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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预测出案件结果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今天,因为昨天的《法律的本意,应是严惩打人者至不敢出手,不是苛求被打者还击了几下》一文,在微信上跟一个网友讨论了半天这个案件。网友的观点是,力挺警方的处理结果。口舌之争的最后,网友来了一句,就等王某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结果吧,到时候让司法结果验证谁的观点对。
烟语君的答复是,这个案件也就到此为止了,不会再有行政复议,更不会有行政诉讼了,那些期待还会有进一步司法结果的,压根就是不了解中国的法律执行现状。观点之争,压根是分不出对错的,但预测未来事件的走向,确实可以反映一个人真实的分析力和判断力,分出高下。
全民网上直播的年代,不少律师开通了网上直播频道。不久前,有网友给烟语君发来了一个律师的视频直播录像:一位穿律师袍、坐在律所办公室的中年女律师情绪激愤、态度决绝的宣讲,再也不怕法院不立案了,因为最高法院近期规定,严禁变相不立案、延期不立案,违反者会被追究政纪责任,还可以拨打12368举报。
留言区里,一片的叫好声,还有称赞这位律师普法及时、解释全面的。然而,这样的宣讲,在法律圈内人看来,根本就是哗众取宠,甚至是蛊惑民众。
首先,律师不是司法机关,仅凭一个法院文件通知,何以向民众保证再也无需担心法院不立案或者逾期立案?其次,作为一名律师,难道不知道法院三令五申的清理不立案逾期立案现象,哪次收到了令行禁止、严格执行的效果?再次,律师不把真实的法律执行情况告诉民众,而是用些吸人眼球的口号式宣传法律规定,居心何在?
这样的现象,也出现在了现实的律师实务中,被某些律师用于了案件承揽上。例如,律师接触到案件咨询之后,大谈法律规定,及案件自己的理解的“依法”结果。一有当事人问到案件可能的实际结果时,就以《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来避而不谈。(当然,不排除胆大的律师,直接拍胸脯保证案件胜诉来承揽案件)最后的案件结果不理想,律师又会拿出诉讼有风险、法官判决有问题等理由解释。

《律师法》确实规定了,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但这并不是说律师不得根据案情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法律定性,预测案件将来要面临的法律结果。

案件结果终究会获得,诉讼前及诉讼中不敢预测,或是预测不当的,就可以评价出一个律师真实的执业水平。就好比前文中提到,观点的口舌之争终结分不出胜负,但根据各自的认知能力估计未来的事件结果,就可以判断出一个人的真正见识水平。
都说法律结果,要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之相适应的,对于不掌握案件结果决定权的律师(可以冒着司法勾兑风险去操控案件结果的除外)而言,应该具备三个法律结果的分析能力。
一是法律精神、法律规定的应然案件结果。比如说,近些年才被激活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司法实践中,只是存在于法条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即便是律师提出,也会被司法人员以“动手了就是互殴”一言以拒之。作为律师,不能将普遍性的司法做法等同于正确的法律理解,应该知道而且尽自己所能的帮当事人寻找实现法律应然结果的各种法律途径。

二是按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力决定的司法结果。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只是文字而已,法律执行则受到当事人举证能力、律师法律专业知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司法机关法治水平等综合因素影响。正因为如此,预测案件的司法结果,最能考验一个律师对于法律规定、司法现状的综合判断力。

三是按社会规则运行后的司法案件的实际结果。按照一般的律师代理规则,取得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类的司法结果,就意味着律师代理工作的结束。实际不然,司法结果,并不是就是实际的案件结果。比方说,有些财产性案件,对方根本没执行能力,法院判决书已经失去实际意义;有些案件为了案件胜诉不择手段,但造成的影响深不预测等等。这些,也应该是一名合格律师,应该提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为何今天想写这个文章?一是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某些律师在网上张口闭口的都是法律规定,或是还停留在书本学习阶段,或是压根担心告诉实际情况影响案件承揽,不告诉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造成民众对于法律执行出现不合理的“幻想”,付出巨大但结果失望,形成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甚至对于律师的不满。

二是对于本号文章的解释。本号大量转发了很多各级法院及法学教授的文章,自己也撰写了大量的法律评论文章,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既然是文章,即便是法院的案例,能不能运用到你所遇到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当地法治的运行情况来决定,不要轻易的套用。

最后是要告诉读者,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就像墙上的口号跟现实感受的差距一样,任何行业都是鱼龙混杂,律师行业所在的法律行业也不例外。自己遇到法律纠纷之后,一定要谨慎的选择代理律师,理性的分析案件收获的法律结果,不要轻言法律规定是错的。须知,法律是无权无势者最后的依仗,除非,不想理性解决了。

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案件诉讼的过程,本是一个从法律执行现状向法律规定应然状态争取的过程,而我们,只能真实的活在司法案件的实际结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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