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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权私用的公检法一条龙,普通人如何避免在劫难逃?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600万、300万、180万、100万、40万元,这是一黑老大为了打击报复当地人柳某而行贿当地公检法分管领导的动用资金,要求将对方轻罪重判,把一起滋扰致人自杀的寻衅滋事案办成包含故意杀人犯罪的黑社会系列罪名。

今天,一篇《辽宁黑老大花1200万炮制杀人案,公检法领导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自媒体文章,以辽宁省东港区检察院东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披露的、当地原中院副院长杨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案情为内容来源,向我们展示了黑老大借助上轮扫黑除恶通过腐蚀行贿当地公检法分管领导,将个人意愿不顾法律规定不顾案件事实的上升到刑事判决的过程。

文章迅速在法律圈刷了屏,有法律人看罢文章在朋友圈评价到,冤案就是这样形成的;现实才是比电影更真实的存在,这个案例远比“坚如磐石”来得残酷。

看过文章的都会有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会联想到看似严谨的法律规定、互为监督的司法程序之下,当遭遇司法人员在具体适用法律规定时无法被监督时,普通人如何避免在劫难逃?

文中提到,经公检法联合讨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定了滋扰他人致其自杀一事仅是涉嫌寻衅滋事犯罪。黑老大不满罪名太轻,遂找到当地中院的刑二庭庭长孙某帮忙。后者告知前者,只要改成故意杀人罪,就可以提级到自己所在的中院一审。
黑老大遂找到公安局分管领导帮忙,在公检法等机关参加的案件协调会,参加会议的公检法领导事后证明都是黑老大的行贿对象,一致通过了公安领导提出的案件提级办理。案件被提级中院审理,经杨某同意,分给了孙某担任审判长。

孙某指使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但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并遭到了省高院的反对。为排除障碍,孙某还通过公安机关承办人让被告人解除了与原来律师的代理关系。

黑老大不满意,再次“发力”,判决宣告前,杨某召集公检法办案人员研究案情时,授意孙某代表法院提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早就被打过招呼的与会人员纷纷同意。
刑庭庭长的孙某、分管院长的杨某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上级意见本案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达到让黑老大满意的目的,授意案件承办人伪造合议庭合议笔录、授意书记员伪造法官会议记录,在审判委员会上隐瞒上级法院意见,率先提出同意合议庭意见,主导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事后,检察机关承办该案的副检察长因受请托,亦未履行抗诉职责。

文章披露,黑老大为了办理此案,先后向公安局副局长刘某行贿了600万元,向侦办案件的刑侦支队方某300万元,向审判长孙某行贿了180万元,向中院副院长杨某行贿了40万元,黑老大通过中间人欲向上述副检察长行贿100万元被拒绝。

关于此案,烟语君还找到了办案律师当年撰写的办案感受。文中写到,当时,律师事务所柳某父子案件的委托后,组成了7名律师律师团进行辩护,可接到委托之后,虽然多方联系办案机关,但很长时间里律师都找不到柳某关押在哪个看守所。

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遭到了法官助理的种种阻碍和挑刺,被要求承诺放弃管辖异议、审判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十多项诉讼权利。律师拒绝而发生了争吵,惊动了“大概十位左右的法警赶过来”。

之后,两名律师收到了中院邮寄送达的“告知函”,通知经被告人签字确认,解除了与二位律师的委托关系,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数名被告人当庭控诉遭到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说到动情处痛哭流涕。可一审法官却不为所动,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若罔闻。
案件上诉,辽宁高院认为此案的审理有重大问题,发回锦州中院重审。文章披露,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一是事实和证据的问题,二是前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的落马,导致了其马仔黑老大(也就是上文中的黑老大)的被查。
黑老大到案后供述,自己为了打压商业对手柳氏家族,携王立科的支持,通过行贿勾结当地公检法人员,给对方扣上了包括故意杀人罪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帽子,才让案件审理的真相因意外事件而大白天下。
不知道这算不算机关算尽却没有算到终有东窗事发的那天,这算不算正义虽然可以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而一旦事发就要搭进去自己一生。冤枉你的人,其实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但在他们的眼里,只有自己的利益,哪会还记得自己肩负的法律职责和职业法纪。以上的这段话,正是以上这个案件中的一干公检法人员的写照。
在很多地方,很是迷恋公检法联合办案模式,旨在提高办案质量,严把质量关。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如此的办案模式,很容易让居心不良者可以左右整个案件的走向,导致案件一错到底,让诉讼法设计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互相监督作用失去作用。
在社会层面,即便是法治建设了几十年,很多人一见到律师为被官方定性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或是求助媒体监督时,就十分的抵触,甚至断言律师是影响社会稳定,为了自己案件的代理效果而炒作案件。
他们不知道,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声音的充分重视,才是阻碍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手段。反腐案件导致官员落马,进而是落马之后的供述,才揭开司法案件暗箱操作黑幕的过程,不过是意外而已,根本不足以成为常态和有效震慑。只有律师的辩护和媒体监督,才是普通人遭遇到人为控制司法结果维护自己权益的唯一希望。

就像“人民法院报”曾经刊发过的,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

以上这些公检法人员如今受到了法律制裁不值得同情,但如果他们当初能够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心,保持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保持对于律师辩护的尊重之意,知道经办的案件不是自己可以一手遮天,需要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还会有今天从司法高官断崖式的锒铛入狱吗?

人啊!要有敬畏之心,相信因果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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