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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美国不会发生南京爱德美虐童事件?

Ms A 我在美国做幼师 2021-05-25


 

这两天,一条新闻刷爆了家长幼师们的朋友圈:南京爱德美幼师多次殴打3岁男童。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n1327un8gnl&width=500&height=375&auto=0

看到这个新闻,我的心情很复杂。纵观这个事件,有几个细节不禁让我去思考,如果是在美国,这些会不会发生?

 

1.    在腾讯的新闻报道中指出,栖霞区教育局透露,该老师有前科,曾在公办园就有对孩子动粗的行为,因此被该园解聘。后来在今年8月底又进入了爱德美幼儿园。

 

这让我想起了美国对于幼儿园老师的Background Check(背景调查)规定。在美国,凡是有虐待儿童历史的,都会记录在案。以东北部教育发达的宾夕法尼亚州举例,所有幼儿园教师入职前,都要去指定地点录取指纹,获得美国联邦调查局(FBICriminal RecordClearance,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并且需要进行3个小时的Child Abuse在线学习课程,以及申请Child Abuse Clearance证明自己没有虐待儿童的记录。这两样是幼儿园教师入职的必备材料,缺乏任何一样都不可以进入教室。获得所有的背景调查数据(Background Check)短则需要3-4周,长则需要2-3个月。

所以在美国,爱德美虐童事件中这样的老师根本进不了下一个幼儿园,更不需论发生这些事儿了。

 

2.    视频里很让人震惊也更让人沮丧的是,其它老师在看,但却无动于衷

 

美国法律规定,只要你是child care工作者,看到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都要上报;根据法律,老师是Mandated Reporters,何谓Mandated Reporters


也许你会问:如果不报会怎么样?很多人看到这样的事情都会选择和视频中的老师一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还要举报自己的同事,还可能得罪同事得罪领导得罪工作单位,何必呢?美国的法律都有明确地规定:

----来自CaliforniaDepartment of Education:Child Abuse Identification& Reporting Guidelines


举报虐待儿童行为是Mandated Reporter的义务,如果未能举报,以加州的规定为例,会获判监禁入狱达六个月或者高达$1000的罚款。举报者的身份和举报本身是受到法律的保密性保护的。

反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是这样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对比于美国有牢狱之灾的法律,作用可见一斑。


加州的法律还规定,所有的教育机构必须每年给所有的员工做如何鉴别和举报可疑的虐待和忽视儿童事件的培训,并提供证明所有员工已获得培训的证明。法律里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包括教师,教师助理,以及其它任何和学生有直接接触和指导的员工。

Ms A在美国幼儿园的同事report的意识都特别强,哪怕在背后看到有老师对孩子动手动脚都会去举报,更不要提站在旁边眼睁睁地看着了。


 

3.    父母反映,孩子连续三天被打,才想到去幼儿园调监控。


在举报Child Abuse这件事情上,有一句话这么说:Even if you simply suspect a problemyou must report it. 即使你仅仅有没有足够证据的怀疑,美国的法律也鼓励你去举报,所谓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嫌疑的人,不让任何一个虐待儿童的人被放掉。如果这孩子的父母早一些去直面老师和园方提出自己的怀疑,事情或许会不一样。

同时,Document everything也是美国这边很鼓励的一种行为:记录下你所有的怀疑和所有可能的证据,例如给孩子的受伤拍照,记录下老师的回答和园方的回答,等等,在日后的进一步行动中都可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如果每一位老师都有犯罪和虐待儿童的背景记录,爱德美虐童事件里这样的老师也就不会在已经有前科的背景下进入另一家幼儿园工作;如果我们国家也有MandatedReporter的制度,施暴者一旁那位眼睁睁目睹一切发生的老师也许不会袖手旁观;如果父母在第一次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时就及时询问,告知园方,那么孩子也不会一次两次三次,一天两天三天地遭受虐待。

 

真心地希望,能不再看见这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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