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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害案VS未成年保护法,多少纵容违法是打着“保护”的名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近日,邯郸13岁男孩被杀害案引发社会关注,很多媒体都用“恶少”、“恶魔”来形容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尽管警方在“情况通报”里明确表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受害人隐私......避免对其家属造成进一步伤害”,可是看看网上那些海啸一般的义愤填膺、惊恐不已的评论及留言,还有被害男孩的家属已经上网主播、主动公开案情了,还有必要担心什么男孩被害之后的“受害人隐私”、“进一步伤害”吗?

说实话,再严重的“受害人隐私”、“进一步伤害”等,有13岁孩子被害、严惩犯罪嫌疑人、杜绝今后的效仿者来得更有法律意义、社会意义、现实意义吗?此外,往日里动辄打着未成年保护名义要求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这次在这血淋淋的案件面前,近日无人出来发声了吧?这就是要保护的结果?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被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陪同死者父亲见证了尸检过程后对记者表示,在尸检中,他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是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受害者家属一开始描述是只有脸上、面部有一些伤痕,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比他描述要重得多。不光是面部,还有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尖锐物体巨大冲击导致的创口,有的(伤口)长度达七八厘米。”,“目前尸检结果尚未出来,对死因也无法进行明确判断,但基本认为致命伤都发生在颈部和后腰部,凶器则有可能是铁锹或者其他更加尖锐的物体。”

之前报道的,警察上门找到了其中一个男孩,其正躺在家里打游戏。面对警察的询问,3个男孩面不改色,异口同声地表示没见过受害者。期间,打游戏的男孩还诱导警察,称受害人跟着一个小矮个儿走了。直到找到了监控视频,以及受害孩子的父亲补办了孩子的手机卡,查到了微信转账记录,才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利用三人隔离审问之后的种种细节漏洞,案件最后得以侦破。

霸凌诱骗暴力、杀人埋尸转钱、安心在家玩游戏、串供撒谎反侦......这一系列暴戾而又冷静的表现,连成年人都看的心惊胆战无法完成,强大的心理素质和反侦察策划实施让三个“孩子”完成的一气呵成,还有谁怀疑他们心智不全、识别能力差?事实胜于雄辩,现实最有说服力。用网友的话是:昨天我看一个大v的反省视频——终于发现未成年保护法不是保护受害者的,而是保护小畜生的了。
确实应该反思,未成年保护法一味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可如何防止他们利用这“合法保护”,一步步不受责任追究的沦为变本加厉伤害他人,而所谓的未成年保护,反而成了他们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保护伞”呢?
曾有检察院发布过一“冰释前嫌”的宣传案例,让舆论界一片哗然:说16岁的小赵强奸了17岁的小花,小花还因此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案发后,检察官基于“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让小赵“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的考量,不仅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签订了和解协议,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检察院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把小赵的母亲乐的给检察官送锦旗表示感谢。

犯下了强奸罪,只是赔了8万元,就可以不留任何影响的正常回学校上学了。这点赔偿金能让这些孩子及家庭长什么教训,又如何防止他们看不到啥惩治效力而继续犯罪,又如何保护那些潜在的无辜受害者?就像本次震惊全国的三个孩子杀人案一样,他们是突然变成如此暴戾的吗?他们是不是知道自己是未成年受到保护才如此的手段残忍呢?

如同此前文章中写过的网友遭遇,一个孩子没带门禁卡,冲着没有开门义务的保安喊快给自己开门的张口就来,“你还把自己当人呐?”,遭遇网友出言教育后挑衅到,警察都不能管我,你算老几?

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可屡屡发生的未成年违反犯罪案件,有几个被送到了“专门学校”进行管教学习的,大都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继续正常上学了而已。

其实,各种打着“保护”的名义,实际上却走上了保护或纵容违法犯罪的错误指导思想及实践做法,又何止未成年人领域?

曾经看过一个官方报道,某企业因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自己违约被判败诉的司法裁判,被金融部门列入了诚信黑名单拒绝贷款,因此投诉法院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结果,法院还真下架了裁判文书,并称下架行为是在保护营商环境。

企业违约败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这不是本该如此吗?法院公开案件信息,让社会其他成员明白涉案企业的诉讼表现,这不是有利于打造诚信社会吗?怎么本应该的事情,却在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反倒成了做得不对的了,反而是违约败诉的企业,成了“理直气壮”的一方?

类似的例子还有,曾经有一地公安机关发布了协查通报,公开了一男子在路上猥亵女子的照片,寻求办案线索。没想到,男子被找到之后,投诉公安机关的发布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引来了一片哗然。隐私权、肖像权,是用来保护违法行为不让人知道吗?
看看如今的行政处罚通报、行业处分通报,乃至裁判文书的发布,一律都成了隐名化处理,给出的解释都是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公开违法犯罪人员的姓名及具体信息,还能发挥惩戒违法犯罪行为,让社会成员识别有前科人员吗?
曾经,本号转发了一篇某地司法厅公开的系列律师处罚决定书,发布了没几天,居然收到了该省司法厅人员的留言警告称,未经许可,不得转发其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法定公开的处罚决定不许转发,这是在保护违法者吗?

恶行不是一天练成的,都是由一步步的违法行为受不到惩戒而被纵容成最后危害极大的犯罪的。对违法罪犯者的宽容和保护,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对社会其他守法者的危险。

终于,我们看到了三名未成年人如此的残忍杀害13岁的同学,震惊之余却惊讶的发现,现有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做法,保护的是如何一步步的培养出不负责任的未成年加害者。需要深思的是,还有多少打着“保护”权益的名义下,实则是在纵容和“保护”违法犯罪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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