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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一种热闹景象——年终清案,何时休?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最近,一则法院的《通知》在法律圈传到很火,根据通知,距离2021年年终前的两个月,该法院要进入全院加班工作模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延长2小时(晚上6:30-8:30),周六正常上班(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为了保证加班通知的落实,“政治部做好考勤,纪检部门做好监督”,政治部是管理日常业绩考核奖优罚劣的,纪监部门是查处认定违法违纪的。为了防止出工不出力,设立了公示的“蒙马席”“标兵席”“蜗牛席”,连续入列“蜗牛席”的,院长约谈.,并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参考。


加班只是形式,目的是达到加紧结案,终极目标是——年终清案,即年终的时候除非特殊情况,不留任何旧存案件,体现到客观标准上,那就是结案率。这不是一家两家法院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信,随便搜索年底结案或是年终清案, 几乎所有的法院年底的工作模式和工作要求,基本相同。



《通知》引发围观的留言区里,“每年进入第四季度冲刺期,不都是这样么,习惯就好,说在多有啥用?能让不加班了么?”,“今早上刚开了会,领导要求5+2 、白加黑,冲刺年底,取消休假 ,周六保证不休息, 周日休息不保证,要求结案率100% ,冲刺56天”......可见,加班加点达到年终清案,不是个案。

在某些法院的加班宣传文稿中,“ 你们法院人平时工作忙吗?不是在加班就是在加班的路上”;”有的法官基本每天都加班到晚上九点,甚至凌晨”;”有的法官助理带病坚持工作及时进行送达、排期,协助法官冲刺年底清案”......成了提倡和表彰的工作状态。加班文化,这一普遍性被诟的工作状态,在法院,成为了值得提倡的工作状态。


尽管曾有高院书面答复律师政协委员建议称,该省已经取消了结案率考核,“只要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对办案人员的考核均应属于达标”,最高法院也曾经明确发文强调,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从以上的加班通知和各地官宣内容上看,年终结案、案件清零的任务要求、考核目标并未停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至于年底加班的理由,有以提高工作效率、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理由的,也有倡导加班文化奉献精神苛以硬性结案目标跟晋升绩效挂钩的正反督促的;也有完成上级考核任务不能落后同级法院各项指标的,也有要求争先树优绝对不能落后前三名的。

让当事人尽早拿到判决、一年比一年多结案件本是一件好事儿,但当一件好事发展成为攀比业绩、奖先罚后的现象级状态时,很容易异化成了只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只要求结果而不问过程的政绩观。跟个人利益挂钩下的追求结案数量,又有几个人还会在意结案质量呢?

即使再小的诉讼案件,也是案件当事人之间无力自行解决的纠纷,需要司法的介入来寻求公平正义,需要第三方的司法审判通过起诉应诉、主张答辩、举证认证等程序,来熟悉案情、归纳争议、适用法律、实质性裁决纠纷,这是司法运行的规律,需要严谨周密,甚至以时间为保证的诉讼周期,何来以某个时间点能实现司法案件清零的现象?


除非,中间有某个时间段,该司法机关不受理案件,否则的话,必定需要牺牲某些案件的审理周期,才能做到司法机关总体上的案件清零。这个道理,应该是基本的常识吧?那些号称加班加点实现案件清零目标的,分明是在干着违背基本司法规律、牺牲部分案件质量的事儿,何来拿什么结案率百分百、百分之九十几之类的数据炫耀?

人的身体不是不需要休息的永动机,都是拖家带口的司法人员也不是为了工作都能做到抛家舍业,如果需要牺牲个人数万元的司法绩效、一辈子职场可数的几次晋升机会,跟不过是手里几百件司法案件百分之几的审判质量,只要开门就有源源不断的案件涌入立案比较起来,会选择牺牲哪一个呢?

于是乎,某些法院直接或变相的采取年底不收案、延长立案时间环节,从案件数量源头上减少案件审判的压力;某些法官“文的方式”是劝说当事人、律师撤诉、“折中的方式”是裁定驳回起诉、“武的方式”是不论案件质量的审判案件判决了事、执行案件终本了事;极端的,为了个人健康考虑,直接是出工不出力,拒绝加班,躺平对待。


几乎每年年底,关于法院加班通知、要求案件结案率等话题,都会被法律人提及讨论,但也就是讨论一番罢了,来年还是现象如期出现,有过之而无不及。道理很简单,已经成了一种景象,已经不是其中的某个人、某个法院能单独解决的了。个别法官、个别法院可以不加班,可别的地方都在搞加班加点案件清零,人家的年度结案成绩都是百分之一百以上,你敢突兀出来个结案率不及格?还想不想干了?


妄自断言一下,这种现象延续下去,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司法统计数据更实际司法能力越来越脱节,就像“注水的GDP”一样,基于数据出台的司法政策跟需要解决的司法实际问题,越来越不在一个事实基础之上;二是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基于往年上报的考核数据,年复一年的想方设法应付当年来年更为严格的考核要求,司法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成了次要的牺牲品,会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压力传导的。


官宣报道,11月1日,最高法院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分析今年以来审判执行工作态势部署下一步工作提出,“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确保立案渠道畅通,进一步提升考核科学性,坚决防止出现“年底不立案”问题,切实保障群众诉权。要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问题是,年底前不停止立案的话,又怎么能做到“年终清案”呢?追责,真的有人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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