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习收藏‖2016年国家层面都出台了哪些涉及国土方面的新政/你知道多少?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中央和国务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二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三是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四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四个坚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四个不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使用的划拨土地,改革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或资产划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的,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由具有授权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机构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使用出让土地的,改革后应继续保留出让使用方式,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

农村“三块地”改革扩大范围。中央决定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

国务院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国土资源领域有4项,分别是:取消钻掘设备维修钳工、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珠宝首饰营业员、地质勘查人员(磨片工、淘洗工、掘进材料工、钻探材料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此前已取消矿产储量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提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上述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节余指标收益,可采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竞争方式确定节余指标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鼓励地方出台政策,适当降低占用低丘缓坡土地成本。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提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按照部有关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先行实施提质改造,实现“先改后占”。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四项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指标体系和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建成矿产资源“三率”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随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有效,重要矿产“三率”达标,重点骨干矿山基本达到领跑者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矿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提出:实施深地探测、深海探测、深空对地观测、土地工程技术的“三深一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积极争取设立科技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科学普及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从2016年开始,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主要内容,一是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括按原地类管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开展配套建设、设立地役权、落实过渡期政策、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十余种。二是结合各地反映情况,明确了部分政策的适用情形,如明确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当前政策环境下如何合法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也提出了指导。三是提示了部分政策适用的关键环节,如宗地用途确定、项目性质认定、供地前置条件与履约监管有机联动等,打通了产业用地政策落实中需重点突破的“梗阻点”。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简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二是调整项目建设依据,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三是简化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仅要求提供规划修改方案,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四是在调整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内容的同时,提出需要进行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情形及审查要求。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一是调整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内容和要求,简化“一书四方案”;二是全面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用地申报时不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同时简化用地申报内容;三是增加先行用地办理条款,并对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报批期限等作出规定,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明确改进和优化的审查事项共7项:包括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的审查,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合并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改进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同时,还从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提高审查报批规范化水平、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搭建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两权出让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上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推动两权出让电子化交易,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的相关处理政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中,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明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提出: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采取“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一)完善土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可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与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提出:县乡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基本农田整备区,推动零星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年底前,要先行完成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原用地规模无法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国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适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国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有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

 

其他部委牵头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二十四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增加一线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的住宅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各地将分散停车场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招标,实施项目的统一审核和土地的统一供应。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城乡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管控土地资源消耗上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工作。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产级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将示范区所在城市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再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土地污染修复。支持示范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村土地整治,有序开展村庄迁并和存量用地挖潜改造。积极探索科学处置示范区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废弃闲置厂房的有效途径,利用工业存量设施发展创新创业产业。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示范园区内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实行示范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三规合一”,集中联审。支持示范园区采取自主开发建设和产业定向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土地开发再利用,根据土地新规划用途和产业类别确定供地方式,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时序,条件成熟一块,开发建设一块,实现滚动开发。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的原则,北京市、河北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约2000平方公里区域,北京大兴区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约3000平方公里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由京冀两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交界地区规划联合审查机制,协商一致后依法报批实施。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其增减挂钩项目所在省份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视同已开垦耕地,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增减挂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的一部分,应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奖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奖金使用要着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较大尺度影响的保护、修复和治理工作。专项资金以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修复为重点。

住建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提出: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设置示范基地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各类工业用地标准,引导企业增容改造,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总量,对新增建设用地要向投入产出效益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的示范基地及企业倾斜。加大对示范基地闲置土地的监管和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推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探索工业用地节地节约利用的税收调控方式。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节地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喜欢就关注国土微论坛公众号

按一按  扫一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