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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法》草案修订了什么?给教师带来了哪些好消息?欢迎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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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校长会”公众号
校长会 观察
01
这些变化值得关注01
明方向,明确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使命
2009年版
修订版
02
提门槛,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2009年版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修订版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03
重师德,明确教师考核制度
2009年版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04
严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02
01
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
02
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03
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明确从业“黑名单”
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04
健全教师聘任与管理制度
05
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
03
01
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02
教师工资收入参考公务员,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009年版
修订版
03
改变评聘分离现状,实行教师职务制
04
长期从教适当提高养老待遇
2009年版
修订版
05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06
规范保障民办教师待遇及权益
2009年版
修订版
07
明确教师看病就医享有优先权
2009年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医疗待遇)公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08
明确高校教师可适当兼职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修订草案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来源 | 校长会(ID:xiaozhangclub)独家整理,转载请务必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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