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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会长90万港币搞定市检、区检副检察长以及公诉科科长...最终翻车了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20年1月7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鞍山市律师协会会长、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殿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该案,一直未见结果,近日,有自媒体转发了相关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涉及的案情,触目惊心,值得警示。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04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镇蒙,女,1971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二级主任科员,案发时任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鞍山市立山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0日被解除留置措施,于2021年6月8日再次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2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政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立检公诉刑诉(2021)Z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镇蒙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妍、王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镇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鞍山市公安局移张某1劲松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时任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被告人张镇蒙为该案承办人。该案代理律师弘扬律师事务所黄某殿满(另案处理)向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内容为此案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2013年3月,黄某殿满委托时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周某红艳向张镇蒙打招呼对案件给予关照。周某红艳电话告知张镇蒙,张镇蒙表示同意。过了几周某红艳打电话将张镇蒙叫到其办公室内,将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378.5元)送给张镇蒙。
期间,时任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江某明海(另案处理)告知张镇蒙,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王某殿军(另案处理)关注此案,要重视专家论证意见。2013年4月11日江某明海的授意下,该案未提请检委会讨论,张镇蒙将该案仅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镇蒙于2021年6月29日主动向鞍山市立山区纪委监委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8.5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镇蒙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镇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镇蒙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鞍山市公安局移张某1劲松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时任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被告人张镇蒙为该案承办人。该案代理律师弘扬律师事务所黄某殿满(另案处理)向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内容为此案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书。2013年3黄某殿满委托时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周某红艳向张镇蒙打招呼对案件给予关照。周某红艳电话告知张镇蒙,张镇蒙表示同意。过了几周某红艳打电话将张镇蒙叫到其办公室内,将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378.5元)送给张镇蒙。期间,时任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江某明海(另案处理)告知张镇蒙,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王某殿军(另案处理)关注此案,要重视专家论证意见。2013年4月11日江某明海的授意下,该案未提请检委会讨论,张镇蒙将该案仅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镇蒙于2021年6月29日主动向鞍山市立山区纪委监委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8.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镇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2月份,我任鞍山市千山区公诉科科长期间鞍山市公安局刑侦支吴某云张某1劲松等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3年2月的一吴某云张某1劲松一案刚转到千山检察院公诉科不周某红艳打电话让我将这个案子快点办,黄某殿满是这个案件的律师,这个人和领导关系都不错。过了几周某红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市检察院。在她办公室,她让我把那个案子快点办,并给了我5万元港周某红艳送给我5万元港币,就是让我把这个案件快点处理,多关照一周某红艳送给我5万元港币之后。我把5万元港币全部兑换成人民币,约4万元人民币。兑换的人民币都自己用于日常开销了。2013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时任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江某明海找到我说:最近市院有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案件会交办下来,你亲自办理,组织好力量,快速办理,王某殿军副检察长非常关注这个案子,希望能轻点张某1劲松等人,起诉之前要向市院请示汇报。我答应了。2013年2月21吴某云张某1劲松等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一案到了千山检察院。2013年3月初的一江某明海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我王某殿军副检察长给我打电话了,让咱们多参考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他比较张某1劲松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罪名不成立的意见。我说:我明白了。后来,此案的代理黄某殿满向我们千山区检察院提交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意见书的大意就是此案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江某明王某殿军都不想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江某明海的指示,我没有重点审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两个罪名,在向侦查机关履行案件退补程序时,我没有针对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只要求侦查机关就非法采矿犯罪事实补充侦查。起诉的时候去掉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只以非法采矿罪起诉了。这个案子没有经过科室讨论。整理卷宗归档时,为了应付检查卷宗我用电脑打了一个没有任何人签字的科内讨论记录。这个案子也没有经过检委会讨论。按照正常程序,这个案件应该经过科内讨论,需要去掉罪名必须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最少的人知道这个案子,防止别人在这个案子上发表意见,不利于去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所以我没有将这个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个案件我以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项罪名的意见向市院公诉部门进行了汇报,会上,鞍山市检察院认为非法采矿罪没问题,但在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上产生了分王某殿军的意见是要重视论证意见,不想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项罪名。后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也听取了这个案件的汇报,由市院公诉部门人员汇报,主要也是围绕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王某殿军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所以市院公诉部门人员汇报的意见也是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最后省院的答复是尊重市检察院意见,不宜认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名。我作为办案人,根据这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我认为当时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两项罪名是可以认定的。我之所以没有要求侦查机关就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事实继续补充证据,主要原江某明海作为我的领导,他不想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两项罪名,他的指示我得听从。另外,我也周某红艳送给我5万元港币的好处费,我也就做了顺水人情,在这个案件中给予了关照,没有认真查办此案。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项罪名拿掉的结吴某云张某1劲松等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一案的相关涉案人员可以得到轻判。2013年4月,吴云芳、张劲松等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一案以非法采矿一个罪名起诉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处缓刑。
2、王殿军的证言,吴某云张某1劲松是奥源铁矿的实际负责人和经营者。宋某兴伟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他既是上级院的领导,同时我们之间的私人关系也非常好。2012年2月至今,我任鞍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一直分管公诉工作。2000年左吴某云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注册成立奥源铁矿,奥源铁矿在采矿时,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行为。2012年,鞍山市公安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人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底,鞍山市公安局侦办奥源铁矿及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件期间,鞍山弘扬律师事务所黄某殿满找到我,在鞍山市检察院我的办公室跟我见面,说他是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这个案子可能要在鞍山起诉,到时候可能有事要麻烦我。我说没问黄某殿满还说奥源铁矿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在非法采矿这个罪吴某云芳是认罪的,但是他认为奥源铁矿相关人员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个罪名,想研究一下能否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把这两个罪名拿掉。我让他好好研究研究,下一步案件肯定要转到基层检察院,我可以根据情况向基层检察院提出建议。这个案子在千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宋某兴伟给我打过一次电话,问案子怎么样了。我说已经给千山检察院打招呼了,起诉前会向我们汇报,他让我多关注。2013年2月下黄某殿满又约我到羽笑金来茶楼喝茶。见黄某殿满跟我说卷宗他都看完了,关于爆炸物的罪名他准备去北京找几个刑法专家开个论证会,如果专家认为不构成犯罪,出个专家论证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研究这个案件就有利了。2013年3月左黄某殿满拿给我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江某明海打电黄某殿满组织了一个张某1劲松等人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的意见是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不成立,我还说专家意见会提供给他们千山检察院,让他们多参考专家意见。过了一段时间,办案人张镇蒙来汇报这个案子。千山区检察院形成两种意见: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罪;二是张镇蒙认为只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罪。听完汇报后,鞍山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认为非法采矿罪没问题,但在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上产生分歧。还有人认为可以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是非法买卖爆炸物不能认定。我的观点是要重视专家论证意见,非法买卖爆炸物不能定,储存爆炸物数量小的话,非法储存爆炸物也不能认定。但此案数量大,我也说不准,宋某兴伟不打招呼,我又黄某殿满的钱的话,我会把非法储存爆炸物这个罪给定上。之后我给时任辽宁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打电话说张劲松、吴云芳等人非法采矿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案子鞍山市检察院已经研究完了,想跟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汇报一下。2013年3月下旬,我们到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汇报的前一天,宋某兴伟打电张某1劲吴某云芳的案子专家论证意见是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名,我们鞍山市检察院也研究完了,意见也是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名,明天要去省检察院汇宋某兴伟说他知道了。后来在省检察院开会的时候,省检察院公诉二处也有分歧,最后省检察院答复的结果是鉴于事实及证据情况,可以定非法采矿罪,不宜认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名。我们向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是口头汇报的,公诉二处也是口头答复的。之后千山区检察院以奥源铁张某1劲吴某云芳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奥源铁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
3、江明海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时任鞍山市检察院副检王某殿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我到了王某殿军跟我说:最近有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19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案件会交办到你们院,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宋某兴伟关注这个案子,希望能够轻一点处理这些人并快速办理。”后来时任鞍山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威也给我打电王某殿军要求千山区检察院起诉前要跟市院进行汇报。我跟当时的千山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镇蒙说:最近市院有张某1劲吴某云芳等19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案件会交办下来,你亲自办理,组织好力量,快速办理,王某殿军副检察长非常关注这件案子,希望能轻点张某1劲松等人,起诉之前要向市院请示汇报。张镇蒙表态说好。2013年2月21日,这个案子到了千山检察院。2013年3月初的一王某殿军给我打电张某1劲松的黄某殿满组织了一个专家论证会,专家的意见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不成王某殿军说他觉得专家的意见有道理,让我们多参考专家意见,我当时在电话中表示明白。之后我把张镇蒙叫到我办公室,我王某殿军副检察长给我打电话了,让咱们多参考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他比较张某1劲松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张镇蒙说:我明白了。2013年3月中旬,张镇蒙向市院汇报案件之后,又于2013年3月下旬,与市院相关人员一起向省院做了案件汇报,张镇蒙告诉我张某1劲松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得到了鞍山市院和辽宁省院相关领导的认同。2013年4月下旬,我们千山检察院以张劲松、吴云芳等人涉嫌非法采矿一个罪名向千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正常情况,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有事实尚未查清或证据有缺陷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另外,重大、疑难及定性等方面有争议的案件,要经过科室及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千山检察张某1劲松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拿掉,在我院公诉科内没有进行过讨论,没有经过检委会研究讨论程序。王某殿军之前交代我参照专家意见向市院汇报,我也王某殿军的意思是让我按照专家意见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拿掉,所以我就安排张镇蒙不予认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只以非法采矿一项罪名起诉的意见向市院汇报,所以该案就没有在公诉科内进行讨论,也没有上检委会进行研究讨论。
4、黄殿满的证言,证明我周某红艳,因为我从事律师工作,经常与检察院、法院的人打交道,周某红艳先后担任了鞍山市检察院公诉二处的副处长、处长。2012年年底,我听说奥源铁矿的案件已经移送到鞍山市检察院,于是王某殿军办公室找他。王某殿军说在非法采矿这个罪吴某云芳是认罪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奥源铁矿相关人员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犯罪,想研究一下能否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把这两个罪名拿王某殿军说让我好好研究研究,下一步案件肯定要转到基层检察院,他可以向基层检察院提出建江某明海是时任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指定千山检察院管辖的目的就是想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打掉,如果市检察院直接管辖就不能把案件消化在鞍山了,这里面肯定有人情关系的因素了。这王某殿军见面后,我就全力想办吴某云芳打掉奥源铁矿相关人员涉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罪名,于是我就开始运作专家论证的事。2013年2月下旬左右,王某殿军到羽笑金来茶楼喝茶。王某殿军说关于爆炸物的罪名我准备去北京找几个刑法专家开个论证会,如果专家认为不构成犯罪,出个专家论证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研究这个案件就有利王某殿军表示同意。当天王某殿军在茶楼分开后我就回到办公室,然后我就给许某兰亭律师打个电话,许某兰亭经过协商,确定陈某兴张某2明阮某齐林这几位刑法学专家开个论证许某兰亭本人也参加。我记得这个专家论证会是2013年3月份左右开的。2013年3月初召开论证会。经过论证研究,一致认为奥源铁矿一案中,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我拿到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书后第一时间就王某殿军,把论证意见书提供给他一份,随后我又把这份论证意见江某明海一江某明海还说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一定会认真考虑。我说请他尽量采纳专家的意见,把爆炸物的罪名打江某明海说他会尽量采纳专家的意见。王殿军送了80万港币,我觉得这些钱就够了,余下的20万港币中有10万港币我于2013年2月送周某红艳,请她帮我联系千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镇蒙,让张镇蒙对案件提供关照,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剩下的10万港币我自己花销了。
5、周某红艳的证言,证明我和张镇蒙是在2004年认识的。2013年2月份左右的一黄某殿满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认识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镇蒙,我说认黄某殿满又说张镇蒙手里有张某1劲吴某云芳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案件,当事人在里面待得太难受了,让我请张镇蒙快点起诉。我答应了。当天我就给张镇蒙打电话黄某殿满律师找我了,麻烦张某1劲吴某云芳的案子快点办,抓紧给诉了,人在里面押着挺难受的。张镇蒙说行。过了不几黄某殿满给我10万港币。之后我给张镇蒙5万港币。2013年4月下旬,这起案件被起诉至千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证据(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镇蒙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镇蒙构成自首一节,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案发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自首,并如是供述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镇蒙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49日。)
二、被告人张镇蒙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8.5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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