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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然成风】会计视野陈版主答疑汇总12-递延所得税及IPO个人卡问题

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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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有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我们是一个油田,做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2020年7月开始做勘探业务,油气资产按照产储量法计提折耗,税法上认直线法,由于税法与会计计提折耗的方法不同造成的折耗额的差异,会计上折耗计提少,税法上折耗计提多,导致资产的会计计税基础大于税法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20年并没有就2020年产生的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对2020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抵扣额为按照会计上计提的折耗额,并没有按照税法允许的折耗额进行纳税调减。我们在 2021年确认了 2021年当年税会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现在审计师要求我们补提2020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请问需要补提吗?


建议明确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耗扣除政策,是与会计上一致,还是只能按直线法。如果“2020年并没有就2020年产生的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对2020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抵扣额为按照会计上计提的折耗额,并没有按照税法允许的折耗额进行纳税调减”属实,应考虑是否2020年度汇算清缴有误,如有误,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重新申报。另外,不同年份的会计折耗方法之间,以及不同年份的税前扣除政策之间,均应保持一致性。

建议首先明确正常的税务处理,再据此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再考虑会计上能否以及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追问:

陈老师,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耗计提政策是直线法,而会计上是产量法,两者存在不一致,应该就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目前2021年纳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 我们在2021年就2021年当年税会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在2021年纳税申报进行了调减。

但就2020年汇算清缴有误的事情与税务局进行了沟通,税务局表示 若重新申报需要提供正确的2020年税审报告及审计报告,这等于我们要重新做税审及审计,这个成本太大,另外税务局也表示 税法上并没有规定纳税调减事项一定要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需要补提2020年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税务上我们却没有办法就2020年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减,等于会计上补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没有转回的可能性。请问这个事项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是否还要补提2020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不做纳税调减,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也就没有暂时性差异了。

2、[求助] 请问陈老师所得税调节表和递延所得税的勾稽关系

问题1:①的金额是否等于(③-④)*25%,或者是①+②=(③-④)*25%

问题2:③和④和附注中哪里能有勾稽关系

陈老师,我查过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我发现很多年报这块均无勾稽关系,想请问一下,这块到底应不应该有勾稽关系?如果没有勾稽关系,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请陈老师指点,谢谢。



理论上你说的勾稽关系应当是成立的,至少不应有重大偏差。实务中可能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如新增或处置子公司)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该项勾稽关系在很多时候不满足,如遇到此类情况,应要求合理解释

3、IPO上市前关于个人卡问题的业务咨询

 期初个人卡是否纳入公司核算范围?问题详述:现在在做一家公司上市前准备工作,21年准备做第一期。在审查21年公司高管的个人卡流水时,发现公司老板的个人卡上有账外收入,该账外收入系20年及20年之前的废品收入,公司未记账,款项全部打至老板的一张个人卡上,涉及的金额高达500万,公司年收入2亿,属于重大事项,此外,该个人卡不属于公司专用。我们在做21年年报审计时,将21年发生的账外收入已经全部纳入账务核算范围内,做审计调整入报表。  现在疑惑的点是,20年及20年之前形成的账外收入余额需不需要纳入公司账务核算范围?搜寻了一些IPO反馈或者案例,要么没有做此项说明,要么就是由于金额较小,纳入范围内,但这家公司的金额较大。


答1

个人卡内的资金并非以公司名义存储,且该卡并非公司专用,与老板个人资金混同。因此不适合于直接确认为发行人的货币资金,而应将其中应属于公司的资金份额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答2

虽然20年及以前不属于申报期内,但是要合理识别评估哪些属于公司的收入以确定对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然后采取了哪些内控防范再次发生收入不入账,因此目前我遇见的有3种方法,

方法一是往前追溯1年至2020年恰当识别哪些属于公司的账外收入,该方法用的较多

方案二不考虑以前期间,从反馈案例来看很少关注报告期外,此种对企业有利对中介机构风险较大,用的不多

方案三合理追溯至能追溯的最早期间,该方案实务中用的不多,需关注虚增收入的风险;另外代发工资等账外事项处理思路也是类似。目前我用方案一较多,关键还是整改完毕建立完善的内控保证不再发生,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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