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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2017-08-27 刑事资料大全


辽宁省高法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2010年)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1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600克以上为宜。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300克以上不满6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为宜。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1、6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2、300克以上不满6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3、1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为宜。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6、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7、3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8、20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100克以上不满2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1、35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2、250克以上不满3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3、125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50克以上不满1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1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五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26、1500克以上,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7、10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8、5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25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其他

31、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毒品的,可以海洛因作为基准,将其他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数量后,参考本意见判处刑罚。

32、数量标准是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的基本标准,不是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不能唯数量量刑。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罪、刑、责相适应。可在本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33、对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等含量较低的毒品,适用死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辽宁省高法关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1、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目前常见的有:摇头氯胺酮(K粉)、麻古、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等。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348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

(1)美沙酮1000克以上;

(2)氯胺酮1000克以上;

(3)三唑仑50000克以上;

(4)安眠酮50000克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3款、第348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1)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2)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3)三唑仑10000克以上不满50000克;

(4)安眠酮10000克以上不满50000克。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美沙酮不满200克;

(2)氯胺酮不满200克;

(3)三唑仑不满10000克;

(4)安眠酮不满10000克。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的“其他数量相当毒品”:

(1)美沙酮140克以上不满200克;

(2)氯胺酮140克以上不满200克;

(3)三唑仑7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

(4)安眠酮7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

6、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应当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但适用死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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