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怀念到法官办公室沟通案情、七天内确定立案的日子...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近日,有律师发文称,怀念以前能直面法官沟通意见、可在办公室门口“蹲守”法官的日子,希望未来法院会有放开限制律师进门的那一天。

现实却是,律师好不容易打通了法官的办公室电话,约好第二天去提交材料及阅卷,可第二天真去了,去找不到法官了,只要将材料交给了收转材料办公室,再行跟法官联系约定进行网上阅卷了。

律师感慨,自己刚执业的时候,无论是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只要拿出律师证,是可以随便进入法官办公室找法官直接沟通案情的。可惜随着法院安检制度的越来越严格,进法院大门一道比登机还严格的安检,院内严格的隔离开当事人可以活动的业务区和只有法院人员可以进入的办公区。据此,律师也变彻底没了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的机会,更别说在办公室等法官了。

如今的律师联系法官,除非跟法官建立了私人联系,能够直接手机联系的单独约见,否则只能跟当事人一样,碰运气能打通一样的拨打法院的办公室电话。不光是经常打不通,就算打通了大概率也不是法官接听,就算是承办法官接了也是三两句就挂了电话,警惕性十足。就连提交材料,都需要“收转材料办公室”转交了,还能奢求律师跟法官沟通啥案情啊?
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律师跟案件当事人一样,也是需要一律排斥在直接沟通范围之内的,需要跟提防当事人一样提防代理律师。近年来律师跟司法人员的偶有数次的冲突,更是被此观点者拿来作为必须提防律师的证据。
于是乎,不准律师进入办公室,甚至电话联系不上,不仅可以给司法人员省了很多工作“麻烦”(联系不到的申请,当然不会予以考虑),而且可以避免不可预测的风险(某些律师动不动就好发个录音啥的)。联系不到法官,是律师的本事问题,怪不得法官喽!

近日,还有律师撰文怀念当年法院立案仅需7天时间,可如今的立案时间却成为了未知数。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最初几年里,律师面对当事人询问什么时间可以立案时,都是明确而自信的答复——七天;可后来,24小时立案、无需现场排队的网上立案开始了,可最后才发现,电脑的另外一端,还是需要等人工一个个的审核,而且立案周期不再是七天;以前是年末不立案,其他时间还是可以正常立案的,大不了立了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待着,如今的立案,已经不知道需要等几天了,只能拨打立案的电话一遍一遍或是无人接听,或是占线……

律师疑问,我们熟悉的法律规定一字未变,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也没变,可为何立案周期已经不是七天,而是变成了未知数?有时要等上几个月,有时要还要跨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法律最大的作用是什么?是它能给予社会行为的可预见性,令人可以预测自己行为未来的司法结果及法律责任。包括律师、法官在内的法律人,都是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性,进而依赖此作用来实现社会稳定,才能体现自己的职业价值的。
充满着不确定性的诉讼过程及法律结果,那是包青天审案时代,不是现代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可是当律师连立案时间都不可把控,回答不了当事人的提问时,又如何让当事人信任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实现司法诉讼案件的依法办理呢?

律师类似的遭遇,还有安检制度、阅卷制度、庭审公开制度等等,也时不时的传出不被依法对待的新闻热点。每逢发生律师跟司法人员因为案件代理之间的冲突,往往不是各方想办法回到法律规定的本来规则上,而是不断地增强防范措施,逐渐的将律师的诉讼对待等同于案件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约见不到法官,律师也是约见困难;案件当事人进法院需要案件,律师代理某些案件也需要安检,不准携带手机;案件当事人不知道立案需要多久,律师也不知道;当事人跟法官沟通案情不畅,法官跟律师沟通也是被充满了警惕性......这是不是近些年来的司法趋势?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其中说到,这几十年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越来越紧张的。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法官们普遍学历上来了,不再是之前很多的半路出家。在职权的加持下,很多法官根本不把律师放在眼里,甚至认为,律师就是谁给钱就说谁有理,最后还不是要听法官的?律师说的再有理,不过是想要误导自己进而自己获利,还不如压根就不给他们机会。

然而,无论如何,司法诉讼是一门沟通的科学,并且是通过沟通寻找矛盾纠纷最佳处理或裁判结果的解决问题机制。可现在很多案件的处理,已经达到了当事人找不到法官、律师也找不到法官的地步。几方互相接触的,不过是开庭时的个把钟头,最后就是回去等着案件结果。

如此的断案方式,还谈什么沟通,更别说寻找最佳解决问题方式了。当事人矛盾积累数年的纠纷,委托律师耗资耗时的走到了诉讼,让法官只看了几张书面材料,经过个把小时的开庭限定回答内容的审理就给裁判了。判决结果不服的只能上诉或再审,期间很难见到法官,除非法官找你。现在的司法案件,是不是都是这么审理的?

如此的沟通不畅,一旦对于案件结果不满的,律师会替法官解释?问题是,法官连律师都说服不了,或是得不到工作支持的话,又如何在当事人哪里获得信任和理解呢?

  往期文章:包公祠前的跪地恸哭让人心痛,司法公正应该以看得见方式实现


  往期文章:司法改革多年后,“案多人少”“人案矛盾”再次出现在法院报告中


  往期文章:刑事案件律师极简版辩护套路,你见过没有?


  往期文章:律师不能跟法律咨询公司开展任何形式合作?说说二者的微妙关系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