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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7-12-24 刑事资料大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3]7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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