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要应聘者填写谈恋爱经历和时长,理由亮了,人社局为难了!

石先广 实说劳动法 2022-04-25
据媒体报道,2月24日,劳动者林女士来到南昌一家公司面试,公司按照程序让其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并进行面试。期间,林女士认为该公司招聘信息有不合理的地方,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上要求填写"谈过几次恋爱”、“最长的一次多久”等信息。接下来我们看看各方的反应。
1.林女士当场予以质疑,拒绝填写,并向网络公布。
林女士认为这是侵犯其隐私,灵机一动,将应聘登记表拍摄下来,上传网络。
2.公司给出的理由亮了:因岗位需求,恋爱越多情商越高!
公司表示,之所以有这么多要求,是因为应聘岗位需要情商高的人,一个人谈恋爱越多,表明情商越高,公司大多都是女性,从公司的数据来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会比较好。


3. 当地人社局接到相关的舆情反馈后,积极行动。
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 该局当天下午接到相关的舆情反馈后,安排了红谷滩区的劳动监察部门前往涉事企业询问了解情况。沙井劳动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回应,招聘公司违背道德但不违法。(笔者注:这难道不违法吗?没有处罚依据,不代表不违法,看来当地人社局也要加强《民法典》的学习,不能光提供留在劳动法律世界中!


4. 公司最终承认了错误,修改了入职信息登记表,并发表致歉声明。
最终,涉事公司也很重视,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前述招聘做法欠妥,现场修改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删除了关于应聘者“恋爱经历”的内容。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聘员工,还现场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红章的《情况及整改说明》。
案例小结
当前正值招聘季,现在员工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从该案来看,林女士的法律意识都强于该公司和当地人社局,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最起码有以下几个: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

由以上法条可见,当地人社工作人员说,企业这样做仅仅不道德但不违法是不太恰当吧,最起码算是过度搜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吧!看来法典时代,不但企业要学习《民法典》,而且人社部门也要好好学学《民法典》了,否则, 都没有员工懂得多。总之,法典时代的企业用工管理需要具备法典思维!


了解《民法典》与用工系列,可点击:
《民法典时代的企业用工管理与风险防范--全流程风险识别、雷区避免与落地方案设计》(上下册)

了解从精通到卓越系列,可点击:
《从精通到卓越的劳动法律实务五大系列合集》(1-5)册

了解地域用工系列江苏,可点击:
《江苏省企业用工管理法律指引、典型案例 与实务精要》(1-3册)

-END-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