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二审推翻一审结果,一审法官会被追责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二审推翻一审法院结果的情况很常见,但很多人不知道二审改判对一审法院、一审法官有什么具体影响。近些年,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追责成了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利剑。具体到法院,一审法院、法官会因为自己的案件结果被二审改判受到追责追究吗?

司法责任追究,曾经是上一轮司法改革的冠名追求,目标是建立法官独立裁判案件之后的案件质量终身责任负责制。奈何,经过几年的司法改革推进,除了法官员额制还最后屹立外,其他的改革举措,已经名存实亡,或是根本没有下文。其中就包括法官错案追究制。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以上文件,将法官的审判责任追究寄希望于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犹如此前文章写过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存在一个天然的制度缺陷,那就是法官责任追究的启动权在法官所在的法院,案件当事人、律师、法官惩戒委员会,并没有启动权。
谁愿意自己的法官受到惩戒啊?也许正是如此,各地法官惩戒委员会大多高调宣布成立,有的还宣传惩戒了几名法官,但基本都是销声匿迹,流于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以上的规定是1998年就制定的,20多年过去了,司法追责一直只见各种会议的强调、各种文件的印发,却一直未见落到实处。司法改革要追求建立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独立裁判为基础的终身负责制,目前正在受到院庭长阅核制的侵蚀。

此前的裁判文书审批制年代,承办法官审理完案件拿出拟办意见后,都需要交给庭院长审批。只有经过领导审批的案件结果,才能盖上法院的印章对外发布。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二审改判的案件,是该追究领导的责任,还是承办法官的责任呢?特别是,责任追究的启动权和认定权,就掌握在掌握案件审批权的领导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追究自己,哪里能真正的追责?

司法改革确立的各项目标,如法官错案惩戒办法等,现在已经几乎无人提及,反而是院庭长参与案件结果决定的阅核制来了。虽然要求是在裁判文书上阅核的领导,将来出现错案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试想,当年裁判文书审批的领导,都没人担过责任,如今就能让阅核制的领导担责任?只怕是责任没有分清,又成了一笔糊涂账。

以上就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历史演变,也是很多人只见文章里天天喊错案追究、媒体们喊错案追究,却一直不见落实的原因。不过,不承担错案责任,并不代表没有其他影响。在目前各个公职机关纷纷加强绩效考核的大背景下,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考核成绩是有影响的。具体影响多少,不过是影响排名及小数点级别成绩的差别而已,就看个人及领导的重视程度了。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执法司法改革内容中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由此可见,国家一直在致力于建设司法人员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却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包括上文中说的困难。为了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司法机关用考核的办法,衡量和把控司法案件的质量,是长久之计吗?

  往期文章:法院领导在线指挥一审法官庭审案件?网友:这是“垂帘审案”吗


  往期文章:进法院不准带钱包后续:有种解释是,明知道不合规,但是没有办法


  往期文章:足以载入律师维权史册的律协决定,咋不让转发了呢?


  往期文章: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发出了“法律函”,究竟是咋回事儿?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