地地道道的“责任法”,涉及责任的条文多达约九十条,这是其他法律不可比拟的。可以说,药品管理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的“责任法”。
  二是建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是国外制度中国化的立法实践,也是保证药品安全的重要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责任非常明确,能够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等现象。
  三是体现了“严管重罚”。严管重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管理措施。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不仅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还规定了力度很大的处罚措施,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就用了三十七个条文专门规定处罚措施,这在立法中是很少见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先行赔付原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出现,对于维护患者的权益极为便捷、有效。


  6 土地管理法(修改)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交卷时刻。
  马豹子(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镇大黄村党支部书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变成市民,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实在的保障。


  7 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这部新制定的法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才华(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在我国现行十八个税种中,资源税是第九个完成立法的税种。在此之前,资源税主要靠暂行条例进行规范,这次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是顺应了我国在税收问题上秉承的将现有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趋势。
  这次资源税的立法,统一了资源税的税目,对减征、免征税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同时,将确定具体税率的权限放到省级人大常委会。
  对比其他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和此前相比,资源税征收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但资源税的整体税负水平可能变化不大。随着该项税种征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等机制。
  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得各大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加大对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力度,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污染防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保护了我们的绿水青山、捍卫了我们的美好家园,才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好例证。


  8 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这部法律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共计五章四十四条,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初建美(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通化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表员):密码法的实施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对营商环境、网络信息、“放管服”工作的改革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根据密码法,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该法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明确详实,充分发挥了密码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密码法的出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网络是人们工作及生活上不可缺少的工具,例如智能银行、智能购物、智能家庭帮手等。网络智能是我们工作的信息链,个人信息的密码保障更体现了智慧时代的完美性,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密码法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密码法顺应“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密码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密码法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部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法律。全民都应学习并理解密码法,做守法的宣讲者、倡导者、守护者,用法律的意识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


  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
  王士岭(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等方面,对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都进行了明确阐述和切实保障,这就确保了老百姓在有病的时候能有地方治,能及时治,并且能治得起,治得好,杜绝看病贵、看病难、乱收费、治疗不规范等不良现象,这是老百姓的福音,是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就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前几天,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遇害事件,使人们对医患关系予以了关注。为了打击“医闹”,这几年相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现实中“医闹”依然存在。如今,以法律的方式预防和打击“医闹”,让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大力加强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逐步培育理性文明的患者队伍,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者仁心不寒心,这对于患者,对于医生,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都是文明的进步,文化的进步,更是我国健康事业的进步。


  10 证券法(修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于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蔡培辉(全国人大代表、富丽(香港)国际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改革证券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完善,使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修订后的证券法制定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证券民事诉讼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但单个投资者起诉具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起诉渠道不畅等特点。新修订的证券法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替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有效地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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