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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3%降至1%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这些实操执行口径要清楚

建筑财税 2024-04-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国家把享受3%降按1%纳税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以下实操执行口径需知晓:

  1. 同一纳税期间可以同时开专票和普票,开具专用发票,须按章纳税,开具普通发票(免税普票或3%的普票或1%的普票,当然规范应该开免税普票),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2. 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3. 享受此政策减免期间,可以随时选择享受或放弃,没有36个月的限制。

  4. 即使要放弃减免税,也无需书面声明备案。

  5.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注册地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停预缴,其他区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重要提醒:

疫情期间,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影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也不影响“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当然此政策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新政策及总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问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9.我公司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通常在10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因为我们大多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4.我是山东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元,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我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3%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我是非湖北地区的提供现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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