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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当庭以些程序性违法申请审判长回避,是负责还是表演?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是一则在视频平台流传甚广、辩护律师不留面子直怼审判长的庭审视频。可惜的是,在能够辨法析理的文字平台,没见过有谁写过文章评论一番。

尽管视频的作者打上了“律师的无畏、专业和信念的支撑”字幕,但从视频留言看,对于辩护律师的表现,网友的观点分为了两派:

一是认为,律师提出审判长回避的事由是否成立,这些事由的处理法院应该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完成回复。同是遵守一部法律,这些基础性的法律问题,不应该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分歧。辩护律师的这种坚持法律规定、不惜杵逆审判长的精神,应该予以提倡,值得法律人学习。

二是认为,律师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程序性问题,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本不符合刑诉法法官回避的法定理由。即便是律师的这些程序性要求获得了法官的支持,不过就是拖延了诉讼时间而已,也不会改变诉讼的结果。律师的这种较真法条的精神,浪费了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律师的时间,很可能由此惹怒了掌握办案权的司法人员,反而对被告人不利。

视频可知,辩护律师提出的,都是法官没有庭前三日内通知被害人出庭、法院院长决定驳回法官回避申请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等程序性问题,继而认为,法院的这些违反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令其产生了审判长能否公正审理此案的合理性怀疑。逻辑是,这些程序性的事项都不遵守法律规定,怎么能在案件实体方面公正审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视频里的辩护律师,在回答审判长询问依据什么申请审判长回避时所称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该是依据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是,这样的法条理解,并未获得审判长、法院的支持。

概括起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些程序性诉讼问题,法官认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辩护律师则认为,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其实,刑事诉讼还是三大诉讼法还是比较重视程序性规定的,在案件最多的民事诉讼领域,司法人员对于程序性明文规定的遵守,更为松懈。

进一步讲,这个视频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律问题,即诉讼法规定的那些三日内通知、五日内移交、十日内送达、书面通知等等规定,是否产生法院必须遵守、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律后果;二是律师和司法人员的诉讼态度问题,即律师代理案件,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法律规定和互相容忍理解的问题。

不管是以上的法律问题认识,还是诉讼态度认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律人,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差异。这样的差异即使是上升到具有终审裁判权、再审裁判权的上级法院,也是莫衷一是。

在各级法院都在强调结案效率的大背景下,尽管各大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很多的程序性诉讼流程,如书面通知申请决定、限期内办结某项诉讼流程等等,即便是下级法院没有遵守,上级法院也会以没有严重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更不会追究什么责任。

由此便产生了,下级法院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事项,遵守意识越来越低,甚至认为根本没必要规定和遵守,律师提了也没用。对于这样的认识和做法,很多案件当事人、律师,是不认可的,认为其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程序性的不公正、不严格,也是产生案件裁判不公的影响和表现。

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个案中无法改变,于是,很多司法人员、案件当事人、律师,也便将能否容忍司法人员的细节性程序不合法律规定,视为了能否互相配合、互相理解的态度表现。

那些只认法律规定、当庭强调必须遵守,进而上升到法官回避、案件公正与否程度的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律师,被视为表演性质、不识时务,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视为搅局者。网上曾经有一篇,对于程序较真者,程序工作做细,实体上重判的文章,就貌似出自司法人员之手,以警戒那些计较程序性法律规定者。

到了社会层面,即使是人人都是潜在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代理律师究竟应该跟司法人员计较法律规定,还是要维护跟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良好关系上,后者也是占了绝大多数,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往往让位于实体性问题的重视。相信,就算是那些力挺视频里辩护律师的网友,轮到自己打起官司来,也会对这样直接杵逆法官的律师,心有抵触。“让法官不高兴,得罪了法官,我的案子还会有好?”

这样的法律认识分歧,和对于视频里辩护律师代理风格的认识分歧,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公开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要求,不管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司法人员,都应该无条件的遵守。现实条件有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是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理由吗?

然而,不得不承认,视频里的辩护律师,尽管说的都是言之有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属于不受支持的一方,不仅在司法层面,甚至是在同行律师面面、自己的案件委托人和潜在的委托人层面。只能说,法治之路,任重而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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