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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 新修订的新疆实施测绘法办法颁布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颁布
——填补新疆地方性法规六个方面空白

近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六个方面显著特点。

01


有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等8个章节47条,填补了新疆地方性法规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六个方面空白,完善了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应用等制度,充实了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内涵,拓展了测量标志外延,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监管,将有力促进新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02


压实相关工作职责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为测绘基础设施的有效保护和测绘市场全方位监管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03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鼓励实行综合测绘,明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从法治上保障了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将测绘作业证核发下放至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删除测量标志使用费缴纳相关规定,下沉管理和服务,营造全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04


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疆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接受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和备案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备案,并纳入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集中服务系统统一管理,确保获取高精度的位置信息安全;在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方面,增加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异地备份制度,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书面告知成果提供单位;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小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05


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基础地理信息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工作,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扩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范围。

06


加强测绘基础设施保护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设施整合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护;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测绘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军队测绘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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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然资源(公众号)


编辑:田蕾
初审:余青
审核:王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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