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没有了庭审公开,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庭外辩护”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最近,法律圈涉及律师执业权益的热门事件又发生了两起。
一是一涉贪腐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家属及家属委托的律师坚决要求排除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来代理案件,屡次争取未果的情况下,诉诸各种媒体发布诉求,披露案件事实及办案经过,阐明自己的案件辩护意见,甚至不惜指名道姓的指责办案法官及办案法院的领导,指责援助律师是“占坑式辩护”。
一是有女律师因代理70多名农民工索要建筑工程劳务欠薪民事案件之后,因案件结果发生逆转,继而律师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审理中,其本人及委托律师又是将辩论阵地搬到了媒体报道上、各种自媒体发声上。
对于这两个事件,诸多法律人已经参与了讨论,基于媒体报道或是涉案人士的“参与体会”;涉案的媒体报道及自媒体“小作文”后,是更多的网友参与了讨论,简直是说啥的都有,一篇热闹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于这两个案件,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和办案机关的案情回应,几乎是没有的。
以至于有网友要求烟语君评论这两个案件,或是称也想对案情进行评议后向本号投稿时,得到的答复都是,连基本的裁判文书都没有见过,最多就是根据涉案人员一方的披露案情,甚至连记者还原案件真相的深入报道都没有,可以发表案件观点吗?
家属委托律师与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律师同时存在,究竟哪个律师具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按照以上规定,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发生冲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可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如何让委托辩护方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意思的途径,由此也便产生了委托辩护方怀疑发生冲突时,接受援助律师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怀疑。

应该如何解决呢?办法很简单,只需要安排一次监护人、近亲属对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或是公开庭审时的发文即可,对于社会热议的案件,公开庭审时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发问即可。如此这般的话,何至于闹出如今诸多的委托律师大战援助律师,仅是辩护权的争夺就屡屡闹成全国新闻呢?

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追索劳务费被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一案,真的有必要对案件不予公开庭审直播吗?
最高法院2010年《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的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律师从业者,因为从事的是法律工作,国家和法律都给予特殊的职业安排,承载着社会大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寄托,所以律师涉案被追刑事责任,本身就是很惹人管关注。律师,本就不是什么法外之地,近些年律师涉案被判刑的案例,也不少,但同时,律师也不该成了被法外追责的对象,否则很容易引发社会大众基于自身权益的恐慌。
如今,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开庭审理,律师本人及委托律师齐声在媒体上喊冤,媒体报道的事实及理由大多来自辩护者一方的陈述,该如何让包括法律业者在内的社会民众,全面了解案情,分清是非曲直,进而引以为戒呢?

综上可见,这两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出在了庭审不公开、司法不公开的问题上。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要求,已经很少有人提及了。

在如今自媒体如此发达的时期,很多热点的案件,只见案件寥寥几语的法院“审理查明”,以及案件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各种喊冤,却基本看不到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内容及载体的司法公开了。

造成的景象就是,沸腾的案件关注,各种渠道表达不满的案件当事人,另一面则是没有下文的司法文书、案件庭审,静默的司法回应。如此的景象,又如何可以通过司法审判起到普法、推进法治进步的效果,又如何令社会大众看到司法机关是如何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进而避免舆论陷入听信当事人观点的局面?

此外,司法公开不及时、全面造成的另一个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学过了进行法庭外辩护,求助于媒体报道案件,进而或是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或是以求案件结果不如意但在媒体上要求说法。

诸多的社会大众,不能从司法机关获得案件信息,只能从一方当事人披露的案件信息来了解案件进展,进而得出案件审理情况的印象及评价。难道,这是公正审判想要达到的局面?

例如,有媒体已经在用,“一位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却因为讨薪过程不完美、有瑕疵,日前被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逮捕。欠钱的单位目前却一点事也没有。”,来报道和评论女律师虚假诉讼案了。这个案件还在审完,媒体已经给宣布案件事实了!

公正来自公开。曾几何时,破除了很大的阻力,司法机关建成了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体现了法治进步的标志,成了社会大众了解司法的窗口,从中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信息。不知为何,近些年,司法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弱,相对应的是,“法庭外辩护”越来越多了起来,久而久之,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什么影响呢?

  往期文章:要了5年的律师费巡察组半个月找回,这是在摧毁律师收费制度吗?


  往期文章:辛普森去世,他的被控杀妻案审理经过改变了很多人的法治认知


  往期文章:隐私肖像名誉等人格权,成了失德失信乃至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怎么办?


  往期文章:法院会支持吗?引用带头像的微信群聊截图,发布者起诉侵犯肖像权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