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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法学教授建议增设助理法官检察官,可行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今年的两会上,“人案矛盾”、“案多人少的矛盾”用语直接出现在了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数据中,并用“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10年增加2.4倍;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187件,增至2023年357件,人案矛盾日益突出。”、“从近五年收案态势看,一审收案数量因疫情等原因经历了2020年、2022年的两次下降后,在2023年恢复上升趋势。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衍生的二审案件、执行案件是审判执行案件增长的主体。2023年,全国法院法官人均结案356.51件,增长13.42%,江苏、重庆等法院人均结案数超过500件,整体办案压力较大,反映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等数据来说明。

为了解决人案矛盾、案多人少矛盾等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直言“在目前大多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很突出,单靠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并不现实”,因此提出了“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的建议提交大会,据此就可以“可以在不增加机关编制的前提下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详细内容见《委员建议: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直接参与审判、出庭公诉》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
按照聂鑫教授的建议,通过对相关组织法进行立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资格,由员额法官、检察官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助理法官可以作为审判员参与审判,助理检察官可以出庭发表公诉意见、参与质证与法庭辩论;达到一定资质、年资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直接转为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不受员额比例限制,由到下级院入额改为到下级院挂职锻炼。

看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公开提案建议,没有几个真正关心司法队伍建设以及面临的人案矛盾现状。这个问题的背后,是案件当事人动辄需要按年计算的打完一个官司,更是一线司法人员天天处于高强度工作压力下的如何审出高质量案件,以及保持身心健康的问题,不可谓现实而重大。

可按照聂鑫教授的建议,真的可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吗?有网友分析了他的建议,不免发出疑问,所谓建议中新设的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不就是本轮司法改革前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制度吗?

以助理审判员为例,在1983年至2006年版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95年版、2001年版、2017年版的《法官法》均有规定,系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司法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完整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
直到本轮司法改革全国推进之后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中,再没有出现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情况类似)作为法官的一种职务设置,并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沿用至今。
查看聂鑫教授的建议,法官助理由达到一定资历的法官助理直接转为助理法官,可以作为审判员参与审判,这不就是当年助理审判员的产生方式和审案模式吗?此外,有网友也提出,助理法官是可以独立办案了,可办案待遇,是否跟法官同等晋升了呢?这还不是跟当年助理审判员面临的问题一样,有人在助理的位置上一干就是十几年。


身为来自最基层一线,经历过本轮司法改革前后变化的烟语君,还有最重要的一点要提醒聂鑫教授注意的是是,2014年到2016年为何要提出司法改革,为何要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
1.从法律规定上看,助理审判员制度曾经沿用了二十多年,一直饱受争议。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官乃至法官身负的审判员的赋予,必须经过人大的任命程序。可助理审判员的任命,仅需要本法院院长提名经本院讨论通过即可,等于可以绕过了法律规定的任命程序,自行设定法官的任职条件,由此也就产生了审判权授予的法律程序逻辑性问题。
沿用了二十多年的助理审判员制度,造成了大量的具有此身份,却未能经过人大任命程序的“法官”,直到本轮司法改革,废了好大的魄力和精力,才立法取消了法院内部认定法官的助理审判员制度,又历经数年的理顺了各地各级法院内部的助理审判员人员。如今,真的又要回到法院内部掌握标准的,“达到一定资历的法官助理直接转为助理法官,不受员额比例限制”?
2.不要忘了,本轮司法改革的原因之一就是改革前存在着严重的人多案少矛盾,换句话说,本院可以自由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制度,并不能真正的解决人案矛盾。这是经过历史证明的事实。

2014年发起的本轮司法改革前,全国各级法院有21.2万余名法官,远远公高于司法员额制改革后的12.6万余名法官,可还是遭遇到了严重的人案矛盾,以至于不得不靠改革来解决。事实已经说明,光靠增加人数,仅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是为何呢?说说助理审判员可以由法院自由任命的改革前的情况吧。一个法院内,只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都会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行办案,一百多人编制的法院,动辄就有七八十名法官。

可是,真正一线个顶个办案的,也就二三十个人。十几个科室的几十名中层以上的领导,只管审批案件或是行政管理事务,除了业务庭的领导偶尔办几个案子,都是不办案的法官。有样学样的,退职的院领导、身体有病的老资格法官,也都是拿着法官津贴,纷纷不办案子。

最终形成了,“办案法官的目标是不办案,办案的法官都是出力不讨好的老黄牛”景象,表面上,却是人人都在喊案多人少、压力巨大,实际上,很多具有法官资格的,根本不在办案一线。据此,才有了压缩法官编制、“入额必须办案”、“法官领导要带头办案”的改革要求。

本轮改革经过了七八年的运行,改革的红利逐渐退却,案多人少的改革前问题再次出现,又有多少是跟改革前存在的“法官不办案”现象有关系呢?
实际上,改革强调的“入额必须办案”的问题,一直囿于领导利益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解决。例如,法官领导必须办案、带头办理疑难案件的公示制度,一直就没有落实。如此一来,不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才怪!这样的问题,能靠增加法官人员,从根本上解决吗?不过是又回到了原来的助理审判员办案模式罢了。
综上,烟语君认为,聂鑫教授只看到了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却没有深入分析真正的成因,提出的仅仅增加法官、检察官人数的建议,不过是一时之策罢了,而且会对今后造成很大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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