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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法研在线 2021-09-16

来源:教育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17年)

专业学位类别名称(代码):艺术(1351)


一、专业特色


1.专业特色。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为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领域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服务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提供优质人才保障。各领域涵盖创作、表演、教育、管理等专业。同时,可以根据培养单位的特色、优势,为适应区域文化发展以及行业需求,在有明确对应的行业和职业对象的基础上设置专业方向。


二、师资队伍


2.人员规模。拟办学领域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5人;每个领域至少具备3个主干专业方向指导教师不少于9人(包括本校在编和外聘,以下统称“导师”,承担同等责任),每个方向至少3人;外聘导师不多于1/3。


3.人员结构。专任教师中,45岁以下不少于1/3。师资的专业结构应涵盖申报领域的主干方向,如音乐领域:音乐创作、声乐、键盘及其他类乐器表演等;戏剧领域:表演、导演、编剧等;戏曲领域:编剧、表演、导演、戏曲音乐、戏曲舞美等;电影领域:电影剧本创作、导演、表演、摄影等;广播电视领域:节目策划与创作、编剧、广电编导等;舞蹈领域:表演、编导、舞蹈教育等;美术领域:中国画(含书法)、油画、版画、雕塑等;艺术设计领域:艺术设计实践类方向。导师须具备本方向专业背景,具有教学和实践经历,至少指导过3届相关专业方向的本科生,并有学生考上相关专业研究生或获得过创作、表演等奖项。


4.骨干教师。每个专业方向须至少有1名专业带头人和2名骨干教师。带头人必须由本单位在职、在岗教授担任,骨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承担专业主要课程,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及实践研究能力,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近10年,带头人应至少主持过2项省部级创作实践项目或实践教研类项目;骨干教师应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创作实践或实践教研类项目。


三、人才培养


5.课程与教学。申请单位应已有艺术学科硕士授权点,或本科专业已有5届以上毕业生,已获学位的本领域硕士或学士分别不少于20人或120人;入学和毕业考核标准明确,具有开设相关课程的经验;近5年相关学科或专业的教学活动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能够依据《艺术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艺术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围绕提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针对所申请领域方向的特色制定培养方案和完善的课程体系(含实践、实习环节),并能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教学,具有完整的课程教学管理、考核和评价体系。


6.培养质量。申请单位已毕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毕业生的专业能力强、职业素质高,毕业去向良好,得到用人单位好评。一定数量的本科生升学情况良好。


四、培养环境与条件


7.科研与创作水平。近5年,申请单位在相关专业领域所承担的包括创作实践、实践教研等省部级各类基金、项目不少于10项。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或创作奖项不少于2项;应有不少于1/2的专任教师参与过省部级实践教研类项目。本单位专任教师及学生创作过一定数量的在本领域比较有影响的作品及举办过数次在本领域比较有影响的教学科研活动。


8.实践教学。能根据专业方向实践教学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专业展示活动、安排必要的案例教学、主动参与行业项目,具有较为稳固的校外艺术实践教学基地,有具体的专业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能够依据《艺术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合理实行(学校、行业)双导师制,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专家辅助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已制定较为完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课程学分具体管理规定》。


9.支撑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学习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教学投入、学习保障、后勤服务等,能够满足本学位授权点的发展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1)音乐领域:须配置满足研究生日常教学和专业练习的乐器、琴房、排练厅和教室;共同课教室应配有钢琴与授课所需的较为完备的电子播放设备;须有450座以上规模舞台设备相对完备的专用音乐厅;有基本的留存影像资料所用录音、录像设备;乐谱、经典音响资料不低于5000册(套)。


(2)戏剧领域:须按1:5的比例为研究生配置排练厅;应按1:10的比例配置研究生专用研讨课教室;拥有至少一个舞台设备齐全、符合正式演出要求、容纳100人及以上的多功能剧场,以及一座容纳300人以上的正规剧场;拥有与专业相关的经典影像、节目、戏剧戏曲视频碟带不少于5000件。


(3)戏曲领域:须具备400座以上大剧场、200座以上小剧场及大学生活动中心等教学实践场所;拥有教学设备齐全的多媒体教室、各类实验室等教学场所;拥有10间以上配有地毯的各类练功房、10间以上专业琴房;琴房与文化教室都要配备钢琴;拥有5间以上的戏曲服饰化妆道具整理等管理教室;拥有至少2个录音、拍摄等用于教学实践演出的录制场地;各类戏曲学中文期刊订阅量不少于10种。


(4)电影领域:申请单位开设创作、制作专业方向应具备:200(或以上)平方米的摄影棚(配备摄制场景及照明设备)、对白(动效)录音棚、数字混录棚、数字声画剪辑实践教室、表演形体训练教室、表演教室、200座以上的Dolby5.1数字电影放映厅等;电影导演创作方向应按1:2的比例配置电影数字剪辑设备;电影摄影创作方向应按1:3的比例配置分辨率在2k以上的数字摄影设备和剪辑设备,灯光设备适应实景内景照明需求;电影美术创作、电影特技创作方向应配备设计工作室、绿屏特技摄影棚、特技工作室,应按1:2的比例配置特技电脑工作站;电影动漫制作方向应配备动画设计工作室,按1:2的比例配置电脑动画工作站。同时需具有电影资料库,具备电影史上公认的优秀中外影片,并方便学生拉片、观影。


(5)广播电视领域:须为编导创作方向研究生配备足量的佳能5DMARKII及以上相当档次的照相设备,具有相关专业档次摄像、灯光、后期编播设备;须拥有可以提供演出的不少于200人规模的综合性演出放映场所,灯光、音响和数字放映设备齐全,且必须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摄制演播棚;拥有与专业相关的经典影像、节目、戏剧戏曲视频碟带不低于5000件。


(6)舞蹈领域:须有用于舞蹈创作和表演实践的舞蹈服饰和道具;拥有5个190平米或8个130平方米的标准化舞蹈教室(镜子、把杆、钢琴、地胶、多媒体播放设备);拥有450座以上规模、且相关舞台设备完备的舞蹈剧场,或300座以上规模的黑匣子剧场。


(7)美术领域:须配备研究生专用教室和展览空间;须拥有专业图书馆,收藏国内外艺术史论经典著作不少于2000册、中外大师经典画册不少于1500册,中外重要艺术杂志300种,以及相关图像资料。


(8)艺术设计领域:须配备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的专用教室;须提供与招生专业相关的实践实验空间和设备;拥有一定数量的电子图像资料和阅览条件。此外,音乐、戏剧、电影、广播电视及舞蹈领域申请单位须拥有200座位以上的学术报告厅;拥有与专业直接相关的图书不少于20000册,国内外学术期刊不少于30种,音像资源不少于1万小时;同时,图书馆应有能与国外专业数据库连接的接口、并具备使用这些专业数据库的资格与条件。


申请单位还须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建立完备的学风与道德建设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激励机制。

《天津滨海法学》第八卷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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