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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百亿院长”落马的刑案宣判无罪,能否改变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打击扩大化?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1-07

众多媒体报道,引发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敲诈勒索案主角易真武,在历经了2018年6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30日万州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21年1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2022年1月29日被羁押1325天取保候审回家后,今天(1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无罪。

概括一下媒体报道的案情:2014年6月,重庆市万州人易真武与其哥哥易双全以公司名义承接了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迪纳斯公司总经理刘远生等人经多次磋商、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款共计2260万元,并签订结算协议。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结清。同年4月,易真武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将曾经悄悄录制的刘远生“吹牛”的音频,以及作为海南省高院副院长身份的刘远生妻子张家慧在茶楼打麻将的视频邮寄给张本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该音频、视频进行威胁,索要工程款。刘远生同意给付200万元,并于同年5月30日支付给易真武50万元后报案。2018年6月14日,易真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随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易真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真武及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是结算,但《结算协议》里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约定,易真武有理由再去找刘远生讨要相关款项。关于胁迫,“我用这个录音录像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找他要合同内该给我的钱”,是想要回在与刘远生结算过程中被无故砍掉的部分劳务费,其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里的威胁和要挟行为。

2019年4月30日万州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2019年5月10日,看看新闻Knews刊发调查稿《高院副院长的家族产业:资产超200亿》,文中大量引用了易真武的爆料及拍数图片,随即引发全国轩然大波,导致了刘远生前妻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落马被查,也导致了易真武案件审理的中止。2020年12月4日,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一审宣判。2021年1月底,刘远生受贿、伪造公司印章、帮助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四宗罪一审宣判。
随着张家慧、刘远生的宣判生效,易真武敲诈勒索案又恢复了审理。根据媒体报道,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对于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进而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行为,属于民事活动中的胁迫行为,“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
易真武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但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对易真武依法宣告无罪。
概括而言,法院的无罪理由是,易真武在索要未结工程款时,虽然采用胁迫的行为方式,但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未结工程款的民事关系,所以不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个司法案例,就是最好的普法公开课。很多人关注的是,易真武讨要工程款不成“掀桌子”告倒了高院副院长及亿万身价的大老板前夫,但作为法律人,更关注易真武案这种讨债方式被宣判无罪的法律意义。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机关,敲诈勒索罪存在着一些认识的误区。比如,某些民事债务纠纷遭遇不还时,出借人就扬言将将交往过程中知晓的借款人见不得人的事情曝光,以施加压力;一些消费者遭遇售假者不支付三倍或十倍赔偿时,就以曝光或投诉的方式要挟售卖者等等,常常被一些司法机关按敲诈勒索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此罪名,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应该区分什么是刑法上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和什么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以易真武案为例,向媒体曝光张家慧夫妻的贪腐、犯罪行为,算刑法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吗?法院的理解算是构成了“胁迫”,概因张家慧夫妻的贪腐犯罪行为,跟其索要的工程款之间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这一点要引起注意。

但是,如果易真武采取的是,通过媒体曝光刘远生拖欠工程款,或是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相威胁的话,按照张明楷的观点,即使行为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都具有正当性。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

其次,手段违法,但目的合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说,以打砸的方式,索要拖欠的工资款;以媒体曝光的形式,消费者索要商家赔偿;甚至是以闹事的方式,要求支付拆迁补偿赔偿金等。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的争议,这也是易真武案能够成为典型案例的价值所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便是易真武存在胁迫行为,但公诉机关未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应该定罪。
这样的裁判说理和裁判结果,实际上是采用了目的合法手段非法不构成犯罪的学说。也即是张明楷说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只有当行为人所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根据即非法取得时,才能认定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反过来说,如果被害人依法应当交付或者处分其财产,那么,他就没有财产损失,相对方取得财产就是合法的。

有人会疑问,既然法院宣判无罪,为何会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而且要求判刑十年以上呢?这就是本文成文的目的。在很多司法机关看来,采用非法手段主张不确定的债权或是过度维权,就是敲诈勒索。这样的司法认识,实际上是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实践证明,这会很容易被人利用成保护欠债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打击讨债人的工具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虽然不可否认因为易真武举报张家惠夫妇贪腐犯罪,让自己的敲诈勒索案成了社会热门案件,使得司法机关更加谨慎的审判,甚至有可能达到了“峰回路转”的地步。
但是,易真武敲诈勒索案无罪宣判的说理过程,不得不说,对于司法机关目前和今后处理一些同类案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更可以相信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说理过程,会被今后很多的辩护律师予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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